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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 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 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 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 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 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 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 企事业单位及庙 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 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并接受指导、监督 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 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三,在树上挂物、刻划 钉钉、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 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 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 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 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二条 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 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 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 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及其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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