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管理 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利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及设施适用本规定.本市客运码头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淮南港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提升物流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第四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港口建设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水利.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港口建设条件第五条。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应集中布置、不同功能码头要合理分区布局。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第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港口安全评价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港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项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港口岸线建设投资强度每米不低于30万元,使用陆域的.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第八条。港口的功能要布局合理 其陆域应有必要的纵深.原则上不低于200米,港口的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 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 第三章、建设要求及标准第九条.港口项目的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辅助生产建筑物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综合办公楼 候工楼 变电所 流动机械库,工具库,材料库和机修间等.港口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港口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除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的管线外、其他码头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第十条、港口水工设施宜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形式。装卸液态货的除外,港口泊位布置宜采用顺岸式,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在进入港区的道路上建设门楼,悬挂单位标牌.企业内部环境整洁,地面平整硬化.清洁卫生,第十二条,散货堆场应采用钢结构大棚覆盖,檐口高度不小于6米、周边应设置不低于60厘米的隔离墩,将堆场与港口内部道路有效分隔、第十三条,生产用池,坑,沟等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 港口前沿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夜间进行生产的港口应保证足够的照明。采取降噪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 第十四条.保持港口安全通道畅通。标记明显、工具,材料。货物堆放整齐 并有醒目标志实行定位 第十五条、港口应配置防撞缓冲设备、系船设备及装卸。运输等现代化。专业化的设备。设施。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散货港口应配备堆取料机.吊机,装船机 卸船机,牵引车等机械设备、散货装船作业不得使用车辆向船舱直倒的方式,易起尘干散货装卸船作业应采用连续性装卸设备,干散货港口的堆场、落料口。转运点等位置应建设喷淋.收尘器等抑尘设施.不能洒水抑尘的易起尘散货,应实现全封闭储存。装卸和运输.皮带运输机廊道应当封闭.有集装箱码头的港口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 集装箱装卸桥,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5t、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机、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等,港口进出口通道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并通过导流沟槽与沉淀池相连,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或排放,第十六条,港口作业前,应检查生产设备。设施状况,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杜绝违章作业 作业现场流动机械应实行定置管理、完成作业后应进行设备、设施清理并归置原位,港口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外观整洁.性能完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格证、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有合格证件,大型起吊设备应统一着色,第十七条,在港口前沿。储存场所,仓库 卡口等安装摄像头 实行24小时全方位实时视频监控并与管理部门联网 第十八条 港口项目应配套建设绿化。亮化工程.绿地率控制在10 15,范围内,场地周边应采用灌木等进行绿化隔离,场地内要确保排水通畅 污水需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应配备足够数量带盖.分类垃圾桶并保持外表整洁。存放场所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装卸操作人员 辅助装卸生产人员。货运业务人员,生产调度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等.并制定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 员工行为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制度重点内容应在港口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条、建设完成的港口码头项目均应参照本规定实施达标整治 对落后的设施.设备应予拆除。并加大投入配置先进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和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第四章.建设流程第二十一条。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依据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的港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 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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