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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 木进行调查。鉴定 登记.编号,造册 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 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 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攀树折枝 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 建房。施工作业 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 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 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 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 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 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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