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 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 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 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 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 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在铁路。公路 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攀树折枝 剥损树皮 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 堆物。挖土 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 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 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 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 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 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均有权制止或向 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 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 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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