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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古大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 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大树是指胸径在100厘米以上的树木,珍稀树木是指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五条.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分别报上级林业。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资源的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鉴定,定级,登记 编号、编制珍贵树木保护发展规划、有计划开展珍贵树木的科学研究和人工培育.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采伐,移植.运输珍贵树木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第八条,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相对集中分布7株以上.含7株,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小区、点,风景林或古树群、设立碑,牌,制定村规民约。落实保护责任单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零星分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牌保护 落实保护责任主体,一、机关,学校,部队 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 城市广场,绿地,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园林绿化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 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乡 镇、街道、人民政府 办事处,负责,四,铁路 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 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五。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或林木所有者负责。第九条。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治理和复壮,雷击,风灾,自然腐朽等自然因素造成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断稍 中空。倾斜、形成安全隐患的,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排除安全隐患,县,乡 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划拔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抢救,复壮及保护管理.第十条、生产 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由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 未经县级林业、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生长环境,严禁下列行为、一 在树上刻划 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六。影响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七。其他损害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的行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和移植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确须移植的。须报林业或建设、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林业,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确实不能避让需要移植的 须经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费,树木赔偿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采伐和清理的,按程序向林业 建设,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批,一,自然因素造成珍贵树木枯死的.二,有安全隐患但经治理和复壮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十六条 经鉴定确为病害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可能传播并危及其他树木正常生长的。应及时报批,及时清除和处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对保护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八条,各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破坏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案件.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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