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制定本守则,二.凡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守则。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二,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合理时间内出收费区,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按照网络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三,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四、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证 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 下车,车门开启 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六 老。幼,病 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 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八。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 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九.凡进站 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一。拦截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 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 栏杆 闸机。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 乱扔纸屑等杂物,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九 携带活禽以及猫.狗 导盲犬除外.等宠物.十 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 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十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十三.使用滑板,溜冰鞋。十四 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十,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 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十一、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 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十二 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 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十三,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十四。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十五 本守则自2016年6月26日起施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业监督热线 021 12319。地铁服务热线.021 643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