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试行办法、1999年1月14日天政发、1999。4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2日3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兴办水利与治理河道的积极性,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推荐水利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 水利产业政策。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甘肃省土地开发复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称水利工程是指市内现有的渠道,井。提灌.塘坝,水电站、人饮,病改。堤防,河道治理等各项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改革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巩固与发展、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发与治理。建设与管理,经营与服务并重,坚持。谁投入,谁建设.谁管理 谁收益,因地制宜.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租则租。宜包则包的原则。对现有水利工程在土地所有权和水资源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使用经营权分离.采取拍卖 股份合作制改造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第四条。水利改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拍卖、租赁 承包、股份制改造和河道治理开发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根据投入主体和所有权确定甲方 第五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机关。社会团体都可以投资或入股兴建,购买.承租各类水利工程,含堤防工程的建设与,滩涂.地的开发。第六条,不论兴建哪种形式的水利工程、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县区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建无序工程、重复工程,无效工程 第七条,水利工程经营权改制,必须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按照。公开 自愿,平等、竞争.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 竞价拍卖,租赁或承包、第八条,新建的水利工程。除投资较大的重点社会公益性工程外、都可以实行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制方式、国家的投资实行以奖代补 以物代补或作为国家股权投入.第二章,拍卖、租赁,承包.第九条。凡拍卖的国有水利工程、都要按照国务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会同水利、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张榜公布,公开.平等竞价出售 第十条、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有权单位、乡镇 村委会、共同组成评估小组、评估确定标的后.实行公开招标 竞价出售.第十一条,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水利工程及河道的治理开发.由工程所有权单位,提出合理的承租底价和条件,进行公开竞标承租。承租期内科依法继承.转让,但转让时必须征得原出租方同意。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第十二条。经营性水利工程的收费 由经营者按照国家关于水费价格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承包.租赁的水利工程 租赁期一般不低于30年.第十四条 拍卖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新建的水利工程,其产权可以继承 转让,抵押,第十五条,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现有工程.在确定产权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国家。集体的投入、包括劳动积累工和投物。可折成股份入股、也可以有偿转让、个人、团体均可认购股份.由出资最多者召开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董事长,制定有关章程。确定经营法人 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经营者在原有资产值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更新改造、股权和股份可依法继承 转让,抵押 第三章、管理与开发 第十六条,不论拍卖 租赁,承包、个人独资还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兴建水利工程。治理河道、开发、滩涂,都要签订合同。建立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章程、明确各方或股东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经公证部门公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后生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合同颁发水利工程使用证和经营证.对取水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第十七条,不论哪种形式建设或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 除公益性工程之外,都必须依法交纳有关税费。第十八条.拍卖或租赁的水里工程或治理河道、开发。滩涂 所收回的资金,按其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的资金。应纳入各级水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 自我积累。滚动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九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行使水利工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权,第二十条,鼓励单位.联户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治理开发河道 治理开发前投资者应向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上报治理开发申请书.提供开发治理区域,治理办法。形式、土地资源面积。土地用途,属权等有关资料.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发者方可编报治理开发设计书。必须是具备防洪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 施工安排、施工期间的度汛方案以及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 经河道主管机关核批后发给,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第二十一条。河道治理开发工程结束。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后 由土地,水利等主管部门和有关乡村核准范围。面积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给土地使用证,第四章 奖。罚,第二十二条。在市 县区水利发展规划的指导下 鼓励和支持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以及引进外地资金的形式新建水利工程.乡 村两级应优先解决工程 特别是灌溉渠道的占地和通电等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优先办理取水许可证、从投入使用年算起,三年内免征水资源费,第二十三条.治理开发的.滩涂、地、从治理工程结束后算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集体提留。第二十四条。国家投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办法 优先扶持积极性高,工程量大。效益显著。管理好的项目,优先扶持节水灌溉工程.优先对治理河道、开发,滩涂,的项目立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在贷款上要给予大力扶持,保险部门应积极主动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开办水利工程财产保险。对兴办水利或引进大额资金新建水利工程成效显著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 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投资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水利工程。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者、必须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同意 并按资产值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赔偿 对在施工中临时损坏或占用者 过后应由占用或损坏单位及时修复并付给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得随意改变水利工程用地性质、如有违犯.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凡破坏水利工程实施或不按程序审批,不按审批的规划施工,擅自乱采、滥用,破坏水资源或强占河道、滩涂,乱建水利工程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据情节及危害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停止建设,拆除在建工程,收回水利工程建设许可证。经营证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我市原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从其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