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粮食经营者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粮食出现较为严重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或者风险的.应当进行应急处置,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配置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满足应急需要,第三十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具备处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能力,定期检查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粮食经营者应当立即对事故予以妥善处置 防止损害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上级管理单位的 一并向其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依职责和权限立即调查处理、按规定采取封存,检验,限定用途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社会的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 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