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 提供,利用。质量监督管理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管理.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第四条。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保管 提供,递送。使用。销毁以及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按年度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或者副本,承担基础测绘项目,或者承担市和区。县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承担其他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汇交的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保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进行异地备份存放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 应当符合保密。消防以及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第八条.需要使用本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外地单位使用本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当提供申报单位所在地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第九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全市域。跨区县界以及涉及军事设施、军事要害部门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审批、区 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审批、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由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提供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需要使用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到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对外提供涉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涉及军事设施和军事要害部门的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第十二条 经批准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将测绘成果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第十三条,递送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严密包装加封,并标明密级。交机要部门寄送或者由两人递送,第十四条.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将测绘成果的名称。比例尺,种类,密级。数量.生产日期和销毁原因.批准人。鉴定人,销毁人和监销人登记入册.登记册应当归档长期保存.第十五条,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第十六条、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第十七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统一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公布的以外,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第十八条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科研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采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泄露涉密测绘成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成果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2004年6月30日再次修订公布的 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