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管理、促进港口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利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及设施适用本规定 本市客运码头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 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淮南港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提升物流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第四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港口建设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 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水利、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做好港口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港口建设条件第五条、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应集中布置 不同功能码头要合理分区布局,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度 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港口安全评价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港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项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港口岸线建设投资强度每米不低于30万元。使用陆域的。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 省、市相关规定.第八条,港口的功能要布局合理,其陆域应有必要的纵深,原则上不低于200米,港口的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第三章 建设要求及标准第九条、港口项目的陆域应按生产区 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 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辅助生产建筑物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综合办公楼、候工楼.变电所.流动机械库。工具库.材料库和机修间等,港口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港口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除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的管线外、其他码头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第十条、港口水工设施宜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形式,装卸液态货的除外.港口泊位布置宜采用顺岸式,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在进入港区的道路上建设门楼、悬挂单位标牌,企业内部环境整洁、地面平整硬化 清洁卫生。第十二条,散货堆场应采用钢结构大棚覆盖.檐口高度不小于6米 周边应设置不低于60厘米的隔离墩,将堆场与港口内部道路有效分隔、第十三条.生产用池.坑、沟等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 港口前沿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进行生产的港口应保证足够的照明,采取降噪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第十四条,保持港口安全通道畅通.标记明显、工具.材料 货物堆放整齐,并有醒目标志实行定位,第十五条,港口应配置防撞缓冲设备 系船设备及装卸.运输等现代化。专业化的设备,设施.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散货港口应配备堆取料机,吊机,装船机。卸船机。牵引车等机械设备.散货装船作业不得使用车辆向船舱直倒的方式.易起尘干散货装卸船作业应采用连续性装卸设备、干散货港口的堆场,落料口、转运点等位置应建设喷淋。收尘器等抑尘设施.不能洒水抑尘的易起尘散货 应实现全封闭储存、装卸和运输、皮带运输机廊道应当封闭。有集装箱码头的港口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集装箱装卸桥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 5t.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机,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等,港口进出口通道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通过导流沟槽与沉淀池相连、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或排放,第十六条,港口作业前 应检查生产设备。设施状况.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作业现场流动机械应实行定置管理 完成作业后应进行设备 设施清理并归置原位。港口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外观整洁,性能完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格证、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有合格证件,大型起吊设备应统一着色、第十七条。在港口前沿。储存场所。仓库 卡口等安装摄像头,实行24小时全方位实时视频监控并与管理部门联网,第十八条.港口项目应配套建设绿化、亮化工程、绿地率控制在10 15,范围内,场地周边应采用灌木等进行绿化隔离。场地内要确保排水通畅,污水需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应配备足够数量带盖。分类垃圾桶并保持外表整洁,存放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装卸操作人员。辅助装卸生产人员 货运业务人员。生产调度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等.并制定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员工行为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制度重点内容应在港口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条、建设完成的港口码头项目均应参照本规定实施达标整治、对落后的设施、设备应予拆除、并加大投入配置先进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和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第四章、建设流程第二十一条 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 港口建设项目依据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的港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 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 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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