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 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16日,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范登记行为 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 的通知,内政办发 2014.59号,的相关要求。按照规范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的登记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住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 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申请人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属于租,借,用房产的 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当地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 科技园管委会 等机构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2属单位使用的房屋.提交其单位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3已交付使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4属于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旗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 经营场所 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第六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规模相适应、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应当具体到街道名称.楼号。单元号及户号,没有编制门牌号码的。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予以登记 例如标志性建筑物。机关单位.学校.医院等作为参照物。第八条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 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条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 公安,环保 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第十一条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