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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古大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 贵州省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大树是指胸径在100厘米以上的树木。珍稀树木是指国家禁止 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 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五条.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分别报上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林业。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资源的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鉴定 定级。登记.编号、编制珍贵树木保护发展规划,有计划开展珍贵树木的科学研究和人工培育 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采伐,移植,运输珍贵树木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第八条,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相对集中分布7株以上。含7株 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小区、点 风景林或古树群,设立碑,牌。制定村规民约,落实保护责任单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零星分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牌保护,落实保护责任主体,一。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城市广场 绿地 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 由园林绿化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 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四。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 河道管理部门负责.五,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或林木所有者负责。第九条.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林业,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治理和复壮、雷击,风灾.自然腐朽等自然因素造成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断稍,中空,倾斜 形成安全隐患的.县,乡 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排除安全隐患.县 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划拔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抢救.复壮及保护管理。第十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 由县级林业.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 未经县级林业,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 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生长环境.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 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 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五 擅自移植、砍伐 转让买卖。六,影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七、其他损害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行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和移植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确须移植的、须报林业或建设.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 不得施工.因国家 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确实不能避让需要移植的.须经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 移植费 树木赔偿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采伐和清理的,按程序向林业、建设,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批,一、自然因素造成珍贵树木枯死的 二.有安全隐患但经治理和复壮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第十六条,经鉴定确为病害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 可能传播并危及其他树木正常生长的 应及时报批,及时清除和处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对保护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八条.各级林业.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破坏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案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 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铜仁市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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