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管理 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利用港口岸线新建 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及设施适用本规定,本市客运码头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 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淮南港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提升物流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第四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港口建设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 安全生产监管、水利,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做好港口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港口建设条件第五条。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应集中布置 不同功能码头要合理分区布局 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 港口安全评价等 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港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项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港口岸线建设投资强度每米不低于30万元、使用陆域的、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第八条 港口的功能要布局合理.其陆域应有必要的纵深 原则上不低于200米,港口的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第三章.建设要求及标准第九条、港口项目的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辅助生产建筑物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综合办公楼。候工楼,变电所,流动机械库、工具库、材料库和机修间等。港口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港口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除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的管线外,其他码头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第十条。港口水工设施宜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形式、装卸液态货的除外.港口泊位布置宜采用顺岸式,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在进入港区的道路上建设门楼,悬挂单位标牌,企业内部环境整洁,地面平整硬化、清洁卫生.第十二条,散货堆场应采用钢结构大棚覆盖,檐口高度不小于6米。周边应设置不低于60厘米的隔离墩,将堆场与港口内部道路有效分隔,第十三条。生产用池.坑 沟等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港口前沿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进行生产的港口应保证足够的照明,采取降噪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第十四条,保持港口安全通道畅通、标记明显。工具。材料 货物堆放整齐。并有醒目标志实行定位。第十五条,港口应配置防撞缓冲设备.系船设备及装卸.运输等现代化、专业化的设备 设施,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 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散货港口应配备堆取料机、吊机,装船机。卸船机、牵引车等机械设备 散货装船作业不得使用车辆向船舱直倒的方式.易起尘干散货装卸船作业应采用连续性装卸设备.干散货港口的堆场,落料口。转运点等位置应建设喷淋,收尘器等抑尘设施,不能洒水抑尘的易起尘散货.应实现全封闭储存.装卸和运输.皮带运输机廊道应当封闭 有集装箱码头的港口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 集装箱装卸桥、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5t.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机.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等.港口进出口通道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通过导流沟槽与沉淀池相连,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或排放.第十六条,港口作业前。应检查生产设备,设施状况,作业过程中 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杜绝违章作业.作业现场流动机械应实行定置管理、完成作业后应进行设备,设施清理并归置原位、港口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 保养。确保外观整洁.性能完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格证.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有合格证件.大型起吊设备应统一着色.第十七条、在港口前沿,储存场所,仓库.卡口等安装摄像头、实行24小时全方位实时视频监控并与管理部门联网,第十八条。港口项目应配套建设绿化.亮化工程 绿地率控制在10 15,范围内,场地周边应采用灌木等进行绿化隔离,场地内要确保排水通畅,污水需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应配备足够数量带盖,分类垃圾桶并保持外表整洁,存放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装卸操作人员 辅助装卸生产人员,货运业务人员、生产调度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等。并制定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员工行为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制度重点内容应在港口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条。建设完成的港口码头项目均应参照本规定实施达标整治 对落后的设施 设备应予拆除 并加大投入配置先进的设施 设备,加强管理和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第四章.建设流程第二十一条 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依据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的港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 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 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 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