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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试行办法、1999年1月14日天政发.1999。4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2日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兴办水利与治理河道的积极性.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推荐水利产业化进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利产业政策、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甘肃省土地开发复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称水利工程是指市内现有的渠道。井.提灌,塘坝、水电站,人饮.病改。堤防。河道治理等各项水利工程、第三条、水利改革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相统一。巩固与发展,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发与治理。建设与管理 经营与服务并重,坚持、谁投入.谁建设,谁管理.谁收益,因地制宜.宜卖则卖 宜股则股.宜租则租.宜包则包的原则 对现有水利工程在土地所有权和水资源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两权。分离 即所有权与使用经营权分离。采取拍卖,股份合作制改造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第四条,水利改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改造和河道治理开发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根据投入主体和所有权确定甲方。第五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机关。社会团体都可以投资或入股兴建。购买、承租各类水利工程.含堤防工程的建设与,滩涂,地的开发。第六条.不论兴建哪种形式的水利工程 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县区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建无序工程 重复工程、无效工程 第七条,水利工程经营权改制,必须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按照,公开、自愿、平等,竞争.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租赁或承包、第八条.新建的水利工程、除投资较大的重点社会公益性工程外、都可以实行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制方式、国家的投资实行以奖代补 以物代补或作为国家股权投入.第二章,拍卖 租赁。承包、第九条,凡拍卖的国有水利工程,都要按照国务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会同水利、财政 土地等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 张榜公布。公开.平等竞价出售。第十条,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有权单位 乡镇 村委会,共同组成评估小组.评估确定标的后,实行公开招标,竞价出售,第十一条.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水利工程及河道的治理开发,由工程所有权单位 提出合理的承租底价和条件,进行公开竞标承租.承租期内科依法继承。转让、但转让时必须征得原出租方同意.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第十二条,经营性水利工程的收费。由经营者按照国家关于水费价格的统一标准执行,第十三条。承包,租赁的水利工程,租赁期一般不低于30年,第十四条,拍卖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新建的水利工程,其产权可以继承 转让,抵押。第十五条,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现有工程,在确定产权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国家.集体的投入 包括劳动积累工和投物、可折成股份入股,也可以有偿转让。个人、团体均可认购股份 由出资最多者召开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董事长。制定有关章程、确定经营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经营者在原有资产值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更新改造,股权和股份可依法继承,转让 抵押,第三章,管理与开发。第十六条、不论拍卖.租赁,承包、个人独资还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兴建水利工程,治理河道、开发,滩涂 都要签订合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章程,明确各方或股东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经公证部门公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后生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合同颁发水利工程使用证和经营证 对取水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第十七条。不论哪种形式建设或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除公益性工程之外。都必须依法交纳有关税费。第十八条。拍卖或租赁的水里工程或治理河道,开发.滩涂 所收回的资金,按其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的资金,应纳入各级水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自我积累,滚动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九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行使水利工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权,第二十条,鼓励单位 联户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治理开发河道,治理开发前投资者应向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上报治理开发申请书 提供开发治理区域.治理办法、形式.土地资源面积,土地用途.属权等有关资料,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发者方可编报治理开发设计书,必须是具备防洪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施工安排、施工期间的度汛方案以及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 经河道主管机关核批后发给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方可开工.第二十一条,河道治理开发工程结束、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后、由土地,水利等主管部门和有关乡村核准范围,面积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给土地使用证。第四章,奖,罚,第二十二条.在市。县区水利发展规划的指导下.鼓励和支持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以及引进外地资金的形式新建水利工程、乡,村两级应优先解决工程、特别是灌溉渠道的占地和通电等问题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优先办理取水许可证,从投入使用年算起、三年内免征水资源费。第二十三条,治理开发的 滩涂,地。从治理工程结束后算起 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 集体提留.第二十四条,国家投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办法。优先扶持积极性高。工程量大.效益显著.管理好的项目。优先扶持节水灌溉工程、优先对治理河道 开发 滩涂。的项目立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在贷款上要给予大力扶持,保险部门应积极主动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开办水利工程财产保险 对兴办水利或引进大额资金新建水利工程成效显著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投资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水利工程 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者,必须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同意。并按资产值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赔偿,对在施工中临时损坏或占用者.过后应由占用或损坏单位及时修复并付给一定的经济补偿 不得随意改变水利工程用地性质。如有违犯、按照 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凡破坏水利工程实施或不按程序审批,不按审批的规划施工。擅自乱采,滥用 破坏水资源或强占河道.滩涂。乱建水利工程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 依据情节及危害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限期停止建设,拆除在建工程.收回水利工程建设许可证、经营证或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我市原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从其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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