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 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 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 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 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 木进行调查,鉴定 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在机关。部队 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 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四 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 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 复壮费,用 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 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 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 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名木措施不力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