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超限货物的道路运输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道路运输方式运输特殊超限货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工作,邮电 电力,公安,市政。公用,铁路部门 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予配合,第四条、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将运输计划,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超限货物、一 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5、5米的,二。需要通过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和电气化铁道口,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4。4米的,三,货物长度超过25米的.四。货物宽度超过运行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的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托运单位的要求、在运输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组织有关部门勘测。选择运输路线。制定运输方案 二、按照规定的运输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排除运输障碍和对道路设施进行改造、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承运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车辆进行审验。四。必要时组织模拟运输.第七条.根据运输方案要求 需要有关部门排除障碍或改造设施的 有关部门应按时完成,需要砍伐树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前向园林,农林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特殊超限货物的运输,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 时速行驶.并悬挂标志,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运输过程中负责保证运输安全 妥善处理意外情况 第十条.用于运输的排障费,设施改造费,工时物料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应规定编制预算、征得托运单位同意后,双方结算包干使用 双方意见出现分歧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决定,运输前的组织协调工作和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托运单位按有关规定结算,第十一条,由托运单位出资改造的运输道路或设施,托运方和产权方应就设施改造标准和保持期限签定协议,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擅自降低的,应按改造后的标准修复.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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