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试行办法 1999年1月14日天政发.1999 4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2日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兴办水利与治理河道的积极性,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推荐水利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利产业政策。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甘肃省土地开发复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称水利工程是指市内现有的渠道 井。提灌,塘坝,水电站.人饮 病改,堤防 河道治理等各项水利工程。第三条,水利改革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相统一 巩固与发展.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发与治理,建设与管理。经营与服务并重.坚持,谁投入。谁建设、谁管理.谁收益。因地制宜。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租则租 宜包则包的原则,对现有水利工程在土地所有权和水资源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实行.两权 分离。即所有权与使用经营权分离。采取拍卖。股份合作制改造或租赁 承包等方式经营,第四条.水利改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拍卖、租赁,承包 股份制改造和河道治理开发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根据投入主体和所有权确定甲方 第五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机关。社会团体都可以投资或入股兴建.购买、承租各类水利工程,含堤防工程的建设与.滩涂,地的开发,第六条,不论兴建哪种形式的水利工程。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 县区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建无序工程 重复工程,无效工程 第七条 水利工程经营权改制,必须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按照.公开、自愿.平等、竞争、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租赁或承包 第八条,新建的水利工程。除投资较大的重点社会公益性工程外,都可以实行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制方式,国家的投资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或作为国家股权投入 第二章、拍卖。租赁 承包。第九条,凡拍卖的国有水利工程、都要按照国务院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会同水利、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张榜公布 公开,平等竞价出售,第十条,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有权单位。乡镇.村委会。共同组成评估小组.评估确定标的后、实行公开招标 竞价出售.第十一条,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水利工程及河道的治理开发。由工程所有权单位,提出合理的承租底价和条件 进行公开竞标承租。承租期内科依法继承、转让 但转让时必须征得原出租方同意.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第十二条、经营性水利工程的收费,由经营者按照国家关于水费价格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承包 租赁的水利工程 租赁期一般不低于30年.第十四条 拍卖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新建的水利工程,其产权可以继承、转让.抵押.第十五条.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现有工程。在确定产权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国家。集体的投入,包括劳动积累工和投物,可折成股份入股。也可以有偿转让 个人。团体均可认购股份。由出资最多者召开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董事长、制定有关章程,确定经营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经营者在原有资产值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更新改造。股权和股份可依法继承。转让 抵押.第三章、管理与开发,第十六条,不论拍卖,租赁.承包。个人独资还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兴建水利工程 治理河道、开发、滩涂。都要签订合同,建立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章程、明确各方或股东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经公证部门公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后生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合同颁发水利工程使用证和经营证,对取水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第十七条、不论哪种形式建设或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除公益性工程之外,都必须依法交纳有关税费、第十八条 拍卖或租赁的水里工程或治理河道,开发.滩涂,所收回的资金.按其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的资金,应纳入各级水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自我积累 滚动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九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行使水利工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权、第二十条、鼓励单位。联户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治理开发河道.治理开发前投资者应向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上报治理开发申请书,提供开发治理区域.治理办法、形式.土地资源面积、土地用途,属权等有关资料,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发者方可编报治理开发设计书、必须是具备防洪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施工安排,施工期间的度汛方案以及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 经河道主管机关核批后发给。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第二十一条.河道治理开发工程结束,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后 由土地,水利等主管部门和有关乡村核准范围。面积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奖 罚 第二十二条,在市。县区水利发展规划的指导下,鼓励和支持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以及引进外地资金的形式新建水利工程、乡.村两级应优先解决工程.特别是灌溉渠道的占地和通电等问题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优先办理取水许可证、从投入使用年算起。三年内免征水资源费、第二十三条,治理开发的.滩涂。地,从治理工程结束后算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 集体提留、第二十四条,国家投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办法 优先扶持积极性高.工程量大、效益显著、管理好的项目 优先扶持节水灌溉工程、优先对治理河道 开发。滩涂,的项目立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在贷款上要给予大力扶持.保险部门应积极主动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开办水利工程财产保险、对兴办水利或引进大额资金新建水利工程成效显著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投资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水利工程、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者,必须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同意。并按资产值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赔偿,对在施工中临时损坏或占用者.过后应由占用或损坏单位及时修复并付给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得随意改变水利工程用地性质、如有违犯,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破坏水利工程实施或不按程序审批.不按审批的规划施工,擅自乱采.滥用 破坏水资源或强占河道.滩涂,乱建水利工程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据情节及危害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限期停止建设 拆除在建工程、收回水利工程建设许可证.经营证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我市原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从其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