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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等法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第四条,村民住宅用地属集体所有,村民享有使用权,第五条,村民住宅用地必须服从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住宅用地.非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提倡有条件的村庄统一修建多层住宅.第六条,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符合本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规划区以外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村镇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村镇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第八条.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的住宅用地.一,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原住宅用地的。二、原有住房受到自然灾害破坏或威胁、必须迁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村民申请新的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要求分户者.原有住宅用地超过规定标准并能安排分户后进行住房建设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三.非法出租、出卖。转让或将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四,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五。旧住宅用地可以利用而申请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村民住宅用地实行用地计划管理.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办理住宅用地的程序、一、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初步确定建房户,报镇人民政府审查。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 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的 须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经批准后.由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核发准建证 四。住宅建设竣工后、经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和执行建设规划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土地登记.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书 申请书应详细载明建房理由,家庭成员姓名。职业.现住房情况,无房户要写明无房原因、以及申请占地类别等,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三,标明左邻右舍固定参照物的建房占地方位图.第十三条。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内翻建 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物,拆除费用由建房户承担.第十四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十五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住宅用地的 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双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市辖县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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