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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第四条,村民住宅用地属集体所有 村民享有使用权,第五条。村民住宅用地必须服从市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住宅用地。非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提倡有条件的村庄统一修建多层住宅。第六条。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符合本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规划区以外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村镇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村镇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第八条.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的住宅用地,一。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原住宅用地的,二 原有住房受到自然灾害破坏或威胁.必须迁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村民申请新的住宅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要求分户者 原有住宅用地超过规定标准并能安排分户后进行住房建设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三.非法出租 出卖、转让或将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四 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 五。旧住宅用地可以利用而申请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村民住宅用地实行用地计划管理、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办理住宅用地的程序,一 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初步确定建房户 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经批准后、由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核发准建证.四,住宅建设竣工后,经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和执行建设规划检查验收 合格的予以土地登记.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载明建房理由,家庭成员姓名,职业 现住房情况、无房户要写明无房原因,以及申请占地类别等,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 三 标明左邻右舍固定参照物的建房占地方位图,第十三条,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内翻建、改建 扩建房屋及新建 翻建围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翻建,改建 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物、拆除费用由建房户承担,第十四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十五条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住宅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双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市辖县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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