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1999年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天政发.1999 107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和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约用水,是指在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过程中.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资源化程度 杜绝浪费。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 采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 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树立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的观念,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为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市.县.区.设立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办,负责具体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各用水单位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基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节水办的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省 市关于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政策,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用水定额、制定有关节水技术标准,审定,下达用水计划.3,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工作.4,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措施。组织交流推广节约用水经验.5,负责指导,监督全社会相关部门的节约用水工作 6、负责节水先进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违章罚款等、第三章,计划用水管理,第七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在用水管理中 要统筹兼顾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当区域用水总需求超过供水能力时,应确保城乡生活用水。第八条.市、县.区,节水办应组织用水大户及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的一般用水状况和节约用水潜力 参照国内外先进的用水水平、及时制定,修订生产,生活用水定额,第九条,市.县。区,节水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 各领域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 并结合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市,县。区 节水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可用水量编制年度用水计划.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第十条.本市农业灌溉用水年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其它用水年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户。全部纳入市。县 区,节水办计划用水管理。市节水办负责农业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 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五县在100万立方米以上 两区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用水管理、县节水办负责农业年取水量不足500万立方米及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的计划用水管理 区节水办负责农业年取水量不足500万立方米及工业和城镇生活取水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计划用水管理.凡自来水年用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纳入市.县。区.节水办计划用水管理.同时使用自备水和自来水。且自备水取水属市节水办负责的用户 自来水亦由市节水办管理、其余用户全部由县 区节水办负责管理.第十一条。用水单位根据生产,经营 生活需求,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 县、区。节水办上报下年度的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规定填写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表,二 申报用水计划的合理性分析。第十二条,市 县,区.节水办依据全市水资源统筹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及用水定额。通过审查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措施是否落实.是否符合取水许可批准的有关内容等综合平衡后 于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计划下达后,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用水计划的单位。需按审批用水计划的程序.向市。县、区,节水办提出申请。市 县 区。节水办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市,县,区,节水办统一负责对用水单位执行用水计划的考核、检查,可根据生产.生活用水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供水能力,调整用水计划、市。县自来水公司应积极配合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市。县、区.节水办报送有关计划用水单位的月用水量,第十三条、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出部分按标准水价2至5倍加价收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从税后留利或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计入成本或从当年预算中支出,一。对超计划用水指标5,以下,含5 者。提出警告.二,对超计划用水指标5,20、含20、者.按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三,对超计划用水指标20,30、含30、者、按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四、对超计划用水指标30.40,含40。者.按标准水价4倍加价收费。五,超计划用水指标40。以上者,按标准水价5倍加价收费,农业用水超计划用水指标20 以下.含20 者,提出警告.超计划用水指标20,以上者、按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 标准水价 用城市自来水者以同级物委批准水价计 用自备水者以取水成本计,第十四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纳。对逾期不缴纳者按每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滞纳金,第十五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作为节水专项资金管理,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用于节水技术改造,供水设施建设 节水器具推广、节水管理机构人员管理经费 节水宣传活动.表彰奖励节水先进单位和个人等经费、第四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十六条,农业用水.要改进灌溉技术。推广畦灌、低压管道输水 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法。逐步完善计量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安装计量设备,实行按亩配水 按方收费。减少耗水量。农业灌溉应当加快节灌步伐,改进大水漫灌.第十七条、对农业节约用水项目 设计中凡有节约用水措施的农业开发项目 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建设资金、新建农业灌溉工程。未配套设计、建设节水灌溉技术的,不得立项 原有老灌区.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投资进行灌区节水挖潜改造.以扩大灌溉面积。提高水的利用率、第十八条,生活用水取消,包费制、要采取节水措施,按户装表计量收费.防止浪费,对公共设施用水装表考核,专人管理,第十九条,工业用水单位应安装三级用水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日均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必须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测试完成后,由市、县,区 节水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和验收 并提出节约用水目标管理的要求。合格的颁发水平衡测试合格证,工业用水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 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在50、以下者。不得新建、扩建供水设施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应与工程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县、区。节水办应参加工程项目节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新批用水计划 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第二十一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设备和器具。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第二十二条。鼓励发展低耗水型产业,逐步淘汰耗水量大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间接冷却水必须重复利用。新建大型宾馆,饭店,文化体育设施及办公楼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第五章.节水统计、第二十三条,市、县 区 节水办应建立节水统计制度、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表格参照上级节水部门统计格式制定,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节水统计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和临时专项统计报告相结合的统计报告制度.第二十五条,各行业 各单位应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统计工作.认真填写节水统计报表 按季报市、县.区,节水办,第二十六条。市,县,区 节水办要对所辖区内的节水统计资料的可靠性。合理性进行全面的审核和系统分析.发现数据计算和来源有错误或不实 应责令填报单位进行核实订证、上级部门不得随意修改.第二十七条,市 县 区、节水办要对统计资料统一归档 专人管理,要加强对节水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保证经费和必要装备,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考核评比。市 县,区。节水办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执行用水计划、完成节水指标,节水指标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取得显著效益的,二、积极研制节水新器具.使用节水新工艺,推广节水新技术 取得显著成绩的,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节水办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对个人不超过2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单位不超过30000元,一。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私自开启铅封,拆换.倒装水表,在水表前装通管用水者,除按额定流量24小时计算收费外。处以水表价格3倍罚款,二,未完全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的,按包费户数每户处以30元的罚款、三,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水平衡测试或水平衡测试验收不合格的,按月用新鲜水量0 2元.立方米处以罚款 四 间接冷却水未重复利用直接排放的。按月排放水量1元 立方米处以罚款 五,用自来水,自备水。稀释废水排放的,按月稀释用新鲜水量1元,立方米处以罚款 六、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卫生洁具未按规定期限改造更换仍使用的,按新旧用水设备 卫生洁具用水标准差异,处以年浪费水量标准水价5倍罚款 七.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建成后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按建设项目月新鲜水量0.2元,立方米处以罚款.八。拒绝或妨碍市,县,区、节水办按规定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处以200、2000元罚款。九.单位的用水管道.卫生设备,阀门等因管理不善.失修失养.造成跑,冒,滴 漏、严重浪费水行为的.视其情节每个滴漏点处以20.50元罚款,市.县,区,节水办在执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并开据凭证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市 县。区 节水办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办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市。县.区 节水办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天水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由天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