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16日 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规范登记行为。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7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9号。的相关要求 按照规范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公司法人 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住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主体申请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 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属于租。借,用房产的,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 借、方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当地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科技园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 2属单位使用的房屋,提交其单位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3已交付使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4属于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五条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旗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 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第六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但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规模相适应、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体到街道名称 楼号。单元号及户号,没有编制门牌号码的,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予以登记,例如标志性建筑物,机关单位、学校 医院等作为参照物,第八条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条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 公安 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第十一条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