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守则,二,凡进站、乘车的 应当遵守本守则。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二、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合理时间内出收费区 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按照网络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 三,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四。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 上海市盲人证 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 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六.老。幼 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 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 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八,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 7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一.拦截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四,强行上下车.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 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八 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十一。携带易燃 易爆。有毒 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十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十三,使用滑板、溜冰鞋,十四、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十,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十一 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 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十二、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十三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 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十四。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十五,本守则自2016年6月26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业监督热线 021,12319。地铁服务热线,021,643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