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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试行办法.1999年1月14日天政发 1999。4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2日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兴办水利与治理河道的积极性、加 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推荐水利产业化进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利产业政策.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甘肃省土地开发复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称水利工程是指市内现有的渠道,井。提灌.塘坝、水电站。人饮,病改。堤防 河道治理等各项水利工程,第三条。水利改革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相统一,巩固与发展,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发与治理 建设与管理 经营与服务并重。坚持、谁投入 谁建设,谁管理.谁收益,因地制宜 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租则租 宜包则包的原则 对现有水利工程在土地所有权和水资源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两权,分离 即所有权与使用经营权分离.采取拍卖,股份合作制改造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第四条 水利改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水利工程的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改造和河道治理开发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根据投入主体和所有权确定甲方,第五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机关,社会团体都可以投资或入股兴建,购买,承租各类水利工程.含堤防工程的建设与,滩涂 地的开发,第六条.不论兴建哪种形式的水利工程.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市、县区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建无序工程.重复工程.无效工程,第七条,水利工程经营权改制。必须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 按照,公开 自愿。平等、竞争,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租赁或承包、第八条 新建的水利工程,除投资较大的重点社会公益性工程外、都可以实行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制方式、国家的投资实行以奖代补 以物代补或作为国家股权投入、第二章.拍卖,租赁,承包。第九条、凡拍卖的国有水利工程、都要按照国务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会同水利,财政 土地等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张榜公布,公开、平等竞价出售、第十条,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 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有权单位.乡镇.村委会,共同组成评估小组,评估确定标的后,实行公开招标,竞价出售,第十一条,实行租赁 承包经营的水利工程及河道的治理开发.由工程所有权单位、提出合理的承租底价和条件。进行公开竞标承租.承租期内科依法继承.转让 但转让时必须征得原出租方同意、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第十二条.经营性水利工程的收费,由经营者按照国家关于水费价格的统一标准执行,第十三条,承包,租赁的水利工程.租赁期一般不低于30年,第十四条、拍卖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新建的水利工程,其产权可以继承 转让、抵押,第十五条。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现有工程,在确定产权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 国家、集体的投入。包括劳动积累工和投物、可折成股份入股、也可以有偿转让。个人,团体均可认购股份 由出资最多者召开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董事长 制定有关章程,确定经营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经营者在原有资产值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更新改造、股权和股份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第三章,管理与开发 第十六条、不论拍卖,租赁。承包.个人独资还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兴建水利工程、治理河道.开发.滩涂,都要签订合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章程.明确各方或股东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经公证部门公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后生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合同颁发水利工程使用证和经营证、对取水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第十七条,不论哪种形式建设或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除公益性工程之外。都必须依法交纳有关税费,第十八条,拍卖或租赁的水里工程或治理河道。开发,滩涂 所收回的资金、按其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的资金,应纳入各级水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自我积累。滚动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九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行使水利工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权 第二十条。鼓励单位 联户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治理开发河道、治理开发前投资者应向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上报治理开发申请书 提供开发治理区域。治理办法、形式,土地资源面积,土地用途 属权等有关资料 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发者方可编报治理开发设计书 必须是具备防洪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施工安排.施工期间的度汛方案以及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 经河道主管机关核批后发给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第二十一条。河道治理开发工程结束 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后.由土地,水利等主管部门和有关乡村核准范围.面积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给土地使用证,第四章 奖,罚,第二十二条,在市.县区水利发展规划的指导下.鼓励和支持个体 联户或股份合作以及引进外地资金的形式新建水利工程、乡,村两级应优先解决工程,特别是灌溉渠道的占地和通电等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优先办理取水许可证。从投入使用年算起,三年内免征水资源费,第二十三条 治理开发的 滩涂、地。从治理工程结束后算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集体提留、第二十四条。国家投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办法、优先扶持积极性高.工程量大。效益显著,管理好的项目.优先扶持节水灌溉工程 优先对治理河道,开发。滩涂。的项目立项,银行 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在贷款上要给予大力扶持,保险部门应积极主动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开办水利工程财产保险.对兴办水利或引进大额资金新建水利工程成效显著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 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投资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水利工程.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者,必须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同意 并按资产值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赔偿,对在施工中临时损坏或占用者,过后应由占用或损坏单位及时修复并付给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得随意改变水利工程用地性质、如有违犯 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凡破坏水利工程实施或不按程序审批 不按审批的规划施工 擅自乱采。滥用,破坏水资源或强占河道。滩涂、乱建水利工程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据情节及危害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限期停止建设。拆除在建工程,收回水利工程建设许可证,经营证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我市原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从其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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