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特殊超限货物的道路运输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道路运输方式运输特殊超限货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工作 邮电,电力。公安 市政,公用.铁路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予配合,第四条,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 应将运输计划.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超限货物。一,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5 5米的,二.需要通过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和电气化铁道口.货物装车后 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4,4米的.三 货物长度超过25米的。四 货物宽度超过运行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的、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托运单位的要求。在运输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组织有关部门勘测,选择运输路线,制定运输方案,二.按照规定的运输方案 组织有关部门排除运输障碍和对道路设施进行改造、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承运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车辆进行审验.四.必要时组织模拟运输、第七条 根据运输方案要求,需要有关部门排除障碍或改造设施的、有关部门应按时完成,需要砍伐树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前向园林,农林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特殊超限货物的运输。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标志.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运输过程中负责保证运输安全,妥善处理意外情况,第十条,用于运输的排障费。设施改造费。工时物料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应规定编制预算 征得托运单位同意后.双方结算包干使用,双方意见出现分歧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决定,运输前的组织协调工作和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托运单位按有关规定结算.第十一条。由托运单位出资改造的运输道路或设施.托运方和产权方应就设施改造标准和保持期限签定协议 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擅自降低的,应按改造后的标准修复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 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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