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第四条、村民住宅用地属集体所有 村民享有使用权.第五条。村民住宅用地必须服从市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住宅用地,非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提倡有条件的村庄统一修建多层住宅.第六条,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符合本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 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规划区以外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村镇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村镇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的住宅用地、一,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原住宅用地的,二,原有住房受到自然灾害破坏或威胁,必须迁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村民申请新的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要求分户者.原有住宅用地超过规定标准并能安排分户后进行住房建设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三.非法出租 出卖 转让或将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四 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五,旧住宅用地可以利用而申请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村民住宅用地实行用地计划管理,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办理住宅用地的程序、一.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初步确定建房户,报镇人民政府审查,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的 须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经批准后.由区 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 界定用地范围 核发准建证,四.住宅建设竣工后.经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和执行建设规划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土地登记 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载明建房理由 家庭成员姓名,职业.现住房情况.无房户要写明无房原因,以及申请占地类别等,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三,标明左邻右舍固定参照物的建房占地方位图,第十三条 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内翻建 改建 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 翻建围墙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物,拆除费用由建房户承担,第十四条,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十五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住宅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双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市辖县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