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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试行办法.1999年1月14日天政发、1999.4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2日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兴办水利与治理河道的积极性,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推荐水利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利产业政策,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甘肃省土地开发复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称水利工程是指市内现有的渠道,井。提灌,塘坝 水电站 人饮,病改 堤防.河道治理等各项水利工程。第三条.水利改革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巩固与发展、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发与治理 建设与管理,经营与服务并重。坚持。谁投入。谁建设,谁管理.谁收益、因地制宜,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租则租。宜包则包的原则,对现有水利工程在土地所有权和水资源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使用经营权分离 采取拍卖、股份合作制改造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第四条、水利改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水利工程的拍卖,租赁 承包,股份制改造和河道治理开发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根据投入主体和所有权确定甲方.第五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机关,社会团体都可以投资或入股兴建。购买,承租各类水利工程。含堤防工程的建设与 滩涂,地的开发。第六条,不论兴建哪种形式的水利工程,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县区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建无序工程.重复工程,无效工程、第七条、水利工程经营权改制。必须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按照。公开。自愿。平等。竞争.的原则 实行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租赁或承包、第八条。新建的水利工程 除投资较大的重点社会公益性工程外 都可以实行个体 联户或股份合作制方式,国家的投资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或作为国家股权投入 第二章。拍卖 租赁 承包,第九条。凡拍卖的国有水利工程,都要按照国务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会同水利。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张榜公布。公开,平等竞价出售,第十条.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有权单位,乡镇,村委会。共同组成评估小组。评估确定标的后 实行公开招标、竞价出售。第十一条.实行租赁 承包经营的水利工程及河道的治理开发.由工程所有权单位 提出合理的承租底价和条件,进行公开竞标承租.承租期内科依法继承.转让,但转让时必须征得原出租方同意。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第十二条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收费、由经营者按照国家关于水费价格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承包。租赁的水利工程。租赁期一般不低于30年,第十四条,拍卖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新建的水利工程 其产权可以继承,转让,抵押、第十五条。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现有工程。在确定产权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国家 集体的投入、包括劳动积累工和投物,可折成股份入股、也可以有偿转让,个人。团体均可认购股份.由出资最多者召开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董事长,制定有关章程.确定经营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经营者在原有资产值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更新改造.股权和股份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 第三章。管理与开发 第十六条,不论拍卖 租赁,承包,个人独资还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兴建水利工程、治理河道、开发、滩涂,都要签订合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章程.明确各方或股东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经公证部门公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后生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合同颁发水利工程使用证和经营证、对取水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不论哪种形式建设或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除公益性工程之外、都必须依法交纳有关税费,第十八条,拍卖或租赁的水里工程或治理河道、开发、滩涂 所收回的资金.按其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的资金。应纳入各级水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自我积累、滚动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九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 行使水利工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权.第二十条,鼓励单位 联户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治理开发河道,治理开发前投资者应向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上报治理开发申请书。提供开发治理区域.治理办法、形式、土地资源面积.土地用途 属权等有关资料、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发者方可编报治理开发设计书、必须是具备防洪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施工安排,施工期间的度汛方案以及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经河道主管机关核批后发给,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第二十一条。河道治理开发工程结束,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后,由土地。水利等主管部门和有关乡村核准范围,面积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给土地使用证,第四章,奖,罚.第二十二条,在市、县区水利发展规划的指导下 鼓励和支持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以及引进外地资金的形式新建水利工程.乡。村两级应优先解决工程,特别是灌溉渠道的占地和通电等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优先办理取水许可证 从投入使用年算起.三年内免征水资源费,第二十三条 治理开发的,滩涂、地、从治理工程结束后算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集体提留,第二十四条,国家投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办法.优先扶持积极性高,工程量大.效益显著,管理好的项目。优先扶持节水灌溉工程、优先对治理河道。开发,滩涂。的项目立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在贷款上要给予大力扶持.保险部门应积极主动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开办水利工程财产保险 对兴办水利或引进大额资金新建水利工程成效显著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投资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水利工程,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者。必须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同意。并按资产值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赔偿。对在施工中临时损坏或占用者 过后应由占用或损坏单位及时修复并付给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得随意改变水利工程用地性质。如有违犯.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凡破坏水利工程实施或不按程序审批,不按审批的规划施工、擅自乱采 滥用、破坏水资源或强占河道,滩涂、乱建水利工程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据情节及危害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停止建设。拆除在建工程.收回水利工程建设许可证 经营证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我市原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从其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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