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 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 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 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 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 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 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 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 堆物 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 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 应及时报告所在 地林业或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 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 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