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建设管理,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利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及设施适用本规定,本市客运码头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淮南港总体规划 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提升物流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第四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港口建设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 局具体负责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 安全生产监管,水利 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港口建设条件第五条 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应集中布置.不同功能码头要合理分区布局 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第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港口安全评价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港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项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港口岸线建设投资强度每米不低于30万元,使用陆域的.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八条.港口的功能要布局合理、其陆域应有必要的纵深,原则上不低于200米 港口的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应互相适应 协调发展 第三章。建设要求及标准第九条 港口项目的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 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 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辅助生产建筑物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综合办公楼,候工楼、变电所.流动机械库。工具库,材料库和机修间等,港口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 港口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除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的管线外。其他码头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第十条 港口水工设施宜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形式.装卸液态货的除外。港口泊位布置宜采用顺岸式 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在进入港区的道路上建设门楼,悬挂单位标牌 企业内部环境整洁、地面平整硬化 清洁卫生、第十二条。散货堆场应采用钢结构大棚覆盖,檐口高度不小于6米 周边应设置不低于60厘米的隔离墩,将堆场与港口内部道路有效分隔,第十三条。生产用池 坑。沟等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港口前沿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进行生产的港口应保证足够的照明.采取降噪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第十四条。保持港口安全通道畅通.标记明显。工具,材料。货物堆放整齐.并有醒目标志实行定位、第十五条,港口应配置防撞缓冲设备.系船设备及装卸.运输等现代化,专业化的设备,设施.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 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散货港口应配备堆取料机 吊机,装船机,卸船机.牵引车等机械设备,散货装船作业不得使用车辆向船舱直倒的方式,易起尘干散货装卸船作业应采用连续性装卸设备,干散货港口的堆场,落料口、转运点等位置应建设喷淋.收尘器等抑尘设施。不能洒水抑尘的易起尘散货、应实现全封闭储存,装卸和运输.皮带运输机廊道应当封闭 有集装箱码头的港口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集装箱装卸桥,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5t 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机,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等、港口进出口通道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通过导流沟槽与沉淀池相连,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或排放,第十六条,港口作业前。应检查生产设备 设施状况,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 作业现场流动机械应实行定置管理。完成作业后应进行设备,设施清理并归置原位 港口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确保外观整洁,性能完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格证,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有合格证件,大型起吊设备应统一着色.第十七条.在港口前沿。储存场所,仓库.卡口等安装摄像头 实行24小时全方位实时视频监控并与管理部门联网、第十八条,港口项目应配套建设绿化,亮化工程.绿地率控制在10,15,范围内,场地周边应采用灌木等进行绿化隔离.场地内要确保排水通畅,污水需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应配备足够数量带盖,分类垃圾桶并保持外表整洁、存放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 装卸操作人员,辅助装卸生产人员。货运业务人员,生产调度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等.并制定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员工行为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制度重点内容应在港口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条,建设完成的港口码头项目均应参照本规定实施达标整治.对落后的设施。设备应予拆除。并加大投入配置先进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和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 第四章,建设流程第二十一条。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依据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政府性投资的港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 组织项目监理 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 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 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对航道.防波堤 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