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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 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修缮和装饰装修。外部设施的设置.档案查询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使用,定期查勘.及时修缮。有利保护的原则,第四条,申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风貌办。负责办理具体手续,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第五条,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规范标准,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章,修缮和装饰装修 第六条,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 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查勘 发现损坏应当及时修缮 保障历史风貌建筑使用安全和原有风貌.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 做好整修工作,第七条.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体性、耐久性和使用安全,并符合历史风貌建筑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要求,第八条,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使用人在进行修缮或装饰装修前,应当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九条,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或装饰装修的,应当到市风貌办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文字。图片等资料.三,修缮或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四 改变内部结构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上第。一 四.项应当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 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补正事项告知单。第十一条、受理申请后。市风貌办应当派专人到现场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各种要件是否有效.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相关的规范要求。三.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或恢复建筑历史原貌的。应当组织建筑、历史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 要件有效。设计方案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要件无效或设计方案不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 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第十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委托专业的施工单位实施,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图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制定修缮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由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 经营管理人 使用人到市风貌办办理施工方案的审定申请,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第十五条.经审查 施工方案符合设计要求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加盖专用章的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修改通知书,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修缮或装饰装修申请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各负其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修缮和装饰装修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应当将验收合格证明.竣工图纸,竣工后照片报送市风貌办、市风貌办当场出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档案资料收件收据。第十八条.修缮和装饰装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定的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 施工方案施工.市风貌办应当对工程进行检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章,改变使用用途,第十九条、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改变使用用途是指房屋的居住.商业服务 经营,旅游.金融保险 电讯信息 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等使用用途发生跨类别改变的情形,第二十条,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到市风貌办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房屋改变用途的,还需提交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同意改变使用用途的证明,二 历史风貌建筑文字。图片等资料。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上第。一,三、项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补正事项告知单,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报送的材料是否有效。拟改变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规定进行审查.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核查、经审查,对要件有效。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 要件无效或不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不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持,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历史风貌建筑档案是指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和相关资料、第二十五条。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内容包括。一.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二,技术资料,三 现状及使用情况、含建筑坐落.建筑年代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层数,建筑结构、建筑特征。原设计用途,现使用用途,现状平面图、位置图等.四。房屋权属变化情况、五 修缮和装饰装修形成的资料.含竣工图纸,竣工后照片等。六 拆除,迁移或者异地重建形成的资料.含迁移或者异地重建的建筑正面和侧立面照片 反映建筑全貌的摄像资料,测绘图,竣工图纸等、七,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 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第二十六条。市风貌办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对历史风貌建筑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发现毁损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案卷质量标准.案卷填写应当做到字迹工整、内容规范,除表格,图片和图纸之外的其他档案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张。电子档案应当做到数据准确.图像清晰 及时进行备份或刻录光盘保存,历史风貌建筑档案保存应当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光,防虫,防磁、防潮.第二十八条、可以公开查询的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内容包括。一、历史风貌建筑的建筑坐落、建筑年代、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建筑结构。建筑特征。产别 原设计用途.现使用用途。区位图,照片 二.设计图纸、三.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 四。有关历史风貌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涉及安全保密,落实政策及个人隐私的有关资料除外.第二十九条,查询历史风貌建筑档案的,查询人应当填写,历史风貌建筑档案查询申请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 户口本,护照,单位证明等、对档案有记载的,打印查询结果并加盖专用章 查询人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查询人要求复制档案材料的 另行交纳费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市风貌办具体负责全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市风貌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编制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设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三 负责编制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四、会同消防部门提出历史风貌建筑应采取的消防措施。五,负责组织全市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六、依法对防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新建生产型企业进行治理,七,依法对擅自拆改院墙 开设门脸 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结构,造型和风格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八。依法对损害历史风貌建筑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九、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第三十二条,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采取先予保护措施,二 负责对历史风貌建筑按照保护等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历史风貌建筑修缮 保养进行督促 指导,四,组织历史风貌建筑抢险修缮 五,组织实施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六。对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七、对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八 对在建筑内堆放易燃 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第三十三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执法检查和巡查.受理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当中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职责权限内的.应当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不属于职责权限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市风貌办。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酒吧,咖啡厅.茶社.美容美发店,影楼 洗浴中心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经营用房是指用于各种开发 装饰。中介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旅游用房是指宾馆、饭店。旅行社等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屋。金融保险用房是指银行。储蓄所,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用的房屋。电讯信息用房是指各种邮电 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教育是指学校。幼儿园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医疗卫生用房是指各类医院、检、防 疫站,疗养院等从事医疗保健.防疫 检验所用的房屋、科研用房是指从事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文化用房是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娱乐用房是指影剧院 俱乐部,歌舞厅等从事文艺 娱乐 演出所用的房屋,体育用房是指健身房、棋牌室等从事体育活动所用的房屋,第三十五条.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津房貌 2005.373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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