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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试行办法.1999年1月14日天政发 1999、4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2日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兴办水利与治理河道的积极性.加。快水利建设步伐 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推荐水利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利产业政策.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甘肃省土地开发复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称水利工程是指市内现有的渠道,井、提灌,塘坝,水电站.人饮.病改,堤防,河道治理等各项水利工程、第三条 水利改革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巩固与发展 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发与治理 建设与管理、经营与服务并重,坚持。谁投入。谁建设 谁管理。谁收益,因地制宜,宜卖则卖 宜股则股.宜租则租。宜包则包的原则.对现有水利工程在土地所有权和水资源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使用经营权分离.采取拍卖、股份合作制改造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 第四条 水利改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改造和河道治理开发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根据投入主体和所有权确定甲方,第五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机关、社会团体都可以投资或入股兴建、购买.承租各类水利工程,含堤防工程的建设与,滩涂 地的开发.第六条。不论兴建哪种形式的水利工程、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县区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建无序工程。重复工程 无效工程。第七条、水利工程经营权改制。必须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按照 公开。自愿 平等,竞争。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租赁或承包,第八条、新建的水利工程、除投资较大的重点社会公益性工程外。都可以实行个体 联户或股份合作制方式、国家的投资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或作为国家股权投入,第二章、拍卖.租赁.承包,第九条。凡拍卖的国有水利工程,都要按照国务院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会同水利,财政 土地等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张榜公布。公开,平等竞价出售。第十条.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有权单位 乡镇,村委会,共同组成评估小组、评估确定标的后、实行公开招标,竞价出售。第十一条,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水利工程及河道的治理开发.由工程所有权单位.提出合理的承租底价和条件 进行公开竞标承租 承租期内科依法继承 转让 但转让时必须征得原出租方同意、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第十二条.经营性水利工程的收费。由经营者按照国家关于水费价格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承包,租赁的水利工程。租赁期一般不低于30年,第十四条.拍卖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新建的水利工程.其产权可以继承。转让,抵押 第十五条,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现有工程,在确定产权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 国家 集体的投入,包括劳动积累工和投物,可折成股份入股,也可以有偿转让 个人。团体均可认购股份,由出资最多者召开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董事长.制定有关章程、确定经营法人,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经营者在原有资产值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更新改造。股权和股份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第三章.管理与开发,第十六条,不论拍卖.租赁,承包,个人独资还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兴建水利工程.治理河道。开发,滩涂、都要签订合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章程。明确各方或股东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经公证部门公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后生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合同颁发水利工程使用证和经营证.对取水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第十七条、不论哪种形式建设或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除公益性工程之外,都必须依法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八条、拍卖或租赁的水里工程或治理河道.开发.滩涂 所收回的资金,按其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的资金.应纳入各级水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自我积累,滚动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九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行使水利工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权。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联户或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治理开发河道。治理开发前投资者应向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上报治理开发申请书.提供开发治理区域 治理办法,形式,土地资源面积。土地用途。属权等有关资料,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发者方可编报治理开发设计书、必须是具备防洪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施工安排,施工期间的度汛方案以及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经河道主管机关核批后发给。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第二十一条 河道治理开发工程结束,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后,由土地,水利等主管部门和有关乡村核准范围。面积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奖.罚,第二十二条,在市.县区水利发展规划的指导下、鼓励和支持个体。联户或股份合作以及引进外地资金的形式新建水利工程、乡 村两级应优先解决工程,特别是灌溉渠道的占地和通电等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优先办理取水许可证。从投入使用年算起 三年内免征水资源费.第二十三条,治理开发的.滩涂 地.从治理工程结束后算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 集体提留.第二十四条.国家投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办法,优先扶持积极性高 工程量大,效益显著、管理好的项目、优先扶持节水灌溉工程,优先对治理河道.开发、滩涂。的项目立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在贷款上要给予大力扶持.保险部门应积极主动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开办水利工程财产保险 对兴办水利或引进大额资金新建水利工程成效显著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投资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水利工程.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者.必须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同意,并按资产值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赔偿 对在施工中临时损坏或占用者,过后应由占用或损坏单位及时修复并付给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得随意改变水利工程用地性质,如有违犯,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凡破坏水利工程实施或不按程序审批 不按审批的规划施工 擅自乱采,滥用,破坏水资源或强占河道、滩涂 乱建水利工程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据情节及危害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停止建设 拆除在建工程,收回水利工程建设许可证 经营证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我市原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从其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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