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 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16日、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规范登记行为.依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9号,的相关要求,按照规范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住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 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 属于租,借,用房产的,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 方房屋产权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地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2属单位使用的房屋,提交其单位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 3已交付使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4属于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五条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旗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 经营场所 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第六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但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规模相适应,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体到街道名称,楼号.单元号及户号,没有编制门牌号码的、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予以登记,例如标志性建筑物.机关单位、学校 医院等作为参照物,第八条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 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 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后 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条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第十一条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