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 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 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 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 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 在机关,部队 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 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 攀树折枝。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 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 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 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第十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 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 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 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 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 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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