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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管理 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利用港口岸线新建 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及设施适用本规定、本市客运码头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淮南港总体规划 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 提升物流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第四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港口建设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水利、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做好港口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港口建设条件第五条、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应集中布置.不同功能码头要合理分区布局.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防洪影响评价,港口安全评价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港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项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 港口岸线建设投资强度每米不低于30万元、使用陆域的,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第八条、港口的功能要布局合理、其陆域应有必要的纵深。原则上不低于200米、港口的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应互相适应 协调发展。第三章,建设要求及标准第九条,港口项目的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 辅助生产建筑物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综合办公楼。候工楼.变电所,流动机械库。工具库。材料库和机修间等。港口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港口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除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的管线外。其他码头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 第十条 港口水工设施宜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形式 装卸液态货的除外、港口泊位布置宜采用顺岸式。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在进入港区的道路上建设门楼。悬挂单位标牌 企业内部环境整洁。地面平整硬化、清洁卫生,第十二条 散货堆场应采用钢结构大棚覆盖。檐口高度不小于6米。周边应设置不低于60厘米的隔离墩。将堆场与港口内部道路有效分隔 第十三条,生产用池,坑、沟等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 港口前沿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夜间进行生产的港口应保证足够的照明。采取降噪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第十四条,保持港口安全通道畅通。标记明显,工具、材料,货物堆放整齐,并有醒目标志实行定位 第十五条,港口应配置防撞缓冲设备,系船设备及装卸,运输等现代化。专业化的设备、设施。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 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散货港口应配备堆取料机,吊机。装船机.卸船机 牵引车等机械设备,散货装船作业不得使用车辆向船舱直倒的方式.易起尘干散货装卸船作业应采用连续性装卸设备,干散货港口的堆场 落料口。转运点等位置应建设喷淋、收尘器等抑尘设施,不能洒水抑尘的易起尘散货,应实现全封闭储存、装卸和运输,皮带运输机廊道应当封闭、有集装箱码头的港口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集装箱装卸桥.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 5t、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机 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等 港口进出口通道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通过导流沟槽与沉淀池相连,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或排放,第十六条.港口作业前。应检查生产设备、设施状况.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作业现场流动机械应实行定置管理 完成作业后应进行设备 设施清理并归置原位,港口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确保外观整洁、性能完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格证,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有合格证件。大型起吊设备应统一着色。第十七条,在港口前沿.储存场所。仓库、卡口等安装摄像头.实行24小时全方位实时视频监控并与管理部门联网.第十八条,港口项目应配套建设绿化、亮化工程、绿地率控制在10,15.范围内.场地周边应采用灌木等进行绿化隔离。场地内要确保排水通畅,污水需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应配备足够数量带盖。分类垃圾桶并保持外表整洁 存放场所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装卸操作人员 辅助装卸生产人员。货运业务人员、生产调度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等.并制定与港口经营规模 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员工行为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制度重点内容应在港口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条.建设完成的港口码头项目均应参照本规定实施达标整治、对落后的设施 设备应予拆除.并加大投入配置先进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和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第四章、建设流程第二十一条。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依据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的港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 备案制、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 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 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 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后 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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