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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试行办法.1999年1月14日天政发 1999,4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2日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兴办水利与治理河道的积极性。加 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推荐水利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利产业政策。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甘肃省土地开发复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称水利工程是指市内现有的渠道,井,提灌,塘坝,水电站 人饮.病改。堤防,河道治理等各项水利工程,第三条、水利改革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巩固与发展.除害与兴利相结合 开发与治理.建设与管理 经营与服务并重 坚持 谁投入 谁建设,谁管理、谁收益、因地制宜。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租则租.宜包则包的原则.对现有水利工程在土地所有权和水资源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使用经营权分离。采取拍卖、股份合作制改造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第四条.水利改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改造和河道治理开发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根据投入主体和所有权确定甲方,第五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机关.社会团体都可以投资或入股兴建 购买.承租各类水利工程。含堤防工程的建设与,滩涂,地的开发、第六条.不论兴建哪种形式的水利工程 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县区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建无序工程,重复工程。无效工程,第七条、水利工程经营权改制,必须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 按照,公开 自愿,平等 竞争.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 竞价拍卖.租赁或承包.第八条.新建的水利工程。除投资较大的重点社会公益性工程外。都可以实行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制方式,国家的投资实行以奖代补 以物代补或作为国家股权投入、第二章、拍卖 租赁。承包.第九条,凡拍卖的国有水利工程,都要按照国务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会同水利,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张榜公布。公开,平等竞价出售。第十条,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有权单位。乡镇,村委会,共同组成评估小组。评估确定标的后,实行公开招标,竞价出售 第十一条。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水利工程及河道的治理开发。由工程所有权单位 提出合理的承租底价和条件、进行公开竞标承租,承租期内科依法继承、转让,但转让时必须征得原出租方同意。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第十二条,经营性水利工程的收费,由经营者按照国家关于水费价格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承包,租赁的水利工程、租赁期一般不低于30年。第十四条、拍卖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新建的水利工程,其产权可以继承,转让,抵押,第十五条,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现有工程,在确定产权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 国家,集体的投入 包括劳动积累工和投物.可折成股份入股.也可以有偿转让、个人、团体均可认购股份,由出资最多者召开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董事长 制定有关章程,确定经营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经营者在原有资产值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更新改造,股权和股份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第三章,管理与开发.第十六条,不论拍卖.租赁,承包.个人独资还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兴建水利工程 治理河道,开发,滩涂、都要签订合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章程.明确各方或股东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经公证部门公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后生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合同颁发水利工程使用证和经营证,对取水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第十七条.不论哪种形式建设或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除公益性工程之外。都必须依法交纳有关税费,第十八条.拍卖或租赁的水里工程或治理河道、开发 滩涂,所收回的资金 按其资产所有权 属国家或集体的资金、应纳入各级水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自我积累、滚动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九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 行使水利工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权 第二十条,鼓励单位.联户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治理开发河道,治理开发前投资者应向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上报治理开发申请书.提供开发治理区域.治理办法.形式。土地资源面积、土地用途.属权等有关资料。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发者方可编报治理开发设计书 必须是具备防洪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施工安排,施工期间的度汛方案以及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 经河道主管机关核批后发给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第二十一条 河道治理开发工程结束,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后,由土地,水利等主管部门和有关乡村核准范围,面积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给土地使用证,第四章 奖,罚,第二十二条。在市 县区水利发展规划的指导下,鼓励和支持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以及引进外地资金的形式新建水利工程.乡,村两级应优先解决工程,特别是灌溉渠道的占地和通电等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优先办理取水许可证,从投入使用年算起 三年内免征水资源费,第二十三条.治理开发的、滩涂。地.从治理工程结束后算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集体提留 第二十四条、国家投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办法 优先扶持积极性高、工程量大 效益显著、管理好的项目 优先扶持节水灌溉工程,优先对治理河道 开发 滩涂 的项目立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在贷款上要给予大力扶持,保险部门应积极主动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开办水利工程财产保险。对兴办水利或引进大额资金新建水利工程成效显著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投资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水利工程 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者。必须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同意.并按资产值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赔偿,对在施工中临时损坏或占用者。过后应由占用或损坏单位及时修复并付给一定的经济补偿 不得随意改变水利工程用地性质 如有违犯,按照。土地管理法 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凡破坏水利工程实施或不按程序审批、不按审批的规划施工、擅自乱采 滥用,破坏水资源或强占河道,滩涂。乱建水利工程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据情节及危害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停止建设.拆除在建工程.收回水利工程建设许可证.经营证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我市原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从其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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