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试行办法,1999年1月14日天政发、1999,4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2日31.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兴办水利与治理河道的积极性 加 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推荐水利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 水土保持法,水利产业政策,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甘肃省土地开发复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称水利工程是指市内现有的渠道 井,提灌,塘坝、水电站,人饮,病改 堤防。河道治理等各项水利工程。第三条,水利改革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相统一。巩固与发展。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发与治理,建设与管理。经营与服务并重、坚持,谁投入。谁建设。谁管理,谁收益。因地制宜。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租则租.宜包则包的原则、对现有水利工程在土地所有权和水资源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使用经营权分离、采取拍卖,股份合作制改造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第四条。水利改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拍卖 租赁 承包。股份制改造和河道治理开发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根据投入主体和所有权确定甲方、第五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机关,社会团体都可以投资或入股兴建,购买、承租各类水利工程,含堤防工程的建设与,滩涂,地的开发 第六条、不论兴建哪种形式的水利工程.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按照市。县区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建无序工程,重复工程,无效工程.第七条。水利工程经营权改制 必须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 按照。公开、自愿,平等、竞争 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竞价拍卖 租赁或承包、第八条,新建的水利工程 除投资较大的重点社会公益性工程外.都可以实行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制方式,国家的投资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或作为国家股权投入。第二章,拍卖、租赁。承包,第九条 凡拍卖的国有水利工程。都要按照国务院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会同水利.财政 土地等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张榜公布 公开,平等竞价出售,第十条,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有权单位 乡镇,村委会。共同组成评估小组,评估确定标的后。实行公开招标 竞价出售 第十一条,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水利工程及河道的治理开发,由工程所有权单位、提出合理的承租底价和条件.进行公开竞标承租。承租期内科依法继承、转让、但转让时必须征得原出租方同意,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第十二条、经营性水利工程的收费 由经营者按照国家关于水费价格的统一标准执行.第十三条,承包 租赁的水利工程 租赁期一般不低于30年、第十四条,拍卖或个人独资 股份合作新建的水利工程。其产权可以继承.转让,抵押,第十五条、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现有工程 在确定产权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 国家、集体的投入 包括劳动积累工和投物 可折成股份入股。也可以有偿转让,个人、团体均可认购股份,由出资最多者召开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董事长,制定有关章程。确定经营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经营者在原有资产值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更新改造.股权和股份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第三章.管理与开发,第十六条,不论拍卖、租赁.承包。个人独资还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兴建水利工程。治理河道,开发,滩涂、都要签订合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章程 明确各方或股东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经公证部门公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后生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合同颁发水利工程使用证和经营证、对取水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第十七条,不论哪种形式建设或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 除公益性工程之外 都必须依法交纳有关税费.第十八条.拍卖或租赁的水里工程或治理河道.开发、滩涂、所收回的资金,按其资产所有权 属国家或集体的资金、应纳入各级水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自我积累 滚动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行使水利工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权,第二十条.鼓励单位 联户或个人独资 股份合作治理开发河道、治理开发前投资者应向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上报治理开发申请书、提供开发治理区域。治理办法,形式.土地资源面积。土地用途 属权等有关资料、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发者方可编报治理开发设计书、必须是具备防洪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 施工安排.施工期间的度汛方案以及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经河道主管机关核批后发给.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第二十一条,河道治理开发工程结束、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后.由土地。水利等主管部门和有关乡村核准范围。面积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给土地使用证,第四章 奖、罚、第二十二条 在市.县区水利发展规划的指导下 鼓励和支持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以及引进外地资金的形式新建水利工程.乡。村两级应优先解决工程 特别是灌溉渠道的占地和通电等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优先办理取水许可证 从投入使用年算起,三年内免征水资源费.第二十三条,治理开发的,滩涂。地,从治理工程结束后算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集体提留 第二十四条,国家投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办法,优先扶持积极性高。工程量大 效益显著.管理好的项目,优先扶持节水灌溉工程、优先对治理河道、开发.滩涂.的项目立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在贷款上要给予大力扶持、保险部门应积极主动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开办水利工程财产保险,对兴办水利或引进大额资金新建水利工程成效显著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投资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水利工程。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者,必须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同意、并按资产值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赔偿,对在施工中临时损坏或占用者,过后应由占用或损坏单位及时修复并付给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得随意改变水利工程用地性质.如有违犯.按照,土地管理法 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凡破坏水利工程实施或不按程序审批。不按审批的规划施工,擅自乱采 滥用,破坏水资源或强占河道。滩涂,乱建水利工程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据情节及危害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停止建设,拆除在建工程.收回水利工程建设许可证,经营证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我市原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从其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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