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 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16日.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规范登记行为 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 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9号 的相关要求、按照规范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 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电子商务.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住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属于租 借,用房产的.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当地房产部门 街道办事处、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2属单位使用的房屋,提交其单位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3已交付使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4属于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 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 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五条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旗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第六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但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体到街道名称,楼号.单元号及户号、没有编制门牌号码的.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予以登记 例如标志性建筑物 机关单位 学校,医院等作为参照物,第八条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条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第十一条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