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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管理。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利用港口岸线新建 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及设施适用本规定。本市客运码头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淮南港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确保安全生产。提升物流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第四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港口建设主管部门 其所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 局具体负责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水利,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做好港口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港口建设条件第五条.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应集中布置,不同功能码头要合理分区布局 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 港口安全评价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港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项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港口岸线建设投资强度每米不低于30万元,使用陆域的,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第八条.港口的功能要布局合理.其陆域应有必要的纵深,原则上不低于200米。港口的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第三章.建设要求及标准第九条。港口项目的陆域应按生产区 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辅助生产建筑物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综合办公楼,候工楼.变电所 流动机械库.工具库、材料库和机修间等。港口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港口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除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的管线外、其他码头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第十条,港口水工设施宜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形式.装卸液态货的除外,港口泊位布置宜采用顺岸式,第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在进入港区的道路上建设门楼,悬挂单位标牌 企业内部环境整洁 地面平整硬化.清洁卫生、第十二条。散货堆场应采用钢结构大棚覆盖 檐口高度不小于6米,周边应设置不低于60厘米的隔离墩、将堆场与港口内部道路有效分隔,第十三条.生产用池。坑.沟等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港口前沿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进行生产的港口应保证足够的照明,采取降噪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第十四条、保持港口安全通道畅通。标记明显 工具.材料.货物堆放整齐 并有醒目标志实行定位 第十五条,港口应配置防撞缓冲设备.系船设备及装卸、运输等现代化。专业化的设备、设施,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散货港口应配备堆取料机。吊机。装船机,卸船机 牵引车等机械设备.散货装船作业不得使用车辆向船舱直倒的方式、易起尘干散货装卸船作业应采用连续性装卸设备,干散货港口的堆场,落料口,转运点等位置应建设喷淋。收尘器等抑尘设施,不能洒水抑尘的易起尘散货,应实现全封闭储存 装卸和运输.皮带运输机廊道应当封闭 有集装箱码头的港口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集装箱装卸桥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5t 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机.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等、港口进出口通道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通过导流沟槽与沉淀池相连 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或排放 第十六条 港口作业前,应检查生产设备,设施状况。作业过程中 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杜绝违章作业,作业现场流动机械应实行定置管理.完成作业后应进行设备,设施清理并归置原位。港口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外观整洁。性能完好 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格证 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有合格证件 大型起吊设备应统一着色.第十七条,在港口前沿。储存场所.仓库.卡口等安装摄像头。实行24小时全方位实时视频监控并与管理部门联网,第十八条,港口项目应配套建设绿化,亮化工程,绿地率控制在10 15,范围内,场地周边应采用灌木等进行绿化隔离、场地内要确保排水通畅。污水需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应配备足够数量带盖。分类垃圾桶并保持外表整洁.存放场所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 装卸操作人员.辅助装卸生产人员.货运业务人员.生产调度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等,并制定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员工行为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制度重点内容应在港口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条,建设完成的港口码头项目均应参照本规定实施达标整治.对落后的设施,设备应予拆除,并加大投入配置先进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和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第四章、建设流程第二十一条,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依据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政府性投资的港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 备案制,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 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 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 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 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 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 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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