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管理、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利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及设施适用本规定,本市客运码头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淮南港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提升物流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第四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港口建设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 局具体负责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水利.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建设条件第五条 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应集中布置,不同功能码头要合理分区布局、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港口安全评价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港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项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港口岸线建设投资强度每米不低于30万元.使用陆域的,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第八条。港口的功能要布局合理、其陆域应有必要的纵深,原则上不低于200米、港口的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第三章。建设要求及标准第九条。港口项目的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辅助生产建筑物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综合办公楼,候工楼、变电所、流动机械库,工具库 材料库和机修间等,港口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港口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除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的管线外 其他码头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第十条.港口水工设施宜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形式。装卸液态货的除外、港口泊位布置宜采用顺岸式,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在进入港区的道路上建设门楼 悬挂单位标牌.企业内部环境整洁、地面平整硬化,清洁卫生、第十二条,散货堆场应采用钢结构大棚覆盖.檐口高度不小于6米 周边应设置不低于60厘米的隔离墩.将堆场与港口内部道路有效分隔、第十三条。生产用池.坑,沟等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港口前沿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夜间进行生产的港口应保证足够的照明。采取降噪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 第十四条,保持港口安全通道畅通,标记明显.工具、材料 货物堆放整齐.并有醒目标志实行定位、第十五条.港口应配置防撞缓冲设备 系船设备及装卸 运输等现代化.专业化的设备。设施 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散货港口应配备堆取料机,吊机。装船机、卸船机.牵引车等机械设备、散货装船作业不得使用车辆向船舱直倒的方式,易起尘干散货装卸船作业应采用连续性装卸设备.干散货港口的堆场.落料口 转运点等位置应建设喷淋,收尘器等抑尘设施、不能洒水抑尘的易起尘散货.应实现全封闭储存,装卸和运输.皮带运输机廊道应当封闭。有集装箱码头的港口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 集装箱装卸桥。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桥式起重机。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5t.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机。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等.港口进出口通道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通过导流沟槽与沉淀池相连。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或排放。第十六条、港口作业前.应检查生产设备.设施状况,作业过程中 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作业现场流动机械应实行定置管理 完成作业后应进行设备 设施清理并归置原位.港口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外观整洁。性能完好 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格证,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有合格证件 大型起吊设备应统一着色.第十七条 在港口前沿,储存场所。仓库、卡口等安装摄像头,实行24小时全方位实时视频监控并与管理部门联网.第十八条,港口项目应配套建设绿化,亮化工程。绿地率控制在10.15,范围内 场地周边应采用灌木等进行绿化隔离 场地内要确保排水通畅 污水需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应配备足够数量带盖、分类垃圾桶并保持外表整洁,存放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装卸操作人员、辅助装卸生产人员.货运业务人员,生产调度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等,并制定与港口经营规模 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 员工行为准则 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制度重点内容应在港口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条,建设完成的港口码头项目均应参照本规定实施达标整治 对落后的设施,设备应予拆除,并加大投入配置先进的设施、设备 加强管理和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第四章.建设流程第二十一条,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依据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的港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 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 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 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