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古大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大树是指胸径在100厘米以上的树木.珍稀树木是指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 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五条,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分别报上级林业 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资源的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鉴定、定级,登记.编号,编制珍贵树木保护发展规划、有计划开展珍贵树木的科学研究和人工培育 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 非法采伐、移植 运输珍贵树木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第八条、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相对集中分布7株以上、含7株,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小区.点 风景林或古树群。设立碑。牌。制定村规民约,落实保护责任单位,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零星分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牌保护 落实保护责任主体,一,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 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城市广场、绿地.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园林绿化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乡.镇 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四.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五。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或林木所有者负责、第九条、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并按要求治理和复壮.雷击、风灾.自然腐朽等自然因素造成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断稍,中空,倾斜 形成安全隐患的 县 乡 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排除安全隐患、县 乡,镇 级人民政府应当划拔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抢救,复壮及保护管理 第十条.生产 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由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未经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生长环境.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六,影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硬化 固化地面,七,其他损害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的行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和移植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确须移植的。须报林业或建设,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林业。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确实不能避让需要移植的、须经林业、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费 树木赔偿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采伐和清理的 按程序向林业 建设.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批,一。自然因素造成珍贵树木枯死的.二、有安全隐患但经治理和复壮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第十六条。经鉴定确为病害的古树 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可能传播并危及其他树木正常生长的、应及时报批。及时清除和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对保护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各级林业 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破坏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铜仁市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