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特殊超限货物的道路运输管理 保证运输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道路运输方式运输特殊超限货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工作.邮电。电力,公安、市政、公用、铁路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予配合、第四条、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将运输计划,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特殊超限货物。一 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5、5米的,二、需要通过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和电气化铁道口 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4,4米的 三,货物长度超过25米的。四 货物宽度超过运行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的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托运单位的要求。在运输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 组织有关部门勘测,选择运输路线,制定运输方案、二。按照规定的运输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排除运输障碍和对道路设施进行改造,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承运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车辆进行审验.四 必要时组织模拟运输、第七条,根据运输方案要求,需要有关部门排除障碍或改造设施的,有关部门应按时完成,需要砍伐树木的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前向园林.农林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特殊超限货物的运输 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 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标志,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运输过程中负责保证运输安全.妥善处理意外情况 第十条。用于运输的排障费、设施改造费、工时物料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应规定编制预算。征得托运单位同意后,双方结算包干使用.双方意见出现分歧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决定,运输前的组织协调工作和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托运单位按有关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由托运单位出资改造的运输道路或设施、托运方和产权方应就设施改造标准和保持期限签定协议。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擅自降低的、应按改造后的标准修复。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