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试行办法.1999年1月14日天政发,1999,4号文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2日31,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兴办水利与治理河道的积极性。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推荐水利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利产业政策。土地管理法 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甘肃省土地开发复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称水利工程是指市内现有的渠道 井、提灌 塘坝。水电站.人饮、病改 堤防、河道治理等各项水利工程、第三条、水利改革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巩固与发展,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发与治理,建设与管理.经营与服务并重、坚持,谁投入 谁建设、谁管理.谁收益,因地制宜,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租则租 宜包则包的原则,对现有水利工程在土地所有权和水资源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两权 分离 即所有权与使用经营权分离,采取拍卖、股份合作制改造或租赁 承包等方式经营,第四条,水利改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拍卖.租赁、承包 股份制改造和河道治理开发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根据投入主体和所有权确定甲方、第五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机关,社会团体都可以投资或入股兴建.购买 承租各类水利工程、含堤防工程的建设与、滩涂,地的开发 第六条,不论兴建哪种形式的水利工程 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县区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建无序工程,重复工程,无效工程、第七条.水利工程经营权改制,必须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 按照 公开。自愿.平等 竞争,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租赁或承包,第八条.新建的水利工程,除投资较大的重点社会公益性工程外 都可以实行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制方式,国家的投资实行以奖代补 以物代补或作为国家股权投入、第二章.拍卖,租赁.承包.第九条.凡拍卖的国有水利工程 都要按照国务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会同水利。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张榜公布,公开,平等竞价出售 第十条。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有权单位 乡镇,村委会。共同组成评估小组、评估确定标的后.实行公开招标,竞价出售、第十一条,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水利工程及河道的治理开发、由工程所有权单位,提出合理的承租底价和条件 进行公开竞标承租.承租期内科依法继承.转让.但转让时必须征得原出租方同意.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第十二条.经营性水利工程的收费,由经营者按照国家关于水费价格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承包 租赁的水利工程,租赁期一般不低于30年.第十四条、拍卖或个人独资 股份合作新建的水利工程.其产权可以继承.转让.抵押,第十五条.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现有工程、在确定产权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国家 集体的投入,包括劳动积累工和投物.可折成股份入股,也可以有偿转让 个人、团体均可认购股份、由出资最多者召开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董事长,制定有关章程。确定经营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经营者在原有资产值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更新改造、股权和股份可依法继承 转让,抵押。第三章,管理与开发。第十六条.不论拍卖.租赁,承包、个人独资还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兴建水利工程。治理河道 开发.滩涂,都要签订合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章程、明确各方或股东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经公证部门公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后生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合同颁发水利工程使用证和经营证.对取水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第十七条。不论哪种形式建设或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 除公益性工程之外 都必须依法交纳有关税费。第十八条 拍卖或租赁的水里工程或治理河道、开发、滩涂,所收回的资金,按其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的资金 应纳入各级水利专项资金 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自我积累、滚动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九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行使水利工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权 第二十条、鼓励单位、联户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治理开发河道,治理开发前投资者应向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上报治理开发申请书、提供开发治理区域。治理办法 形式,土地资源面积.土地用途 属权等有关资料,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发者方可编报治理开发设计书,必须是具备防洪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 施工安排、施工期间的度汛方案以及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经河道主管机关核批后发给,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第二十一条、河道治理开发工程结束,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后、由土地 水利等主管部门和有关乡村核准范围 面积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给土地使用证,第四章,奖 罚,第二十二条.在市,县区水利发展规划的指导下。鼓励和支持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以及引进外地资金的形式新建水利工程,乡.村两级应优先解决工程、特别是灌溉渠道的占地和通电等问题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优先办理取水许可证,从投入使用年算起、三年内免征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治理开发的.滩涂,地、从治理工程结束后算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 农林特产税、集体提留、第二十四条,国家投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 以物代补办法.优先扶持积极性高。工程量大.效益显著,管理好的项目,优先扶持节水灌溉工程 优先对治理河道。开发,滩涂.的项目立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在贷款上要给予大力扶持,保险部门应积极主动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开办水利工程财产保险,对兴办水利或引进大额资金新建水利工程成效显著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投资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水利工程.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者。必须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同意.并按资产值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赔偿.对在施工中临时损坏或占用者.过后应由占用或损坏单位及时修复并付给一定的经济补偿 不得随意改变水利工程用地性质、如有违犯,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凡破坏水利工程实施或不按程序审批。不按审批的规划施工。擅自乱采,滥用.破坏水资源或强占河道,滩涂,乱建水利工程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据情节及危害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停止建设。拆除在建工程.收回水利工程建设许可证.经营证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我市原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从其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