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围海造陆防潮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我市东临渤海,海岸线总长153 3公里,是风暴潮多发区域,由于地面沉降和海平面上升、我市发生风暴潮的频率和强度越来越大、当前,滨海新区沿海各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正在全面展开。现状海堤部分被占用,规划海堤尚未建成,给滨海新区防潮安全带来隐患,为确保围海造陆区域建设项目防潮达标、保证滨海新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现就围海造陆项目实施防潮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围海造陆工程的项目、必须实施防潮工程建设、防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潮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二.围海造陆防潮工程的建设 应当符合、天津市滨海新区防潮规划.2011 2020年,的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实施 新建防潮工程与已建海堤间应做好衔接,现状海堤作为二道防线原则上予以保留,对现状海堤确需拆除、调整堤线或堤型的、需提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论证,三,围海造陆防潮工程的建设管理应按照,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围海造陆防潮工程的建设资金、由围海造陆工程的业主单位承担 五,围海造陆防潮工程应与围海造陆工程有机衔接 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围海造陆工程业主单位负责组织防潮工程项目实施、竣工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围海造陆防潮工程的实施和验收进行监督 六 围海造陆工程业主单位应承担围海造陆区域范围内的防潮责任。因围海造陆施工降低现状海堤防潮标准造成损失的.须由围海造陆工程业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七。围海造陆防潮工程的日常维修管理应严格执行。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实行全市统一管理与专用单位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央及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段海堤工程依法实施管理维护 专用单位段由专用单位自行管理维修 内部须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维护经费落实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确保专用单位段防潮工程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规定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围海造陆防潮工程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 2006,113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