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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林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地管理.制止侵占和滥用林地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农牧。财政、公安 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在明晰产权,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应当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第七条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八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林地使用分为下列三类,一,征收。占用林地是指因建设工程需要 改变林地性质,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二。临时占用林地是指不改变林地性质.占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等活动 占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三,林业生产占用林地是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 第十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公路 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申请人应当向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绿化行政法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征收 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 征收,占用林地申请报告.二,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三,被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五。征收。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现场勘查报告。六,与被征收 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达成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或者证明.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应当予以受理.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区,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申请人征收。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性申请征收 占用林地、不得分割申请。分期建设项目 应当分期申请和审批 不得先征待用或者未批先用,第十六条经批准使用的建设项目需要采伐林木的 建设工程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向林木所在地的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当年采伐限额.第十七条经依法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防止水土流失,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第十八条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一、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二,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 采矿.取土。取沙。建房 修筑工程等活动,三.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山地已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依法限期退耕还林。确需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九条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征收,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小城镇建设,农牧民安居工程,乡村公路建设征收。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林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收 占用前3年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补偿。第二十一条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补,偿 第二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 恢复森林植被 包括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支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不依法办理林地权属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 二、擅自改变林地类别和性质的 三,弄虚作假审批林地使用的。四.超越法定权限,程序和期限审批林地使用的 五,对林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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