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树形奇特 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 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 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 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 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 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 由居民负责养护.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 必须精心养护管理 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 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 攀树折枝。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 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 进行抢救 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复壮费,用 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 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 名木措施不力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