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试行办法.1999年1月14日天政发,1999、4号文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2日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兴办水利与治理河道的积极性,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推荐水利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利产业政策.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甘肃省土地开发复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称水利工程是指市内现有的渠道,井 提灌、塘坝。水电站,人饮,病改,堤防,河道治理等各项水利工程,第三条。水利改革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相统一 巩固与发展.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发与治理 建设与管理,经营与服务并重.坚持,谁投入、谁建设。谁管理,谁收益。因地制宜,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租则租 宜包则包的原则,对现有水利工程在土地所有权和水资源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两权,分离 即所有权与使用经营权分离、采取拍卖,股份合作制改造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 第四条、水利改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拍卖,租赁。承包 股份制改造和河道治理开发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根据投入主体和所有权确定甲方,第五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机关,社会团体都可以投资或入股兴建。购买 承租各类水利工程、含堤防工程的建设与.滩涂 地的开发 第六条、不论兴建哪种形式的水利工程。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县区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建无序工程、重复工程.无效工程,第七条,水利工程经营权改制、必须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按照,公开。自愿。平等,竞争 的原则 实行公开招标,竞价拍卖 租赁或承包,第八条 新建的水利工程 除投资较大的重点社会公益性工程外。都可以实行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制方式 国家的投资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或作为国家股权投入,第二章。拍卖 租赁.承包、第九条。凡拍卖的国有水利工程。都要按照国务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会同水利 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张榜公布、公开.平等竞价出售、第十条、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有权单位 乡镇。村委会、共同组成评估小组。评估确定标的后、实行公开招标,竞价出售、第十一条.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水利工程及河道的治理开发,由工程所有权单位 提出合理的承租底价和条件,进行公开竞标承租。承租期内科依法继承,转让.但转让时必须征得原出租方同意、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第十二条.经营性水利工程的收费.由经营者按照国家关于水费价格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承包 租赁的水利工程,租赁期一般不低于30年、第十四条,拍卖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新建的水利工程.其产权可以继承.转让。抵押 第十五条,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现有工程,在确定产权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 国家。集体的投入、包括劳动积累工和投物、可折成股份入股 也可以有偿转让,个人 团体均可认购股份、由出资最多者召开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董事长,制定有关章程、确定经营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经营者在原有资产值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更新改造、股权和股份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第三章。管理与开发。第十六条,不论拍卖 租赁。承包.个人独资还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兴建水利工程.治理河道。开发 滩涂,都要签订合同 建立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章程 明确各方或股东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经公证部门公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后生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合同颁发水利工程使用证和经营证、对取水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不论哪种形式建设或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 除公益性工程之外.都必须依法交纳有关税费、第十八条、拍卖或租赁的水里工程或治理河道、开发。滩涂 所收回的资金.按其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的资金.应纳入各级水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自我积累.滚动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行使水利工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权.第二十条。鼓励单位,联户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治理开发河道 治理开发前投资者应向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上报治理开发申请书.提供开发治理区域。治理办法。形式,土地资源面积,土地用途 属权等有关资料。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发者方可编报治理开发设计书,必须是具备防洪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施工安排,施工期间的度汛方案以及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经河道主管机关核批后发给.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第二十一条,河道治理开发工程结束 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后、由土地 水利等主管部门和有关乡村核准范围.面积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给土地使用证,第四章 奖 罚,第二十二条,在市 县区水利发展规划的指导下.鼓励和支持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以及引进外地资金的形式新建水利工程、乡,村两级应优先解决工程、特别是灌溉渠道的占地和通电等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优先办理取水许可证,从投入使用年算起,三年内免征水资源费.第二十三条,治理开发的.滩涂、地,从治理工程结束后算起 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集体提留.第二十四条。国家投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办法,优先扶持积极性高、工程量大,效益显著.管理好的项目,优先扶持节水灌溉工程,优先对治理河道.开发、滩涂。的项目立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在贷款上要给予大力扶持,保险部门应积极主动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开办水利工程财产保险。对兴办水利或引进大额资金新建水利工程成效显著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投资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水利工程,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者,必须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同意、并按资产值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赔偿 对在施工中临时损坏或占用者,过后应由占用或损坏单位及时修复并付给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得随意改变水利工程用地性质.如有违犯 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凡破坏水利工程实施或不按程序审批.不按审批的规划施工,擅自乱采。滥用、破坏水资源或强占河道 滩涂,乱建水利工程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据情节及危害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停止建设。拆除在建工程 收回水利工程建设许可证,经营证或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我市原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从其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