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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古大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大树是指胸径在100厘米以上的树木,珍稀树木是指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 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五条。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分别报上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资源的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鉴定,定级、登记.编号.编制珍贵树木保护发展规划、有计划开展珍贵树木的科学研究和人工培育 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义务 有权对破坏 非法采伐.移植。运输珍贵树木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第八条、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相对集中分布7株以上,含7株、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小区,点,风景林或古树群、设立碑、牌、制定村规民约,落实保护责任单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零星分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牌保护,落实保护责任主体,一,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城市广场 绿地,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园林绿化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办事处,负责,四,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五.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或林木所有者负责、第九条,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 管护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并按要求治理和复壮,雷击,风灾、自然腐朽等自然因素造成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断稍、中空,倾斜 形成安全隐患的。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排除安全隐患,县 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划拔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抢救。复壮及保护管理。第十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由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未经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生长环境.严禁下列行为、一 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 污物垃圾 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五.擅自移植 砍伐。转让买卖,六 影响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七,其他损害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行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和移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确须移植的 须报林业或建设 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确实不能避让需要移植的.须经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费.树木赔偿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采伐和清理的 按程序向林业,建设、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批。一 自然因素造成珍贵树木枯死的,二 有安全隐患但经治理和复壮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第十六条.经鉴定确为病害的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可能传播并危及其他树木正常生长的,应及时报批、及时清除和处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 对保护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各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破坏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铜仁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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