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 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 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 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 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 部队.学校 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 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 由居民负责养护、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 监督.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攀树折枝 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 刻划 钉钉。缠绕绳索,四 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 倾倒废水废渣 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 进行抢救,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复壮费、用 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 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 经依法批准后 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 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 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 死亡的 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及其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 名木措施不力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