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守则.二,凡进站 乘车的。应当遵守本守则、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二、越站乘车的 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合理时间内出收费区、超出合理时间的 应当按照网络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三。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四 残疾军人凭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证 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 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六 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含1 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八,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 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 7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一,拦截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 栅栏 栏杆.闸机、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八,乞讨 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十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十三.使用滑板,溜冰鞋,十四、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十、赤脚、赤膊 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十一,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 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十二,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 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十三,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 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 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十四,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守则自2016年6月26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业监督热线 021,12319 地铁服务热线 021、643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