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青海省光伏发电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DB63/ 1308-2014
  • 青海省高海拔高寒地区公路边坡生态防护技术 施工规范 DB63/T 1600-2017
  • 青海省土壤中有效硼的测定 沸水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DB63/T 1826-2020
  • 青海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地质气象灾害空间专题数据服务接口规范 DB63/T 1828-2020
  • 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DB63/T 1340-2021
  • 西宁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2012年
  • 青海省多年冻土区 隔热层路基技术规范 DB63/T 1485-2016
  • 青海省森林资源管护标识牌设置规范 DB63/T 1853-2020
  • 青海省乡村旅游点(接待户)等级划分与评定 DB63/T 1677-2018
  • 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 2023年
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1993年5月29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1月26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4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4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3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部分条例 规定相关条款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保障农牧业、工业生产和生活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水利工程所有权 国家投资兴建的属国家所有 集体投资兴建的,属集体所有 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属国家和集体共有 个人投资兴建的,属个人所有,第三条水利工程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水利工作,乡、镇.水利水保站负责本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水利工程跨社的由村管理。跨村的由乡,镇 管理,跨乡.镇 的由县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单位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 第四条水利工程包括 水库。涝池,集雨水窖,渠道 堤防.抽水机站.机井。水电站.人畜饮水、水土保持.水产.以及水利观测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第五条水利工程设施按下列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一,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按校核洪水位及回水线向外计、两侧15米.40米,上游,中型100米,150米.小 一。型50米,100米、小,二.型30米。50米、保护范围 中型500米,800米,小型200米,500米 水库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确定、中型500米,800米。小,一,型100米,500米,小 二 型50米、200米、保护范围50米,500米,水库大坝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及坝脚线计,中型500米 800米,小,一 型100米,500米,小.二,型50米 200米,保护范围50米 500米.二.涝池。坝脚线外100米,300米、三,渠道,万亩以上灌区渠道的保护范围,渠道枢纽两侧面5米.40米,上游取水口外20米.100米.下游10米。70米,挖方渠道从渠口线外出5米,9米,填方渠.涵洞等建筑,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乘以1,5倍、3倍系数确定,其他设施按渠道范围确定.万亩以下灌区渠道.挖方渠道从渠口线外4米,6米.填方渠道从渠坡角线外1米.3米。四 人畜饮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100米 200米。电灌站。机井。水电站、人畜饮水工程的机房等各种建筑物周围6米.10米.五 河道管理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河道 流域面积在100公里以下的。堤脚线外20米。50米.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外30米 80米、第六条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应当按下列规定严加保护,一.不得损坏侵占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二、非管理人员严禁操作水利工程设备和闸门,严禁在干渠。支渠上扒渠放水 三,严禁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开渠、打井,挖窖 建坟,钻探 爆破,挖筑鱼塘,开矿,采石,取土,拆石。垦荒。放牧。砍伐林木、四、严禁在河道.水库,涝池 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输水的物体和炸鱼行为 五,不得擅自拆除水利工程设施,第七条水利工程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责任制、水库,渠道,涝池,抽水机站.机井.管道等各项水利工程使用权、可以实行承包,租赁 拍卖 转让,股份合作制,转让使用权.第八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 受益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供水单位可以按拖欠水费的百分之二每月加收滞纳金,水费的计收标准。办法和使用范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经费应当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集体所有的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费用,由受益单位和个人自筹解决、第十条水利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荒山,荒坡。水面。渠道两侧及其他有利条件。开展水利综合经营。第十一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确需其他建设等活动.必须经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水利工程保护。维修.养护工作.第十三条对在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 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复工程 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清除障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条例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