天水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工作的严格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我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第四条 未经市规划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擅自交付使用.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和标准,第五条.验收的依据,一、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现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 三,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第六条。验收的条件和标准 一,按照规划管理程序规定要求、具备各项批准手续。二 按照规划批准要求完成建筑单体工程,其它配套附属工程的项目。完成市政工程的各项工程,三、施工机具 剩余材料.建筑残土等全部拆除清理,达到场地平整、道路恢复完好并硬化畅通.卫生清洁,绿化到位,其它配套设施齐全,直埋市政管线工程应使开挖的路面恢复完好,第七条 验收内容、一.平面总图,用地性质,用地界线,建筑密度 容积率.绿地率及相关的经济指标.规划条件和规划要求。二、建筑性质,高度。层数,层高,建筑风格、立面、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 景观亮化。美化等内容,三、市政工程各类杆管线的走向,间距 管径 道路红线、道路纵,横断面形式。绿化,公厕.路灯,垃圾点,道路交叉口形式等.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工程建设或开发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一,填写。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一份、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份.三、土地使用证一份、四,建筑工程立项批复,五,建筑工程定位图、原件.六、总平面规划图,原件,七.放验线成果及施工图 原件.各一份.八.地面高程和首层高度复查结果各一份。九、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其它资料,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一,填写。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一份.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土地使用证。四,市政工程定位图、原件、五.放验线成果及施工图、原件 各一份,六,施工记录、七、地下管线测绘成果图、1.1000,八,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的其它资料、第九条、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功能。需要相关部门参加的.由市规划局牵头、提出参加规划验收的单位,由开发建设单位邀请 市规划局具体业务科室拟定工程验收日期、提前两天通知建设单位。全程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第四章,验收结果。第十条 对符合各项规划审批要求的竣工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竣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不符合各项审批要求的竣工项目根据,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进行处理.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建设单位,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并不再受理该建设单位报建的下一个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天水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