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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第四条。村民住宅用地属集体所有 村民享有使用权 第五条,村民住宅用地必须服从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住宅用地 非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 提倡有条件的村庄统一修建多层住宅,第六条、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符合本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规划区以外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村镇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村镇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新的住宅用地、一。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原住宅用地的、二 原有住房受到自然灾害破坏或威胁.必须迁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村民申请新的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 要求分户者,原有住宅用地超过规定标准并能安排分户后进行住房建设的、二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三。非法出租 出卖.转让或将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五。旧住宅用地可以利用而申请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村民住宅用地实行用地计划管理,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办理住宅用地的程序、一。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初步确定建房户.报镇人民政府审查,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 经批准后.由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核发准建证。四,住宅建设竣工后。经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和执行建设规划检查验收 合格的予以土地登记、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书 申请书应详细载明建房理由,家庭成员姓名 职业。现住房情况。无房户要写明无房原因、以及申请占地类别等、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 三,标明左邻右舍固定参照物的建房占地方位图。第十三条。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内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物.拆除费用由建房户承担 第十四条,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十五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住宅用地的 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 并可对双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市辖县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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