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 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 四。树形奇特 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 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 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 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 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 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 倾倒废水废渣 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 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 采取复壮措施 进行抢救.第十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 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 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 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 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