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 均属古树名木 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树形奇特 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 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 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 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在机关、部队 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 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 必须精心养护管理 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 监督、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 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 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 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 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 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 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 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 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及其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