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 均属古树名木 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 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 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 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 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 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 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攀树折枝 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 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 排放烟气 动用明火 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 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二条 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及其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