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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1993年5月29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1月26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4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4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3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部分条例 规定相关条款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农牧业 工业生产和生活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水利工程所有权。国家投资兴建的属国家所有、集体投资兴建的,属集体所有,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属国家和集体共有,个人投资兴建的。属个人所有,第三条水利工程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水利工作、乡。镇 水利水保站负责本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水利工程跨社的由村管理。跨村的由乡 镇,管理、跨乡.镇 的由县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单位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 第四条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涝池、集雨水窖,渠道、堤防,抽水机站.机井,水电站,人畜饮水、水土保持,水产.以及水利观测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第五条水利工程设施按下列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一、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按校核洪水位及回水线向外计。两侧15米、40米.上游、中型100米,150米.小,一,型50米.100米,小,二。型30米、50米、保护范围,中型500米 800米.小型200米.500米,水库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确定。中型500米.800米,小 一,型100米,500米.小.二、型50米,200米,保护范围50米、500米.水库大坝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及坝脚线计,中型500米,800米、小。一.型100米。500米,小,二,型50米.200米。保护范围50米、500米。二、涝池。坝脚线外100米,300米、三.渠道。万亩以上灌区渠道的保护范围.渠道枢纽两侧面5米,40米,上游取水口外20米,100米、下游10米 70米.挖方渠道从渠口线外出5米。9米,填方渠,涵洞等建筑、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乘以1,5倍,3倍系数确定.其他设施按渠道范围确定、万亩以下灌区渠道 挖方渠道从渠口线外4米、6米 填方渠道从渠坡角线外1米,3米,四。人畜饮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100米,200米。电灌站 机井 水电站。人畜饮水工程的机房等各种建筑物周围6米,10米、五、河道管理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流域面积在100公里以下的,堤脚线外20米.50米。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外30米。80米。第六条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应当按下列规定严加保护 一 不得损坏侵占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二,非管理人员严禁操作水利工程设备和闸门 严禁在干渠、支渠上扒渠放水,三.严禁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开渠,打井。挖窖,建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开矿。采石 取土。拆石,垦荒,放牧,砍伐林木.四、严禁在河道、水库.涝池 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输水的物体和炸鱼行为.五 不得擅自拆除水利工程设施 第七条水利工程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责任制.水库 渠道 涝池、抽水机站。机井,管道等各项水利工程使用权.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转让,股份合作制 转让使用权,第八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 受益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供水单位可以按拖欠水费的百分之二每月加收滞纳金,水费的计收标准。办法和使用范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 运行。维修养护经费应当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集体所有的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费用 由受益单位和个人自筹解决,第十条水利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荒山.荒坡,水面,渠道两侧及其他有利条件、开展水利综合经营.第十一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确需其他建设等活动,必须经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水利工程保护,维修 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对在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修复工程。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清除障碍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 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条例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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