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特殊超限货物的道路运输管理 保证运输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道路运输方式运输特殊超限货物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工作,邮电、电力.公安、市政,公用、铁路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 应予配合,第四条,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将运输计划,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 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超限货物。一 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5 5米的.二、需要通过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和电气化铁道口 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4,4米的。三、货物长度超过25米的,四,货物宽度超过运行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的。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托运单位的要求.在运输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组织有关部门勘测、选择运输路线.制定运输方案,二 按照规定的运输方案 组织有关部门排除运输障碍和对道路设施进行改造,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承运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车辆进行审验,四、必要时组织模拟运输,第七条,根据运输方案要求。需要有关部门排除障碍或改造设施的 有关部门应按时完成 需要砍伐树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前向园林.农林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特殊超限货物的运输.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并悬挂标志、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运输过程中负责保证运输安全.妥善处理意外情况.第十条、用于运输的排障费.设施改造费 工时物料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应规定编制预算.征得托运单位同意后、双方结算包干使用、双方意见出现分歧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决定,运输前的组织协调工作和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托运单位按有关规定结算。第十一条 由托运单位出资改造的运输道路或设施,托运方和产权方应就设施改造标准和保持期限签定协议 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擅自降低的,应按改造后的标准修复、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