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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统一规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 条例,和,办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宣传 建设 环卫。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产。园林。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 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科研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 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设施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板房,电话亭.搭建临时设施或占用公共场地施工,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其中,6平方米以上 包括6平方米,的广告设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区内乱贴,乱发各类宣传广告.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形美观。主办单位应定期检查.及时维护 经批准在市区设置经营性条幅广告的.悬挂时间不得超过5天。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清除时不得遗留垃圾,第十四条。在城市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现场的物料 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污水 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 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 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 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市容和环卫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城市沿街临时摊点和节假日从外地来的经营摊点,货车。由城管部门在委托权限内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办证和收费 各类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违章占道,乱搬 乱放,销售瓜果.蔬菜的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市场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其它有碍市容,交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城市内树木,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定期修剪、刷白和喷药。防风林带的环境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清扫.清运.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 树叶必须及时清除干净.第十七条。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各种物品 不得在林带内堆放物料,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 桥梁 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 广场 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 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垃圾清运许可证,开工后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倾倒,建筑施工单位需自行安排处置场地或需要回填的,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统一安排、否则按乱倒垃圾论处、改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装璜垃圾等要按规定的时间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十九条,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 应当保持外型完好 车容整洁。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建设部 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第二十一条.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 垃圾清运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应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 履行 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做好本单位办公区。厂区 经营区等地的环境清扫工作,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必须将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阻碍垃圾清运,不得在环卫设施内翻拣废品。医疗卫生、生物化学制品等单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动物尸体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按照标准处理,严禁任意弃置或倒入垃圾房内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厕所应按建设部、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达标 公共厕所应做到随脏随扫 定期喷药、灭蝇。消毒.符合条件的公厕,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有关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按标准收费。商场 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 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保洁工作 并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五条,从事饮食.理发、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务行业的经营店铺 必须具备室内排水设施.无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整改,否则不许营业,夜市、早市,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 克拉玛依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凡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实行净菜进城 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各类经营摊点必须配备、五个一 一把扫把 一个垃圾桶 一个簸箕,一块抹布。一把苍蝇拍。并做到随时打扫、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不准乱扔乱倒废弃物。第二十七条。城市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冬季扫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划分及监督检查,机关,团体 部队 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须按照、冬季扫雪打冰责任书,要求。在雪停24小时内及时清除责任路段或责任区冰雪。居民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第二十九条 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大型集贸市场建设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房。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点等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一条.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 使用垃圾消纳处理场所的应按规定标准交费.第三十二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 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得影响正常使用,第三十三条.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通道 管理人员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城市居住区或人流集中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存放各类垃圾的环卫设施、必须保持完好 整洁.任何人不得焚烧垃圾和乱倒污水,第三十四条,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处理场场地和设施、不得妨碍垃圾处理工作,严禁在垃圾场放养牲畜,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谁污染 谁治理。谁收费.谁服务 谁管理 的原则。按照环境卫生工作的分工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会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个人 暂住人口,含外来人员.的卫生费及居民装璜房屋的垃圾代运费.二。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委托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店铺等。门前三包.区卫生费 学校三包区卫生费减半 辖区内各单位,各行业的室内卫生费,以及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的卫生费、三,经营者在申办摊位证时。应按规定向城管部门缴纳卫生费 对拒不缴纳卫生费,有偿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确定 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护墙、不做遮挡,不按规定清理、清运污水和渣土,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撤.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 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一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 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对达不到城市市容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盗窃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及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除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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