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16日。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范登记行为、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4。7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 的通知、内政办发 2014,59号、的相关要求。按照规范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我盟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住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二、属于租,借.用房产的.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 方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当地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2属单位使用的房屋.提交其单位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3已交付使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4属于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 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五条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旗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 经营场所 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第六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规模相适应、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体到街道名称、楼号。单元号及户号,没有编制门牌号码的,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予以登记、例如标志性建筑物,机关单位,学校.医院等作为参照物,第八条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 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条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一条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