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特殊超限货物的道路运输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道路运输方式运输特殊超限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工作 邮电、电力 公安 市政、公用.铁路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四条。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将运输计划,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超限货物,一、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5、5米的 二、需要通过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和电气化铁道口。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4 4米的 三、货物长度超过25米的.四,货物宽度超过运行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的.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托运单位的要求 在运输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组织有关部门勘测,选择运输路线,制定运输方案 二.按照规定的运输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排除运输障碍和对道路设施进行改造、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承运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车辆进行审验,四,必要时组织模拟运输.第七条、根据运输方案要求、需要有关部门排除障碍或改造设施的、有关部门应按时完成。需要砍伐树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前向园林,农林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特殊超限货物的运输、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并悬挂标志、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运输过程中负责保证运输安全、妥善处理意外情况.第十条 用于运输的排障费,设施改造费,工时物料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应规定编制预算、征得托运单位同意后。双方结算包干使用、双方意见出现分歧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决定、运输前的组织协调工作和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托运单位按有关规定结算,第十一条。由托运单位出资改造的运输道路或设施。托运方和产权方应就设施改造标准和保持期限签定协议,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擅自降低的、应按改造后的标准修复.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