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民住宅用地属集体所有 村民享有使用权 第五条,村民住宅用地必须服从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住宅用地.非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提倡有条件的村庄统一修建多层住宅.第六条,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符合本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属于规划区以外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村镇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村镇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第八条.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的住宅用地.一。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原住宅用地的,二,原有住房受到自然灾害破坏或威胁,必须迁移的.三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村民申请新的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要求分户者、原有住宅用地超过规定标准并能安排分户后进行住房建设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三,非法出租、出卖,转让或将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四。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五,旧住宅用地可以利用而申请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村民住宅用地实行用地计划管理,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办理住宅用地的程序。一.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初步确定建房户,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经批准后.由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核发准建证,四。住宅建设竣工后,经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和执行建设规划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土地登记.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载明建房理由,家庭成员姓名,职业 现住房情况,无房户要写明无房原因。以及申请占地类别等 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三、标明左邻右舍固定参照物的建房占地方位图,第十三条、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内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 翻建围墙的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翻建 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物,拆除费用由建房户承担,第十四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五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住宅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双方当事人处以 非法所得的50 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辖县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