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吐鲁番地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交易。是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目标。对土地进行收购、征收、收回。前期开发,供应、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吐鲁番地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交易中心、是受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吐鲁番市,鄯善县、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地区行政公署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负责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及交易工作,接受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领导.隶属于吐鲁番地区国土资源局、吐鲁番地区土地储备交易工作的具体实施 由地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承担 第五条。土地储备交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的原则。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行政府专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储备或交易土地.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地区 县、市。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地区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应依照法律 法规 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征收 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必须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地区,县,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国土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土地储备的范围和程序。第九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开发。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二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因单位搬迁.解散 撤销。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四,因企业破产.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出让的国有土地 五,原划拨土地改变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六,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和由未利用地变更新增的建设用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调整、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八,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收购的土地、十一。闲置期限满两年的国有建设土地.十二、其他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十条、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一,资料收集 符合本办法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资料、1,土地收购申请书.2.法人资格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营业执照。5,土地使用权证及附图、6。房屋所有权证及产籍平面图 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二,权属核查 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面积 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征询意见 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根据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规划意见 四,费用测算、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及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费用测算评估 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五.方案报批。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拟定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地区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七,收购补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实行土地置换的 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根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共同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向县,市 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房产灭籍、九 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附着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经交付。即纳入储备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 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六,纠纷的处理,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已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解除原出让合同后。方可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第十三条、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期间应付出的土地出让金部分,第十四条,土地收购补偿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1。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定。2。按土地用途的征地成本加开发费中间价确定 3、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两款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第四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可以下列方式对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和利用,一、前期开发、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须完成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工作,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在未处置前.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临时改变土地用途使用,第十六条,储备土地需要处置的.在处置前其每宗土地的用途、年限,规划条件及处置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 报经地区行政公署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第五章。土地储备的交易,第十七条、土地交易实行计划管理.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交易计划 报地区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吐鲁番地区土地供应除国家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外、其他用地均按照土地交易计划由地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从土地储备中供应,第十九条、地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对储备土地的供应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十条,储备土地的供应要大力推行有偿使用,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划拨用地目录 以外的用地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要求供应土地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坚持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第六章 储备资金运作管理。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 1。地 县,市、二级财政根据收购项目按比例借款。2,金融机构贷款 3。社会融资补充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供应后所得资金应首先偿付土地收储资金,利息.前期开发费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等 剩余资金70、上缴财政.30,留作下一期土地储备的收储基金,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开发 出让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列入经营成本.经营成本由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审定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经费另行下文执行,第二十七条、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给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得索回。第二十九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的,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或者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吐鲁番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