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特殊超限货物的道路运输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道路运输方式运输特殊超限货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工作。邮电,电力,公安,市政 公用。铁路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予配合、第四条,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将运输计划。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超限货物、一 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5,5米的、二,需要通过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和电气化铁道口 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4,4米的、三.货物长度超过25米的,四,货物宽度超过运行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的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托运单位的要求 在运输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有关部门勘测,选择运输路线.制定运输方案.二,按照规定的运输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排除运输障碍和对道路设施进行改造,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承运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车辆进行审验 四,必要时组织模拟运输 第七条,根据运输方案要求,需要有关部门排除障碍或改造设施的.有关部门应按时完成,需要砍伐树木的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前向园林。农林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特殊超限货物的运输,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标志.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运输过程中负责保证运输安全.妥善处理意外情况.第十条,用于运输的排障费 设施改造费。工时物料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应规定编制预算 征得托运单位同意后。双方结算包干使用,双方意见出现分歧时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决定,运输前的组织协调工作和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托运单位按有关规定结算.第十一条.由托运单位出资改造的运输道路或设施。托运方和产权方应就设施改造标准和保持期限签定协议、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擅自降低的,应按改造后的标准修复,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