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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民住宅用地属集体所有,村民享有使用权。第五条 村民住宅用地必须服从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住宅用地。非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提倡有条件的村庄统一修建多层住宅、第六条.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在符合本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规划区以外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村镇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村镇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第八条,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新的住宅用地、一,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原住宅用地的.二 原有住房受到自然灾害破坏或威胁。必须迁移的.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村民申请新的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要求分户者,原有住宅用地超过规定标准并能安排分户后进行住房建设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三.非法出租,出卖。转让或将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四 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 五、旧住宅用地可以利用而申请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村民住宅用地实行用地计划管理、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办理住宅用地的程序.一、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初步确定建房户。报镇人民政府审查、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经批准后,由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核发准建证,四 住宅建设竣工后 经区 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和执行建设规划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土地登记,占用农业用地的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载明建房理由。家庭成员姓名、职业.现住房情况 无房户要写明无房原因 以及申请占地类别等。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 三、标明左邻右舍固定参照物的建房占地方位图,第十三条 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内翻建.改建 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 翻建围墙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物,拆除费用由建房户承担、第十四条,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十五条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住宅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 并可对双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市辖县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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