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建设管理。促进港口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利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及设施适用本规定 本市客运码头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淮南港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提升物流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第四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港口建设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水利。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港口建设条件第五条,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应集中布置。不同功能码头要合理分区布局。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 港口安全评价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港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项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 港口岸线建设投资强度每米不低于30万元。使用陆域的,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第八条,港口的功能要布局合理,其陆域应有必要的纵深.原则上不低于200米 港口的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应互相适应 协调发展 第三章、建设要求及标准第九条,港口项目的陆域应按生产区 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辅助生产建筑物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综合办公楼,候工楼,变电所.流动机械库,工具库。材料库和机修间等、港口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港口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 除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的管线外 其他码头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第十条,港口水工设施宜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形式,装卸液态货的除外。港口泊位布置宜采用顺岸式 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在进入港区的道路上建设门楼,悬挂单位标牌。企业内部环境整洁 地面平整硬化 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散货堆场应采用钢结构大棚覆盖、檐口高度不小于6米.周边应设置不低于60厘米的隔离墩.将堆场与港口内部道路有效分隔、第十三条,生产用池.坑、沟等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港口前沿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进行生产的港口应保证足够的照明 采取降噪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第十四条.保持港口安全通道畅通 标记明显,工具、材料 货物堆放整齐.并有醒目标志实行定位.第十五条、港口应配置防撞缓冲设备,系船设备及装卸.运输等现代化 专业化的设备.设施 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 散货港口应配备堆取料机.吊机、装船机、卸船机 牵引车等机械设备,散货装船作业不得使用车辆向船舱直倒的方式、易起尘干散货装卸船作业应采用连续性装卸设备,干散货港口的堆场、落料口 转运点等位置应建设喷淋 收尘器等抑尘设施。不能洒水抑尘的易起尘散货 应实现全封闭储存。装卸和运输 皮带运输机廊道应当封闭 有集装箱码头的港口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集装箱装卸桥、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桥式起重机,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5t 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机,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等,港口进出口通道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通过导流沟槽与沉淀池相连、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或排放,第十六条 港口作业前 应检查生产设备.设施状况。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 作业现场流动机械应实行定置管理,完成作业后应进行设备.设施清理并归置原位。港口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确保外观整洁、性能完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格证,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有合格证件、大型起吊设备应统一着色.第十七条,在港口前沿,储存场所.仓库、卡口等安装摄像头、实行24小时全方位实时视频监控并与管理部门联网、第十八条.港口项目应配套建设绿化.亮化工程,绿地率控制在10.15、范围内.场地周边应采用灌木等进行绿化隔离,场地内要确保排水通畅.污水需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应配备足够数量带盖、分类垃圾桶并保持外表整洁。存放场所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装卸操作人员,辅助装卸生产人员、货运业务人员,生产调度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等.并制定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 员工行为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制度重点内容应在港口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条、建设完成的港口码头项目均应参照本规定实施达标整治 对落后的设施,设备应予拆除、并加大投入配置先进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和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第四章,建设流程第二十一条 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依据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的港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 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 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 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 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无法修复的应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