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文件审查登记号,HGS 2016 0026。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6月28日呼伦贝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改革,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城镇常住人口同城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户籍改革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第二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5 104号、文件精神 全市自2016年7月1日、取消农、牧。业户口与非农、牧、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仅作,家庭户,和。集体户 标注.第三条 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 符合合法稳定就业 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苏木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受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第四条。放宽我市户口迁移政策 今后凡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和夫妻双方父母.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完善我市户口准入条件,凡我市农牧区人口在城镇因搬迁。投靠等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凭户口簿 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房屋产权证 或租房合同 等证明材料。由旗市区公安局审批后。可以迁入现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投靠人员不受年龄 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对房屋权属证书因办理贷款等原因暂时用作抵押的。凭房产部门的调档证明和购房合同书,购房发票.物业公司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第六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人员在城镇落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者有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城市、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的限制 虽暂时没有稳定住所 但是其工作相对稳定,试用期满正式录用的.凭调动通知书,录用介绍信.单位聘用合同书及户口簿等材料。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单位集体户口、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允许挂靠亲友落户或在当地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登记为常住户口.第七条 继续执行吸引投资的落户政策、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外来人员。凭营业执照等材料。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在其兴办实业中从事生产 经营 管理的大陆亲属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 父母 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八条.为自愿来我市落户的各类人才开通绿色通道 凡自愿来我市工作并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取得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员,凭毕业证 学位证,特殊津贴证明、荣誉证书等材料.暂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登记常住户口 旗市区人民政府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没有集体户的,可将户口落到呼伦贝尔市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第九条.全面放开农牧区学生升学的落户限制,自治区内农牧区考入我市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集体户,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 可将户口迁入我市经常居住地.就.创,业地、第十条.全面放开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员的落户限制,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见,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镇申请迁移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理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第十一条。简化落户城镇申请手续.申请登记城镇户口的 本人落户申请材料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居住地址证明.挂靠其他家庭户的,需提供挂靠户口簿及户主同意挂靠的证明材料,为必备证明材料、依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落户的 同时提交房屋产权归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依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的。同时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投靠落户的、同时提交结婚证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内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同时提供在校证明。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同时提供退伍证明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落户城镇时不得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通过公安部门人口信息或部门共享信息能够证明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二条.迁移办理时限,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户口迁移事宜、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不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当场受理办结、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应当将所需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迁移事宜。公安派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报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上级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的 申请人到场后当场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第十三条 严格农村牧区户口迁入管理。除出生落户 夫妻投靠落户.含子女随迁、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收养子女落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部队复员转业军人返乡落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者有组织 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的户口迁往农村牧区应当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户口准迁入制度,对待有过期户口迁移证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经旗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落户、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的未落户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原件为其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 2015。9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6,131号。文件全面贯彻落实、第十六条、从严掌握户口主项变更.对于公民婚姻状况 职业,服务处所 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安派出所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 对于公民申请变更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证号码等户口登记主项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通知.内公网传,2007 694号,和呼伦贝尔市公安局 呼伦贝尔市常住人口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逐级审批后进行变更 对于公民民族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民委、内蒙古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的 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内民委发、2016.13号、办理。第十七条 规范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各旗市区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户籍管理政策规定及规范认真执行.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户籍管理服务的质量和办事效率,对于群众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 不得让群众数次往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内办结、附,则,第十八条,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第十九条 租赁.房屋。指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依法办理租赁等相关手续且实际居住的商品住房及自建房等、租赁房屋拟落户城镇的人员,要在我市同一城市。城镇.连续租赁房屋时间不低于1年、海拉尔区,满洲里市两地的连续租赁房屋时间不低于2年。第二十条,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自主创业并持有营业执照等、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呼伦贝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试行、呼政办发.2013,10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