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第四条。村民住宅用地属集体所有,村民享有使用权 第五条.村民住宅用地必须服从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住宅用地,非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提倡有条件的村庄统一修建多层住宅.第六条、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符合本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规划区以外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村镇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村镇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的住宅用地.一。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原住宅用地的,二、原有住房受到自然灾害破坏或威胁。必须迁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村民申请新的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要求分户者,原有住宅用地超过规定标准并能安排分户后进行住房建设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三.非法出租,出卖.转让或将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四。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五、旧住宅用地可以利用而申请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村民住宅用地实行用地计划管理。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办理住宅用地的程序。一,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初步确定建房户,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经批准后,由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 核发准建证.四,住宅建设竣工后,经区 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和执行建设规划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土地登记,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载明建房理由,家庭成员姓名.职业、现住房情况 无房户要写明无房原因,以及申请占地类别等、二 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三 标明左邻右舍固定参照物的建房占地方位图.第十三条.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内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物 拆除费用由建房户承担,第十四条.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五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住宅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 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双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的50 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市辖县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