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地。州。市.县,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实施,第四条。监督机构应采用巡查 抽查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巡查由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受检工程,抽查按照监督机构制定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实施,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按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第六条 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资质证书,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查验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以及工程概况表 四,外省区企业进疆备案手续.第七条。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监督小组成员.抽查的频次及时间节点.二,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抽查的内容和方式、三,对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抽查的内容和方式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第八条、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一。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工程检测检查手段.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重点部位 关键环节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保节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控制保证资料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实行分类和差别化监督管理.二.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各责任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有关签字,确认文件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 应持证上岗,并不少于2人.第九条,监督机构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二.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质量检测报告等,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可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测。第十条、监督机构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单位 有无要求承包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情况、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变更重新送审情况。二、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人员到场服务及签字情况、现场服务的勘察设计人员与投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人员、进疆备案人员相符情况、设计变更 图纸会审情况。有无指定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生产厂或供应商情况,三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组成人员与投标文件 施工合同、进疆备案人员相符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情况,执行进场材料检验制度情况,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情况.执行隐蔽工程,检验批 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情况,有无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情况,四、监理单位,施工现场总监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及到位情况,监理规划执行情况,履行有关审查签字。见证取样,旁站监理等职责情况.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及时纠正。上报情况.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有无超越核准的类别 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情况、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依法应予处罚的,应当立案查处或报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一、违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 二.使用非本单位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服务.涉嫌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三。工程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隐患时.不及时纠正。报告的.四,其他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第十二条,监督机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标准等情况.二.各责任主体参加验收人员资格情况。三。各责任主体对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重新组织验收。并记录监督报告,一、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人员资格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二。住宅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分户检查验收 三,工程质量投诉未核实。处理的。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监督机构应当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质量行为记录情况的监督意见,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文件的监督意见。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 监督人员应当收集、整理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的文件资料 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 应向备案机构提交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设置的有关文字.图片资料.第十七条.各级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及其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强化对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和单位实施差别化分类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效能,第十八条,县,市,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上报州、市,地.监督机构,州,市.地,监督机构汇总整理后,及时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格条件,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保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和人员编制落实到位,第二十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抢险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新建建 2002 11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