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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试行办法,1999年1月14日天政发.1999.4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2日3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兴办水利与治理河道的积极性,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推荐水利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利产业政策,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甘肃省土地开发复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称水利工程是指市内现有的渠道,井,提灌.塘坝,水电站,人饮 病改、堤防,河道治理等各项水利工程。第三条。水利改革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巩固与发展.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发与治理,建设与管理,经营与服务并重.坚持 谁投入、谁建设 谁管理,谁收益、因地制宜。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租则租,宜包则包的原则。对现有水利工程在土地所有权和水资源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两权 分离.即所有权与使用经营权分离,采取拍卖。股份合作制改造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第四条、水利改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改造和河道治理开发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根据投入主体和所有权确定甲方.第五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机关 社会团体都可以投资或入股兴建 购买,承租各类水利工程.含堤防工程的建设与、滩涂 地的开发 第六条。不论兴建哪种形式的水利工程.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县区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建无序工程 重复工程、无效工程.第七条,水利工程经营权改制,必须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按照,公开,自愿.平等 竞争 的原则 实行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租赁或承包 第八条。新建的水利工程,除投资较大的重点社会公益性工程外.都可以实行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制方式,国家的投资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或作为国家股权投入。第二章、拍卖 租赁、承包,第九条、凡拍卖的国有水利工程,都要按照国务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会同水利.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张榜公布、公开,平等竞价出售 第十条。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有权单位,乡镇 村委会,共同组成评估小组,评估确定标的后,实行公开招标,竞价出售.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水利工程及河道的治理开发,由工程所有权单位 提出合理的承租底价和条件.进行公开竞标承租,承租期内科依法继承 转让 但转让时必须征得原出租方同意、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经营性水利工程的收费、由经营者按照国家关于水费价格的统一标准执行.第十三条、承包。租赁的水利工程 租赁期一般不低于30年,第十四条。拍卖或个人独资 股份合作新建的水利工程。其产权可以继承,转让,抵押、第十五条,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现有工程 在确定产权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国家、集体的投入,包括劳动积累工和投物,可折成股份入股 也可以有偿转让.个人,团体均可认购股份,由出资最多者召开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董事长、制定有关章程,确定经营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经营者在原有资产值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更新改造、股权和股份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第三章。管理与开发,第十六条.不论拍卖。租赁、承包,个人独资还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兴建水利工程,治理河道、开发.滩涂,都要签订合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章程.明确各方或股东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经公证部门公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后生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合同颁发水利工程使用证和经营证,对取水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第十七条、不论哪种形式建设或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除公益性工程之外。都必须依法交纳有关税费、第十八条,拍卖或租赁的水里工程或治理河道 开发,滩涂,所收回的资金 按其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的资金、应纳入各级水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自我积累.滚动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九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行使水利工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权、第二十条.鼓励单位,联户或个人独资 股份合作治理开发河道 治理开发前投资者应向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上报治理开发申请书.提供开发治理区域、治理办法、形式、土地资源面积 土地用途,属权等有关资料、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 开发者方可编报治理开发设计书,必须是具备防洪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 施工安排,施工期间的度汛方案以及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 经河道主管机关核批后发给,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第二十一条,河道治理开发工程结束.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后,由土地,水利等主管部门和有关乡村核准范围 面积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给土地使用证、第四章。奖、罚,第二十二条。在市,县区水利发展规划的指导下、鼓励和支持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以及引进外地资金的形式新建水利工程,乡。村两级应优先解决工程,特别是灌溉渠道的占地和通电等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优先办理取水许可证,从投入使用年算起。三年内免征水资源费,第二十三条,治理开发的,滩涂.地,从治理工程结束后算起 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 集体提留,第二十四条.国家投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办法.优先扶持积极性高,工程量大,效益显著,管理好的项目.优先扶持节水灌溉工程,优先对治理河道 开发,滩涂.的项目立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在贷款上要给予大力扶持,保险部门应积极主动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开办水利工程财产保险.对兴办水利或引进大额资金新建水利工程成效显著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投资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水利工程、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者。必须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同意.并按资产值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赔偿.对在施工中临时损坏或占用者、过后应由占用或损坏单位及时修复并付给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得随意改变水利工程用地性质。如有违犯。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破坏水利工程实施或不按程序审批 不按审批的规划施工 擅自乱采、滥用,破坏水资源或强占河道,滩涂、乱建水利工程者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据情节及危害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停止建设,拆除在建工程,收回水利工程建设许可证,经营证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我市原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从其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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