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古大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 贵州省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大树是指胸径在100厘米以上的树木,珍稀树木是指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建设 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五条、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分别报上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资源的调查登记 建立档案、设立标志.鉴定,定级,登记。编号、编制珍贵树木保护发展规划 有计划开展珍贵树木的科学研究和人工培育、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 非法采伐,移植,运输珍贵树木的行为进行劝阻 检举或者控告,第八条 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相对集中分布7株以上、含7株,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小区,点、风景林或古树群,设立碑 牌,制定村规民约,落实保护责任单位、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零星分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牌保护、落实保护责任主体.一。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园 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城市广场。绿地,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园林绿化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负责.四.铁路 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五,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或林木所有者负责,第九条,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 管护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治理和复壮 雷击.风灾。自然腐朽等自然因素造成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断稍。中空,倾斜。形成安全隐患的 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 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排除安全隐患,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划拔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抢救、复壮及保护管理、第十条 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由县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 未经县级林业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的生长环境、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 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六,影响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生长的硬化 固化地面。七、其他损害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的行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和移植古树 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确须移植的。须报林业或建设、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 应当对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确实不能避让需要移植的。须经林业,建设 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由指定的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费.树木赔偿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采伐和清理的 按程序向林业,建设。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批 一 自然因素造成珍贵树木枯死的,二。有安全隐患但经治理和复壮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第十六条,经鉴定确为病害的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可能传播并危及其他树木正常生长的.应及时报批,及时清除和处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对保护古树,大树 珍稀树木及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八条,各级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破坏古树、大树,珍稀树木及名木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 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铜仁市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