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第四条 村民住宅用地属集体所有,村民享有使用权、第五条,村民住宅用地必须服从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住宅用地 非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 提倡有条件的村庄统一修建多层住宅,第六条 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符合本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规划区以外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村镇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村镇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第八条、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的住宅用地 一.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原住宅用地的,二,原有住房受到自然灾害破坏或威胁.必须迁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村民申请新的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要求分户者。原有住宅用地超过规定标准并能安排分户后进行住房建设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三,非法出租.出卖,转让或将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四、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五.旧住宅用地可以利用而申请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村民住宅用地实行用地计划管理。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办理住宅用地的程序 一,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初步确定建房户。报镇人民政府审查。二 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的 须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经批准后,由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核发准建证 四.住宅建设竣工后。经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和执行建设规划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土地登记,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载明建房理由,家庭成员姓名,职业,现住房情况 无房户要写明无房原因、以及申请占地类别等,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三,标明左邻右舍固定参照物的建房占地方位图。第十三条.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内翻建 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 翻建围墙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物,拆除费用由建房户承担,第十四条,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五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住宅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 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双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市辖县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