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 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 二 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 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 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 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 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 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 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 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 企事业单位及庙 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 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 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 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攀树折枝 剥损树皮,三 在树上挂物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 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 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 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 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 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名木措施不力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