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 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 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16日,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范登记行为 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9号,的相关要求,按照规范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公司法人 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住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二。属于租.借,用房产的。提交租,借 协议和出租、借,方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当地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2属单位使用的房屋、提交其单位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3已交付使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4属于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 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五条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旗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第六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规模相适应.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体到街道名称,楼号.单元号及户号 没有编制门牌号码的。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予以登记 例如标志性建筑物,机关单位。学校,医院等作为参照物,第八条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 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条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房屋管理 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第十一条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