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古大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大树是指胸径在100厘米以上的树木、珍稀树木是指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五条,古树 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分别报上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资源的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鉴定。定级 登记 编号,编制珍贵树木保护发展规划,有计划开展珍贵树木的科学研究和人工培育.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采伐。移植.运输珍贵树木的行为进行劝阻 检举或者控告,第八条,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相对集中分布7株以上。含7株,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小区 点.风景林或古树群.设立碑。牌、制定村规民约,落实保护责任单位.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零星分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牌保护、落实保护责任主体.一 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园 风景名胜区 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 城市广场。绿地。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园林绿化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 由物业管理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负责,四 铁路、公路 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五.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或林木所有者负责。第九条 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治理和复壮 雷击。风灾,自然腐朽等自然因素造成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断稍 中空.倾斜。形成安全隐患的、县.乡,镇 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排除安全隐患.县.乡、镇 级人民政府应当划拔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抢救。复壮及保护管理 第十条 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由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未经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的生长环境 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 折枝 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 树干,树皮.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五 擅自移植、砍伐 转让买卖,六,影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硬化 固化地面,七.其他损害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行为。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和移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因科学研究 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确须移植的、须报林业或建设,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 应当对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确实不能避让需要移植的.须经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费,树木赔偿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采伐和清理的、按程序向林业,建设.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批、一、自然因素造成珍贵树木枯死的.二,有安全隐患但经治理和复壮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第十六条 经鉴定确为病害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可能传播并危及其他树木正常生长的。应及时报批、及时清除和处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对保护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八条。各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破坏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