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 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 规定执行 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 登记、编号 造册 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在机关、部队,学校 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 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 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 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 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 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 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 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 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 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 建设单位 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 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 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 损伤、擅自迁移 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城 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 整治古树 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