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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管理,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利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及设施适用本规定.本市客运码头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 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淮南港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 提升物流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第四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港口建设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水利、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建设条件第五条,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应集中布置。不同功能码头要合理分区布局 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港口安全评价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港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项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港口岸线建设投资强度每米不低于30万元 使用陆域的,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 省 市相关规定.第八条。港口的功能要布局合理、其陆域应有必要的纵深,原则上不低于200米.港口的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应互相适应 协调发展、第三章.建设要求及标准第九条,港口项目的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 辅助生产建筑物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综合办公楼、候工楼,变电所.流动机械库,工具库。材料库和机修间等 港口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港口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除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的管线外、其他码头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第十条 港口水工设施宜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形式、装卸液态货的除外、港口泊位布置宜采用顺岸式。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在进入港区的道路上建设门楼,悬挂单位标牌.企业内部环境整洁,地面平整硬化,清洁卫生.第十二条.散货堆场应采用钢结构大棚覆盖。檐口高度不小于6米 周边应设置不低于60厘米的隔离墩,将堆场与港口内部道路有效分隔,第十三条.生产用池 坑,沟等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 港口前沿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进行生产的港口应保证足够的照明,采取降噪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第十四条,保持港口安全通道畅通、标记明显 工具。材料 货物堆放整齐.并有醒目标志实行定位 第十五条 港口应配置防撞缓冲设备、系船设备及装卸,运输等现代化。专业化的设备、设施.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散货港口应配备堆取料机 吊机,装船机,卸船机、牵引车等机械设备,散货装船作业不得使用车辆向船舱直倒的方式.易起尘干散货装卸船作业应采用连续性装卸设备。干散货港口的堆场,落料口.转运点等位置应建设喷淋,收尘器等抑尘设施,不能洒水抑尘的易起尘散货、应实现全封闭储存,装卸和运输.皮带运输机廊道应当封闭.有集装箱码头的港口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 集装箱装卸桥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5t 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机。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等 港口进出口通道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通过导流沟槽与沉淀池相连、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或排放,第十六条、港口作业前 应检查生产设备,设施状况,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作业现场流动机械应实行定置管理.完成作业后应进行设备,设施清理并归置原位。港口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确保外观整洁 性能完好 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格证、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有合格证件,大型起吊设备应统一着色,第十七条,在港口前沿,储存场所、仓库、卡口等安装摄像头.实行24小时全方位实时视频监控并与管理部门联网。第十八条,港口项目应配套建设绿化,亮化工程 绿地率控制在10 15 范围内 场地周边应采用灌木等进行绿化隔离。场地内要确保排水通畅。污水需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应配备足够数量带盖,分类垃圾桶并保持外表整洁。存放场所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装卸操作人员、辅助装卸生产人员。货运业务人员,生产调度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等。并制定与港口经营规模 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员工行为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制度重点内容应在港口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条 建设完成的港口码头项目均应参照本规定实施达标整治,对落后的设施。设备应予拆除 并加大投入配置先进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和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 第四章。建设流程第二十一条 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依据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的港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 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 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 市港航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 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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