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 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 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 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 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 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 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 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 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 由居民负责养护,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 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 监督.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四 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 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 堆物.挖土 建房 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 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抢救 复壮费。用 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 设施产权单位 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 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 整治古树,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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