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试行办法。1999年1月14日天政发,1999.4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2日31、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兴办水利与治理河道的积极性、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推荐水利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利产业政策。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甘肃省土地开发复垦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称水利工程是指市内现有的渠道、井。提灌.塘坝、水电站,人饮,病改 堤防,河道治理等各项水利工程、第三条 水利改革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巩固与发展 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发与治理 建设与管理 经营与服务并重,坚持.谁投入.谁建设.谁管理.谁收益,因地制宜,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租则租 宜包则包的原则 对现有水利工程在土地所有权和水资源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使用经营权分离 采取拍卖,股份合作制改造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第四条 水利改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改造和河道治理开发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根据投入主体和所有权确定甲方,第五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机关.社会团体都可以投资或入股兴建,购买,承租各类水利工程、含堤防工程的建设与。滩涂 地的开发 第六条。不论兴建哪种形式的水利工程。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 县区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建无序工程.重复工程。无效工程,第七条,水利工程经营权改制。必须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按照,公开.自愿.平等 竞争。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 竞价拍卖。租赁或承包。第八条,新建的水利工程、除投资较大的重点社会公益性工程外、都可以实行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制方式 国家的投资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或作为国家股权投入.第二章、拍卖,租赁,承包、第九条,凡拍卖的国有水利工程.都要按照国务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会同水利 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张榜公布。公开.平等竞价出售、第十条、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有权单位,乡镇,村委会,共同组成评估小组 评估确定标的后,实行公开招标。竞价出售、第十一条。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水利工程及河道的治理开发.由工程所有权单位、提出合理的承租底价和条件.进行公开竞标承租。承租期内科依法继承 转让 但转让时必须征得原出租方同意,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第十二条,经营性水利工程的收费,由经营者按照国家关于水费价格的统一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承包、租赁的水利工程 租赁期一般不低于30年,第十四条 拍卖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新建的水利工程。其产权可以继承.转让,抵押、第十五条.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现有工程,在确定产权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国家。集体的投入 包括劳动积累工和投物,可折成股份入股、也可以有偿转让.个人。团体均可认购股份,由出资最多者召开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董事长、制定有关章程,确定经营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经营者在原有资产值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更新改造、股权和股份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 第三章、管理与开发、第十六条 不论拍卖。租赁。承包,个人独资还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兴建水利工程、治理河道。开发.滩涂,都要签订合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章程。明确各方或股东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经公证部门公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后生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合同颁发水利工程使用证和经营证,对取水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第十七条。不论哪种形式建设或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 除公益性工程之外、都必须依法交纳有关税费.第十八条,拍卖或租赁的水里工程或治理河道,开发、滩涂。所收回的资金,按其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的资金 应纳入各级水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自我积累、滚动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九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 行使水利工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权、第二十条,鼓励单位 联户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治理开发河道、治理开发前投资者应向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上报治理开发申请书,提供开发治理区域、治理办法,形式。土地资源面积.土地用途.属权等有关资料、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发者方可编报治理开发设计书、必须是具备防洪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施工安排、施工期间的度汛方案以及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经河道主管机关核批后发给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第二十一条,河道治理开发工程结束,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后 由土地、水利等主管部门和有关乡村核准范围 面积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 发给土地使用证.第四章、奖,罚,第二十二条,在市,县区水利发展规划的指导下.鼓励和支持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以及引进外地资金的形式新建水利工程。乡,村两级应优先解决工程.特别是灌溉渠道的占地和通电等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优先办理取水许可证.从投入使用年算起。三年内免征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治理开发的.滩涂,地.从治理工程结束后算起 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集体提留,第二十四条、国家投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 以物代补办法。优先扶持积极性高.工程量大 效益显著。管理好的项目,优先扶持节水灌溉工程。优先对治理河道.开发。滩涂,的项目立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在贷款上要给予大力扶持。保险部门应积极主动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开办水利工程财产保险,对兴办水利或引进大额资金新建水利工程成效显著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投资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水利工程,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者,必须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同意,并按资产值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赔偿 对在施工中临时损坏或占用者.过后应由占用或损坏单位及时修复并付给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得随意改变水利工程用地性质。如有违犯 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凡破坏水利工程实施或不按程序审批。不按审批的规划施工。擅自乱采、滥用。破坏水资源或强占河道.滩涂、乱建水利工程者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据情节及危害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停止建设、拆除在建工程,收回水利工程建设许可证,经营证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我市原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 从其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