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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古大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 贵州省绿化条例 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大树是指胸径在100厘米以上的树木、珍稀树木是指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 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五条 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分别报上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县级林业 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资源的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鉴定 定级,登记 编号。编制珍贵树木保护发展规划。有计划开展珍贵树木的科学研究和人工培育 普及保护知识 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采伐、移植 运输珍贵树木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第八条,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相对集中分布7株以上 含7株,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小区.点、风景林或古树群,设立碑。牌.制定村规民约、落实保护责任单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零星分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牌保护 落实保护责任主体、一 机关.学校 部队。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 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城市广场,绿地 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园林绿化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四,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五。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或林木所有者负责、第九条,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 管护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治理和复壮,雷击 风灾.自然腐朽等自然因素造成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断稍。中空 倾斜,形成安全隐患的、县,乡 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排除安全隐患 县 乡 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划拔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抢救,复壮及保护管理。第十条 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由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未经县级林业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生长环境,严禁下列行为。一 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 折枝 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五,擅自移植。砍伐 转让买卖,六 影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七、其他损害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行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和移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因科学研究 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确须移植的、须报林业或建设 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 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国家 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确实不能避让需要移植的、须经林业,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费。树木赔偿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采伐和清理的、按程序向林业,建设,园林 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批.一.自然因素造成珍贵树木枯死的、二 有安全隐患但经治理和复壮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十六条.经鉴定确为病害的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可能传播并危及其他树木正常生长的.应及时报批。及时清除和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对保护古树 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八条、各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破坏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铜仁市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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