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 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等.结合自治区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 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 依法实施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三,建立自治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四、发布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息,五 指导,监督地。州.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全区范围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七,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七条 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市场准入管理,第八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以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一 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进行建设和管理,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对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二、经营性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 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并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进行建设,经营和管理、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有关情况报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提出整改要求,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咨询.招标代理、项目代建及其它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应有相应资质和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的信用记录。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有规定的。从业人员在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第四章.市场主体行为管理,第十三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能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一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国家 交通部重点建设项目。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国道.省道及专用公路建设项目 重要农村.县乡。公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农村.县乡、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有项目管辖权的地、州,市.交通局审批,并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 项目法人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2,专家或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意见,3.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三、审批单位应在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批准理由.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项目法人不得规避招标或进行虚假招标.不得对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第十八条,公路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 材料供应的从业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国家投资为主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 签订廉政合同、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和审批同意。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并经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已办理征地手续。拆迁基本完成、能满足施工单位进场施工需要。5 施工 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缴纳质量保证金,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7 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证明和批复 2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与监理单位名单和合同价情况,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 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三、施工许可的程序.1,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建设项目、申请人向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 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由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 2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国道,省道建设项目及专用公路等项目,由申请人向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二级以上,含二级、农村公路,中型以上.含中型 桥梁。隧道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级以下农村公路,中型以下桥梁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四 施工许可办理期限。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项目.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二。咨询.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规程要求的勘察设计资料。设计文件或咨询意见.应按合同约定,施工中派驻设计代表。进行技术交底提供设计后续服务、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保证合同规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施工设备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人员和设备 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供应合同约定,确保其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保证供货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六,试验检测单位应当依据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 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 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 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五条、资金管理与工程款支付.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 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 项目法人不得挪用,挤占公路建设资金。项目法人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 要按规定期限及时退还各项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编制工程决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工程款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监督检查工程款使用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做好竣工财务决算转报审批工作、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用地要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第二十八条 公路工程除招标文件允许分包外不得分包。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一。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二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 三。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劳务分包人的管理和技术培训与指导,一。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 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按合同向农民工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二、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管理。纠正施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或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 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第五章。动态管理.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承接任务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将其他从业单位在项目中履约情况报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经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第三十四条。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应当作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中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处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地方保护或者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向自治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填报有关市场信息时弄虚作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第四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交通厅2000年3月6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第四十八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五十二条,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 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