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守则.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二.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合理时间内出收费区.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按照网络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 三。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四.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 上 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 下车,车门开启 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 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六.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 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 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八,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 7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 栏杆。闸机 四 强行上下车,五.吸烟 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七,擅自设摊 停放车辆.堆放杂物 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八 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十 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十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十三、使用滑板、溜冰鞋.十四,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十、赤脚、赤膊 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 乘车、十一。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 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 十二。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十三.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 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四、乘客违反、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十五 本守则自2016年6月26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业监督热线,021,12319.地铁服务热线,021。643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