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古大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 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大树是指胸径在100厘米以上的树木.珍稀树木是指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 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五条,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分别报上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林业、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资源的调查登记。建立档案 设立标志.鉴定。定级。登记 编号、编制珍贵树木保护发展规划 有计划开展珍贵树木的科学研究和人工培育,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义务 有权对破坏、非法采伐,移植。运输珍贵树木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第八条 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相对集中分布7株以上 含7株,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小区、点.风景林或古树群、设立碑 牌。制定村规民约.落实保护责任单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零星分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牌保护,落实保护责任主体,一.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城市广场,绿地.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园林绿化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四。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五、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或林木所有者负责.第九条,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并按要求治理和复壮。雷击,风灾,自然腐朽等自然因素造成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断稍,中空。倾斜。形成安全隐患的.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排除安全隐患、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划拔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抢救,复壮及保护管理。第十条 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由县级林业 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 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未经县级林业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生长环境 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 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六。影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七。其他损害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行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和移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确须移植的,须报林业或建设.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 设计 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确实不能避让需要移植的,须经林业,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费 树木赔偿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采伐和清理的。按程序向林业,建设。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批,一、自然因素造成珍贵树木枯死的、二、有安全隐患但经治理和复壮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第十六条。经鉴定确为病害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可能传播并危及其他树木正常生长的 应及时报批,及时清除和处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对保护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破坏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 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铜仁市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