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 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 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 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 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 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 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 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 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 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 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 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的 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 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 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名木措施不力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