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古大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大树是指胸径在100厘米以上的树木、珍稀树木是指国家禁止 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五条.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分别报上级林业.建设 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林业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资源的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鉴定,定级 登记 编号。编制珍贵树木保护发展规划。有计划开展珍贵树木的科学研究和人工培育 普及保护知识 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采伐,移植。运输珍贵树木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第八条 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相对集中分布7株以上 含7株、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小区,点,风景林或古树群,设立碑 牌、制定村规民约。落实保护责任单位.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零星分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牌保护,落实保护责任主体.一,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 城市广场,绿地,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园林绿化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乡 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四 铁路,公路 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 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五、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或林木所有者负责。第九条 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治理和复壮,雷击 风灾.自然腐朽等自然因素造成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断稍。中空、倾斜,形成安全隐患的,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排除安全隐患。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划拔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抢救,复壮及保护管理 第十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由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 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未经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生长环境,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 树干。树皮,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六。影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七 其他损害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行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和移植古树 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确须移植的。须报林业或建设,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确实不能避让需要移植的,须经林业,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费、树木赔偿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采伐和清理的.按程序向林业。建设,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批 一,自然因素造成珍贵树木枯死的 二、有安全隐患但经治理和复壮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第十六条、经鉴定确为病害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 可能传播并危及其他树木正常生长的 应及时报批,及时清除和处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对保护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八条。各级林业 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破坏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 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铜仁市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