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16日、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规范登记行为,依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9号,的相关要求.按照规范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应当是固定场所。住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 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二,属于租 借。用房产的,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地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2属单位使用的房屋,提交其单位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3已交付使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4属于租赁宾馆 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五条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旗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第六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 但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应当具体到街道名称,楼号,单元号及户号,没有编制门牌号码的.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予以登记,例如标志性建筑物,机关单位、学校。医院等作为参照物、第八条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条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 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第十一条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