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民住宅用地属集体所有,村民享有使用权,第五条,村民住宅用地必须服从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住宅用地、非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提倡有条件的村庄统一修建多层住宅 第六条 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符合本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属于规划区以外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村镇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村镇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的住宅用地,一、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原住宅用地的、二.原有住房受到自然灾害破坏或威胁、必须迁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村民申请新的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要求分户者。原有住宅用地超过规定标准并能安排分户后进行住房建设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三。非法出租,出卖,转让或将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四、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五 旧住宅用地可以利用而申请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村民住宅用地实行用地计划管理,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办理住宅用地的程序,一,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初步确定建房户,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经批准后,由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核发准建证.四,住宅建设竣工后,经区。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和执行建设规划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土地登记.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载明建房理由,家庭成员姓名。职业.现住房情况。无房户要写明无房原因.以及申请占地类别等 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三,标明左邻右舍固定参照物的建房占地方位图,第十三条 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内翻建 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物。拆除费用由建房户承担、第十四条.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五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住宅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双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市辖县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