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1993年5月29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1月26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4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4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3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部分条例。规定相关条款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农牧业。工业生产和生活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水利工程所有权,国家投资兴建的属国家所有 集体投资兴建的,属集体所有.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属国家和集体共有,个人投资兴建的.属个人所有,第三条水利工程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谁建设,谁受益 谁管理,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水利工作,乡。镇、水利水保站负责本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水利工程跨社的由村管理 跨村的由乡。镇、管理 跨乡.镇、的由县管理 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单位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 第四条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涝池、集雨水窖、渠道,堤防,抽水机站 机井、水电站 人畜饮水。水土保持.水产.以及水利观测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第五条水利工程设施按下列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一.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按校核洪水位及回水线向外计。两侧15米。40米.上游.中型100米,150米.小,一 型50米、100米、小。二.型30米,50米,保护范围,中型500米,800米,小型200米,500米,水库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确定,中型500米。800米,小,一,型100米、500米。小 二,型50米。200米,保护范围50米、500米,水库大坝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及坝脚线计。中型500米,800米.小、一、型100米,500米。小.二、型50米 200米、保护范围50米.500米、二,涝池 坝脚线外100米 300米.三,渠道,万亩以上灌区渠道的保护范围,渠道枢纽两侧面5米.40米。上游取水口外20米 100米,下游10米、70米,挖方渠道从渠口线外出5米 9米 填方渠.涵洞等建筑,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乘以1.5倍,3倍系数确定 其他设施按渠道范围确定,万亩以下灌区渠道,挖方渠道从渠口线外4米、6米 填方渠道从渠坡角线外1米,3米、四、人畜饮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100米,200米.电灌站.机井。水电站,人畜饮水工程的机房等各种建筑物周围6米、10米,五.河道管理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流域面积在100公里以下的,堤脚线外20米,50米 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外30米.80米,第六条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应当按下列规定严加保护,一,不得损坏侵占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二。非管理人员严禁操作水利工程设备和闸门.严禁在干渠。支渠上扒渠放水 三、严禁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开渠,打井.挖窖.建坟、钻探。爆破 挖筑鱼塘。开矿,采石.取土 拆石 垦荒.放牧.砍伐林木、四 严禁在河道,水库。涝池.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输水的物体和炸鱼行为.五.不得擅自拆除水利工程设施,第七条水利工程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责任制。水库。渠道,涝池。抽水机站,机井。管道等各项水利工程使用权 可以实行承包.租赁 拍卖,转让,股份合作制,转让使用权、第八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 受益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供水单位可以按拖欠水费的百分之二每月加收滞纳金。水费的计收标准、办法和使用范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 运行.维修养护经费应当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集体所有的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费用、由受益单位和个人自筹解决、第十条水利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荒山,荒坡。水面。渠道两侧及其他有利条件、开展水利综合经营,第十一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确需其他建设等活动,必须经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水利工程保护.维修 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对在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 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复工程。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清除障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条例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