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第四条.村民住宅用地属集体所有,村民享有使用权.第五条,村民住宅用地必须服从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住宅用地 非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提倡有条件的村庄统一修建多层住宅。第六条、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符合本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规划区以外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村镇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村镇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的住宅用地。一、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原住宅用地的,二,原有住房受到自然灾害破坏或威胁、必须迁移的.三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村民申请新的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要求分户者.原有住宅用地超过规定标准并能安排分户后进行住房建设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三。非法出租,出卖,转让或将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四.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五.旧住宅用地可以利用而申请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村民住宅用地实行用地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办理住宅用地的程序,一,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初步确定建房户,报镇人民政府审查.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经批准后.由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核发准建证。四.住宅建设竣工后.经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和执行建设规划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土地登记,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书 申请书应详细载明建房理由。家庭成员姓名。职业,现住房情况 无房户要写明无房原因 以及申请占地类别等,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 三.标明左邻右舍固定参照物的建房占地方位图.第十三条,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内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 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拆除违法建筑物。拆除费用由建房户承担,第十四条,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五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住宅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双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市辖县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