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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 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 登记,编号,造册 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 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 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 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 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 攀树折枝 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刻划 钉钉,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 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 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 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 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 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 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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