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有效运行,保护城市水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污水 废水、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 输送,处理和排放污水。废水.降水的管道。明渠,暗渠及检查井,雨水井,倒水井.泵站,闸门,井盖等附属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规划 建设.管理和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第四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建设.管理、维护并重,第五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规划 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公共排水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排水设施 支持相关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 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第十条,城市排水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依法进行招投标。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排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将城市排水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按规定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第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上连接管道排水的,应当向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及排水管道 出水口平面图、二,排放的水质、水量,三、污水处理工艺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的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排水单位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 应提前30日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建筑工地需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排放前应当先行沉淀.未先行沉淀的 不得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第十七条,排水单位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废水处理设施,第十八条。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废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废水水质排放标准。第十九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调度管理,保证城市排水畅通 在防汛期间。城市排水单位必须服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指挥 第二十条.排水单位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排水单位因意外将有毒 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立即向市水务,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第二十二条,在排水干线管道。暗渠,排水泵站周边3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打桩。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超过管顶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以及在排水设施周边进行爆破的 应当制定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措施 在征得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产权单位同意后 报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毁损城市排水设施。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污泥。冰雪等废弃物 四。擅自堵塞 占压.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五 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敷设地下管线需穿越,改建或迁移原有排水设施的,须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设施养护与维修.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以外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 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二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按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负责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 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冒溢。管道破裂和井盖毁损等事故、养护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进行维修、疏通。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 养护维修单位不履行抢修责任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抢修 其费用由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城市排水工程施工或抢修故障.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沿线排水单位和社会通报,沿线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二 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 二,擅自穿越、迁移排水设施的、四 建筑工地临时排水未先行沉淀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三,四。五.项规定之一的 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一 二。项规定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水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