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特殊超限货物的道路运输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道路运输方式运输特殊超限货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工作 邮电,电力。公安。市政,公用.铁路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予配合。第四条 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 应将运输计划 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超限货物 一。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5,5米的 二.需要通过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和电气化铁道口 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4。4米的、三.货物长度超过25米的.四.货物宽度超过运行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的。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托运单位的要求 在运输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组织有关部门勘测,选择运输路线、制定运输方案.二 按照规定的运输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排除运输障碍和对道路设施进行改造,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承运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车辆进行审验。四,必要时组织模拟运输,第七条。根据运输方案要求。需要有关部门排除障碍或改造设施的 有关部门应按时完成 需要砍伐树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前向园林、农林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特殊超限货物的运输.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 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标志。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运输过程中负责保证运输安全。妥善处理意外情况 第十条、用于运输的排障费 设施改造费.工时物料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应规定编制预算、征得托运单位同意后,双方结算包干使用,双方意见出现分歧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决定、运输前的组织协调工作和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托运单位按有关规定结算,第十一条,由托运单位出资改造的运输道路或设施,托运方和产权方应就设施改造标准和保持期限签定协议.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擅自降低的.应按改造后的标准修复、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