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 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 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 设置明显标志 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 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在机关。部队、学校 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 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 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 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 攀树折枝。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刻划 钉钉,缠绕绳索,四 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 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 进行抢救.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复壮费、用 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 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 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