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 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树形奇特 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 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 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 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 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 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 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 责养护、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 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攀树折枝 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 建房。施工作业 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 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 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 进行抢救。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 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 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 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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