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 根据2012年5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外环路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 根据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 结合外环路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环路管理范围,一。外环公路和桥涵设施。二.外环路中分隔带和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各种树木,三,外环河和内边沟.四、外环公路上设置的纪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等,第三条、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河道.行道树.公路设施归国家所有,第四条,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外环路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外环路管理范围内的外环河由辖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外环河的外边坡,子埝、树木,以及外环公路内边沟的外侧小埝及树木.由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本区域内负责管理、桥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外环公路 包括两侧路肩和边坡,分隔带,行道树及纪念碑,雕塑等设施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六条。在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 二,挖坑取土.开挖填垫沟渠。三.修建与外环公路相接的土路,四 设置集市场地和售货摊亭,五,倾倒、堆放垃圾物料,焚烧物品。积肥制坯,放牧牲畜、六,利用路面,桥面打场晒粮 拌合水泥灰浆、碾压农作物,炉碴等 七,损坏树木等绿化设施、八 移动,损坏指向牌 里程碑。雕塑、纪念碑等。九,设置存车场地或机动车试刹车。十.种植任何农作物、第七条,在外环公路上行驶的装载散体,液体物料的车辆。要密封捆盖结实、不得沿途遗撒。畜力车在外环公路上行驶时。必须挂带合格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沿途弃撒畜粪.第八条.车辆不得在外环公路两侧的路肩上行驶。不准穿越路中分隔带。车载货物不得触及路面行驶、第九条,横穿外环公路的管线,应采取地下顶管的方式通过.并且管线深度须在路面1,2米以下。特殊情况确需挖掘路面的 按照。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外环公路两侧的坑塘水面和外环河的蓄水水位应低于路面1米以下 外环河水用作外环路树木绿地和农业。林业及渔业水源,其中外环路树木绿地的用水量纳入市水利主管部门的供水指标,并按农田灌溉用水支付费用,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在外环公路上的管线、路井及井盖等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设施损坏。丢失以及地下管线出现渗。漏。跑。冒等情况 应及时修复或补齐.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单位或个人 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停止违章行为.对拒不改正者.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第十三条,凡损坏公路,桥涵。树木、分隔带等设施 以及挖掘公路,占用公路的单位或个人 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损失或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对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