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 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 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 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 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 森林公园 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 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 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 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 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 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 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 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 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 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