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超限货物的道路运输管理 保证运输安全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道路运输方式运输特殊超限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工作。邮电,电力、公安、市政,公用 铁路部门 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予配合。第四条 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将运输计划,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特殊超限货物.一,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5.5米的,二、需要通过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和电气化铁道口,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4、4米的,三,货物长度超过25米的 四。货物宽度超过运行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的、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托运单位的要求、在运输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 组织有关部门勘测,选择运输路线,制定运输方案,二 按照规定的运输方案 组织有关部门排除运输障碍和对道路设施进行改造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承运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车辆进行审验,四 必要时组织模拟运输.第七条.根据运输方案要求 需要有关部门排除障碍或改造设施的,有关部门应按时完成。需要砍伐树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前向园林,农林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特殊超限货物的运输,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 时速行驶、并悬挂标志、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运输过程中负责保证运输安全。妥善处理意外情况,第十条、用于运输的排障费。设施改造费 工时物料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应规定编制预算 征得托运单位同意后,双方结算包干使用。双方意见出现分歧时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决定.运输前的组织协调工作和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托运单位按有关规定结算、第十一条。由托运单位出资改造的运输道路或设施,托运方和产权方应就设施改造标准和保持期限签定协议 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擅自降低的、应按改造后的标准修复.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