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一.根据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守则。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二。越站乘车的 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票款 持票进入收费区后 须在合理时间内出收费区.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按照网络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三、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四.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 列车车门蜂鸣器响 车门及屏蔽门 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 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 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六 老。幼。病,残 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 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 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八,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 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 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一.拦截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四。强行上下车,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 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十 携带自行车 含折叠式自行车.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十二 携带有严重异味 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十三、使用滑板.溜冰鞋,十四.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十、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 醉酒肇事者 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十一,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十二 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 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十三。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 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十四,乘客违反,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 本守则自2016年6月26日起施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业监督热线.021 12319,地铁服务热线,021。643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