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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第四条。村民住宅用地属集体所有 村民享有使用权。第五条,村民住宅用地必须服从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住宅用地 非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提倡有条件的村庄统一修建多层住宅.第六条、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符合本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属于规划区以外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村镇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村镇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第八条,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的住宅用地、一、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原住宅用地的.二 原有住房受到自然灾害破坏或威胁。必须迁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村民申请新的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要求分户者.原有住宅用地超过规定标准并能安排分户后进行住房建设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三.非法出租.出卖,转让或将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四,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五、旧住宅用地可以利用而申请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村民住宅用地实行用地计划管理.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办理住宅用地的程序。一.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初步确定建房户。报镇人民政府审查.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 经批准后,由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核发准建证。四 住宅建设竣工后。经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和执行建设规划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土地登记,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书 申请书应详细载明建房理由,家庭成员姓名、职业.现住房情况,无房户要写明无房原因.以及申请占地类别等,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三.标明左邻右舍固定参照物的建房占地方位图。第十三条,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内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物、拆除费用由建房户承担。第十四条,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十五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住宅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 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 并可对双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市辖县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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