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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第四条 村民住宅用地属集体所有、村民享有使用权、第五条,村民住宅用地必须服从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住宅用地.非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提倡有条件的村庄统一修建多层住宅、第六条.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符合本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 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规划区以外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村镇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村镇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的住宅用地、一。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原住宅用地的、二、原有住房受到自然灾害破坏或威胁.必须迁移的.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村民申请新的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要求分户者.原有住宅用地超过规定标准并能安排分户后进行住房建设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三,非法出租,出卖、转让或将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四.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 五.旧住宅用地可以利用而申请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村民住宅用地实行用地计划管理,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办理住宅用地的程序,一 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初步确定建房户,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经批准后,由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核发准建证。四.住宅建设竣工后 经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和执行建设规划检查验收 合格的予以土地登记,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载明建房理由 家庭成员姓名 职业,现住房情况,无房户要写明无房原因 以及申请占地类别等,二 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三 标明左邻右舍固定参照物的建房占地方位图。第十三条。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内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物,拆除费用由建房户承担,第十四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十五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住宅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 并可对双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市辖县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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