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淮南市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管理、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利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及设施适用本规定,本市客运码头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 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淮南港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提升物流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第四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港口建设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 局具体负责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水利,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港口建设条件第五条,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应集中布置.不同功能码头要合理分区布局。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港口安全评价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港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项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港口岸线建设投资强度每米不低于30万元 使用陆域的、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 省,市相关规定。第八条,港口的功能要布局合理,其陆域应有必要的纵深、原则上不低于200米 港口的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第三章.建设要求及标准第九条。港口项目的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 辅助生产建筑物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综合办公楼,候工楼、变电所.流动机械库、工具库,材料库和机修间等、港口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港口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除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的管线外,其他码头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第十条 港口水工设施宜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形式、装卸液态货的除外,港口泊位布置宜采用顺岸式。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在进入港区的道路上建设门楼,悬挂单位标牌 企业内部环境整洁。地面平整硬化、清洁卫生。第十二条。散货堆场应采用钢结构大棚覆盖、檐口高度不小于6米。周边应设置不低于60厘米的隔离墩。将堆场与港口内部道路有效分隔、第十三条.生产用池.坑,沟等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港口前沿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进行生产的港口应保证足够的照明 采取降噪措施 选用低噪音设备,第十四条、保持港口安全通道畅通、标记明显.工具。材料,货物堆放整齐 并有醒目标志实行定位.第十五条,港口应配置防撞缓冲设备 系船设备及装卸、运输等现代化。专业化的设备 设施,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散货港口应配备堆取料机 吊机,装船机,卸船机.牵引车等机械设备、散货装船作业不得使用车辆向船舱直倒的方式,易起尘干散货装卸船作业应采用连续性装卸设备、干散货港口的堆场、落料口,转运点等位置应建设喷淋,收尘器等抑尘设施 不能洒水抑尘的易起尘散货.应实现全封闭储存,装卸和运输,皮带运输机廊道应当封闭.有集装箱码头的港口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集装箱装卸桥.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5t,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机,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等。港口进出口通道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并通过导流沟槽与沉淀池相连,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或排放。第十六条、港口作业前,应检查生产设备,设施状况,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作业现场流动机械应实行定置管理,完成作业后应进行设备、设施清理并归置原位,港口设备 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确保外观整洁,性能完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格证,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有合格证件,大型起吊设备应统一着色。第十七条.在港口前沿.储存场所 仓库,卡口等安装摄像头,实行24小时全方位实时视频监控并与管理部门联网、第十八条、港口项目应配套建设绿化、亮化工程.绿地率控制在10。15.范围内。场地周边应采用灌木等进行绿化隔离,场地内要确保排水通畅、污水需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应配备足够数量带盖。分类垃圾桶并保持外表整洁。存放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现场管理人员.装卸操作人员,辅助装卸生产人员,货运业务人员 生产调度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等 并制定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员工行为准则 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制度重点内容应在港口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条,建设完成的港口码头项目均应参照本规定实施达标整治.对落后的设施,设备应予拆除,并加大投入配置先进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和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第四章 建设流程第二十一条、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依据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的港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 备案制.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 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 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 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 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 应当依法向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无法修复的应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