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在我市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建设和使用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和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源热泵系统凿井和取用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以外的地源热泵系统凿井和取用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应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地源热泵管理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第六条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取水申请批准后凿井和建设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凿井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一.凿井申请书.二,凿井施工方案,三.凿井施工单位技术等级证明文件 四.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还需报送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源热泵系统凿井工程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禁止兴建地源热泵系统 第八条,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项目产权,管理主体不明确的 二,地面沉降区内申请项目所在地1公里范围内加权平均沉降量超过30毫米。年的地区 三。深层地下水含水组单层厚度小于10米或含水组中砂层总厚度小于20米 出水量低于60立方米 小时的地区。四,采灌地下水井不在同一含水组。井距不在合理的影响半径之内的,五,采用的地源热泵系统提取温差低于10 的、六,位于沿海防潮堤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以及围海造陆的全部陆域的 七。位于高速铁路沿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申请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相关规定处罚.第十条 地源热泵系统与地下水接触的部件应当采用对地下水无污染的耐腐蚀材料 防止污染地下水资源,第十一条、承揽取用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凿井工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技术等级,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文地质柱状图。电测曲线图及抽水和回灌的试验报告.竣工报告,水质分析报告等验收材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验收材料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井工程进行验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井工程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在取水,回灌及排水管路的适当位置按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计量水表,实现水量实时在线监测 按要求安装地下水水位 水温、地面沉降等监测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并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后方可取水、第十二条、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竣工后.申请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报告.水文地质柱状图及电测曲线图等资料,第十三条,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抽水 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 禁止将地下水取水管。回灌管与公共供水、排水管道连接、第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的日常运行加强管理,保证采灌井各项设施正常运行、取水单位应加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第十五条.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回灌水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地源热泵系统冬夏两季采取的冷热量达到平衡.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热污染,第十六条,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灌采比应不低于95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回扬水回收利用.第十七条.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将井的水位,水温。水质 开采量及回灌量情况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水质应当在每个运行季节使用完毕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全分析化验并报送。运行期间水位.水温,开采量及回灌量情况应当每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运行期间定期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按规定征收地下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2月28日起施行.至2022年2月27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