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管理,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利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及设施适用本规定。本市客运码头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淮南港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提升物流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第四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港口建设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港航管理 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 水利。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港口建设条件第五条、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应集中布置、不同功能码头要合理分区布局,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 港口安全评价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港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项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港口岸线建设投资强度每米不低于30万元。使用陆域的 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第八条 港口的功能要布局合理.其陆域应有必要的纵深、原则上不低于200米,港口的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第三章 建设要求及标准第九条,港口项目的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辅助生产建筑物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综合办公楼,候工楼,变电所、流动机械库,工具库。材料库和机修间等。港口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港口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除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的管线外 其他码头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第十条.港口水工设施宜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形式,装卸液态货的除外 港口泊位布置宜采用顺岸式.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在进入港区的道路上建设门楼、悬挂单位标牌,企业内部环境整洁 地面平整硬化。清洁卫生。第十二条,散货堆场应采用钢结构大棚覆盖、檐口高度不小于6米、周边应设置不低于60厘米的隔离墩。将堆场与港口内部道路有效分隔.第十三条。生产用池。坑.沟等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 港口前沿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进行生产的港口应保证足够的照明、采取降噪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第十四条,保持港口安全通道畅通.标记明显.工具.材料、货物堆放整齐.并有醒目标志实行定位。第十五条。港口应配置防撞缓冲设备。系船设备及装卸.运输等现代化.专业化的设备,设施,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散货港口应配备堆取料机。吊机,装船机.卸船机,牵引车等机械设备。散货装船作业不得使用车辆向船舱直倒的方式,易起尘干散货装卸船作业应采用连续性装卸设备.干散货港口的堆场。落料口。转运点等位置应建设喷淋.收尘器等抑尘设施,不能洒水抑尘的易起尘散货,应实现全封闭储存,装卸和运输、皮带运输机廊道应当封闭、有集装箱码头的港口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集装箱装卸桥,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 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 5t。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机,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等。港口进出口通道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通过导流沟槽与沉淀池相连,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或排放、第十六条.港口作业前 应检查生产设备,设施状况。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作业现场流动机械应实行定置管理 完成作业后应进行设备,设施清理并归置原位.港口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确保外观整洁,性能完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格证,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有合格证件,大型起吊设备应统一着色,第十七条 在港口前沿,储存场所 仓库,卡口等安装摄像头,实行24小时全方位实时视频监控并与管理部门联网 第十八条 港口项目应配套建设绿化 亮化工程,绿地率控制在10,15。范围内,场地周边应采用灌木等进行绿化隔离。场地内要确保排水通畅,污水需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应配备足够数量带盖、分类垃圾桶并保持外表整洁、存放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 装卸操作人员,辅助装卸生产人员,货运业务人员.生产调度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等 并制定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员工行为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制度重点内容应在港口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条、建设完成的港口码头项目均应参照本规定实施达标整治 对落后的设施.设备应予拆除、并加大投入配置先进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和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第四章,建设流程第二十一条.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依据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政府性投资的港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 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 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 工程完工后 编制竣工材料 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 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 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