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古树名木是国家重要的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为了加强自治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凡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499,300年的为二级古树 树龄在299,100年的为三级古树,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史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三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村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由林业行政部门主管、兵团农牧团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由兵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自治区古树名木由地、州,市以上绿化委员会确认和公布。一级、二级古树和名木由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确认公布,三级古树由地.州、市绿化委员会确认公布.第四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 建立台账,并上报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鉴定分级,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形成本行政区完整的古树名木资源档案.统一编号 设立标志、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档案每五年更新一次.古树名木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基本要求,在古树名木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范围、在古树群周围划出一定保护带.设置明显标志.并确定管护责任者,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风貌.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按土地权属落实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和寺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二 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部门管护.三 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街巷.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单位管护,四。居住小区内或者城镇居民院内非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指定专人管护。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所有者个人管护、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第七条。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抢救,复壮费用 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抢救,复壮.当地财政应给予补贴、第八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的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复壮。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 生活设施、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由当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责任。报经地,州 市以上绿化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理,第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砍伐古树名木.二 擅自移栽,三 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摘采果实和籽种.四,在树上挂物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五,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六 在树冠外缘3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 排放烟气,倾倒废水.废渣。堆放物料。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七。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十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古树名木原则上不应迁移,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必须经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审核批准,迁移一级古树,需自治区审批.迁移二级古树 需地 州、市审批、迁移三级古树,需县、市。审批。移栽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责任人不履行养护职责或不按技术规范养护致使古树名木衰萎、损伤或擅自处理自然死亡古树名木的 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 十条规定的.由当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 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应依照相关法规、追究责任,第十四条,国有林区的古树名木.暂不执行本办法.其保护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