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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古大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大树是指胸径在100厘米以上的树木、珍稀树木是指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五条 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分别报上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县级林业,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资源的调查登记 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鉴定,定级 登记 编号 编制珍贵树木保护发展规划,有计划开展珍贵树木的科学研究和人工培育 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七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采伐、移植,运输珍贵树木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第八条。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相对集中分布7株以上、含7株 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小区、点.风景林或古树群,设立碑、牌、制定村规民约。落实保护责任单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零星分布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挂牌保护。落实保护责任主体 一、机关.学校。部队 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二 城市广场、绿地 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园林绿化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四.铁路 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五,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或林木所有者负责.第九条、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林业 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治理和复壮,雷击,风灾,自然腐朽等自然因素造成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断稍 中空。倾斜.形成安全隐患的。县。乡 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排除安全隐患、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划拔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抢救、复壮及保护管理 第十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 由县级林业 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 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未经县级林业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 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生长环境 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 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六.影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七.其他损害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的行为.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和移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因科学研究 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确须移植的,须报林业或建设 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 施工时.应当对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 不得施工,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确实不能避让需要移植的、须经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费,树木赔偿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采伐和清理的、按程序向林业。建设。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批,一,自然因素造成珍贵树木枯死的、二。有安全隐患但经治理和复壮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第十六条 经鉴定确为病害的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可能传播并危及其他树木正常生长的 应及时报批,及时清除和处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对保护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八条、各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破坏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案件,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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