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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 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16日.兴安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范登记行为、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59号 的相关要求、按照规范有序 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 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住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对提交住所 经营场所 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属于自有房产的 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属于租,借,用房产的,提交租 借 协议和出租、借。方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地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如经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科技园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2属单位使用的房屋。提交其单位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3已交付使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4属于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 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五条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旗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第六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体到街道名称、楼号、单元号及户号 没有编制门牌号码的、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予以登记、例如标志性建筑物.机关单位。学校.医院等作为参照物 第八条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第九条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条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 公安。环保 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第十一条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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