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 对 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 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 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 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林地 风景游览区 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在铁路 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 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 监督.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 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攀树折枝 剥损树皮,三 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 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 进行抢救。第十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 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 迁 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 擅自迁移 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