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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 局 各企业。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16日 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规范登记行为 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暂行规定 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9号 的相关要求、按照规范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电子商务。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住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对提交住所 经营场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属于自有房产的 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二,属于租,借。用房产的,提交租.借 协议和出租,借 方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当地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2属单位使用的房屋,提交其单位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 3已交付使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4属于租赁宾馆,饭店 有形市场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旗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第六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规模相适应、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体到街道名称 楼号、单元号及户号.没有编制门牌号码的.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予以登记,例如标志性建筑物 机关单位,学校,医院等作为参照物、第八条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条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 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第十一条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 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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