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 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16日,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范登记行为。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9号。的相关要求,按照规范有序 方便注册的原则 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住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二,属于租,借,用房产的、提交租 借.协议和出租,借、方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当地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2属单位使用的房屋.提交其单位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 3已交付使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4属于租赁宾馆 饭店 有形市场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五条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旗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 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第六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但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规模相适应,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体到街道名称,楼号,单元号及户号。没有编制门牌号码的,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予以登记。例如标志性建筑物.机关单位、学校、医院等作为参照物,第八条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后 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条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 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第十一条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