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管理.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利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及设施适用本规定 本市客运码头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淮南港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提升物流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第四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港口建设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 城乡规划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水利。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港口建设条件第五条。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应集中布置,不同功能码头要合理分区布局。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度 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第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港口安全评价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港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项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港口岸线建设投资强度每米不低于30万元.使用陆域的,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 省。市相关规定。第八条,港口的功能要布局合理.其陆域应有必要的纵深.原则上不低于200米,港口的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应互相适应 协调发展 第三章,建设要求及标准第九条,港口项目的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辅助生产建筑物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综合办公楼,候工楼,变电所、流动机械库,工具库,材料库和机修间等。港口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 港口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除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的管线外 其他码头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第十条,港口水工设施宜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形式。装卸液态货的除外 港口泊位布置宜采用顺岸式.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在进入港区的道路上建设门楼 悬挂单位标牌 企业内部环境整洁.地面平整硬化,清洁卫生、第十二条、散货堆场应采用钢结构大棚覆盖。檐口高度不小于6米、周边应设置不低于60厘米的隔离墩,将堆场与港口内部道路有效分隔.第十三条,生产用池,坑,沟等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港口前沿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进行生产的港口应保证足够的照明,采取降噪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第十四条。保持港口安全通道畅通。标记明显、工具 材料,货物堆放整齐.并有醒目标志实行定位 第十五条,港口应配置防撞缓冲设备,系船设备及装卸、运输等现代化,专业化的设备,设施,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散货港口应配备堆取料机,吊机.装船机,卸船机 牵引车等机械设备,散货装船作业不得使用车辆向船舱直倒的方式,易起尘干散货装卸船作业应采用连续性装卸设备、干散货港口的堆场,落料口、转运点等位置应建设喷淋,收尘器等抑尘设施、不能洒水抑尘的易起尘散货 应实现全封闭储存。装卸和运输,皮带运输机廊道应当封闭,有集装箱码头的港口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集装箱装卸桥.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5t、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桥式起重机 集装箱正面吊运机,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等,港口进出口通道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通过导流沟槽与沉淀池相连。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或排放。第十六条,港口作业前。应检查生产设备、设施状况,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作业现场流动机械应实行定置管理、完成作业后应进行设备,设施清理并归置原位.港口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外观整洁。性能完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格证、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有合格证件 大型起吊设备应统一着色 第十七条,在港口前沿、储存场所,仓库,卡口等安装摄像头.实行24小时全方位实时视频监控并与管理部门联网,第十八条.港口项目应配套建设绿化.亮化工程.绿地率控制在10 15 范围内、场地周边应采用灌木等进行绿化隔离。场地内要确保排水通畅,污水需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应配备足够数量带盖,分类垃圾桶并保持外表整洁,存放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装卸操作人员,辅助装卸生产人员。货运业务人员 生产调度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等 并制定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员工行为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制度重点内容应在港口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条,建设完成的港口码头项目均应参照本规定实施达标整治,对落后的设施。设备应予拆除,并加大投入配置先进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和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第四章、建设流程第二十一条、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依据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的港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 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 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无法修复的应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