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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暂行办法 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 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16日、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手续.规范登记行为 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9号,的相关要求、按照规范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等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应当是固定场所。住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属于自有房产的 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二、属于租,借.用房产的.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 借.方房屋产权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当地房产部门 街道办事处、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2属单位使用的房屋。提交其单位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3已交付使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4属于租赁宾馆 饭店,有形市场的 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五条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旗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第六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规模相适应.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体到街道名称,楼号。单元号及户号,没有编制门牌号码的.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予以登记。例如标志性建筑物 机关单位.学校,医院等作为参照物 第八条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条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 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一条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 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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