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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 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第四条 村民住宅用地属集体所有、村民享有使用权、第五条、村民住宅用地必须服从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住宅用地.非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提倡有条件的村庄统一修建多层住宅 第六条.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符合本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规划区以外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村镇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村镇规划统一安排 村民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第八条,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的住宅用地,一,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原住宅用地的,二.原有住房受到自然灾害破坏或威胁。必须迁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村民申请新的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要求分户者 原有住宅用地超过规定标准并能安排分户后进行住房建设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三,非法出租,出卖,转让或将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四,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五,旧住宅用地可以利用而申请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村民住宅用地实行用地计划管理,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办理住宅用地的程序、一.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初步确定建房户,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经批准后 由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核发准建证、四,住宅建设竣工后、经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和执行建设规划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土地登记、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书 申请书应详细载明建房理由.家庭成员姓名,职业 现住房情况,无房户要写明无房原因。以及申请占地类别等、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三 标明左邻右舍固定参照物的建房占地方位图,第十三条.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内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 翻建围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 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物 拆除费用由建房户承担.第十四条.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五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住宅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双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市辖县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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