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特殊超限货物的道路运输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道路运输方式运输特殊超限货物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工作。邮电 电力。公安 市政,公用、铁路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予配合、第四条,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将运输计划。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超限货物.一 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5,5米的 二 需要通过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和电气化铁道口。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4、4米的,三 货物长度超过25米的、四 货物宽度超过运行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的,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托运单位的要求、在运输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组织有关部门勘测。选择运输路线,制定运输方案.二,按照规定的运输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排除运输障碍和对道路设施进行改造。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承运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车辆进行审验、四。必要时组织模拟运输、第七条。根据运输方案要求,需要有关部门排除障碍或改造设施的 有关部门应按时完成。需要砍伐树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前向园林,农林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特殊超限货物的运输,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标志,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运输过程中负责保证运输安全.妥善处理意外情况。第十条、用于运输的排障费.设施改造费 工时物料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应规定编制预算,征得托运单位同意后。双方结算包干使用 双方意见出现分歧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决定 运输前的组织协调工作和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托运单位按有关规定结算。第十一条,由托运单位出资改造的运输道路或设施,托运方和产权方应就设施改造标准和保持期限签定协议、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擅自降低的.应按改造后的标准修复,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