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16日。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范登记行为,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4 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 2014.59号。的相关要求,按照规范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 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住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属于租、借、用房产的,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当地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如经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科技园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2属单位使用的房屋 提交其单位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3已交付使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4属于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 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五条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旗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第六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但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规模相适应。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体到街道名称.楼号,单元号及户号 没有编制门牌号码的,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予以登记,例如标志性建筑物。机关单位 学校,医院等作为参照物、第八条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条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第十一条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