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守则,二,凡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守则 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二、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合理时间内出收费区、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按照网络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 三 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四.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 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 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 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 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六、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 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八。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 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一,拦截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四 强行上下车。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 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八 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九 携带活禽以及猫。狗 导盲犬除外.等宠物。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 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十二、携带有严重异味 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 尖锐物品、十三 使用滑板,溜冰鞋,十四.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十。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 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十一、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 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 大声喧哗 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十二 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十三。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 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十四、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十五.本守则自2016年6月26日起施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业监督热线、021、12319,地铁服务热线,021,643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