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建设管理,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利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及设施适用本规定.本市客运码头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淮南港总体规划 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提升物流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第四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港口建设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水利,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港口建设条件第五条.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应集中布置,不同功能码头要合理分区布局,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 港口安全评价等 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港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项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港口岸线建设投资强度每米不低于30万元、使用陆域的、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第八条,港口的功能要布局合理.其陆域应有必要的纵深,原则上不低于200米。港口的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第三章,建设要求及标准第九条。港口项目的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辅助生产建筑物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综合办公楼,候工楼、变电所。流动机械库。工具库,材料库和机修间等 港口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港口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除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的管线外.其他码头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第十条 港口水工设施宜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形式。装卸液态货的除外 港口泊位布置宜采用顺岸式,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在进入港区的道路上建设门楼、悬挂单位标牌 企业内部环境整洁 地面平整硬化,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散货堆场应采用钢结构大棚覆盖、檐口高度不小于6米,周边应设置不低于60厘米的隔离墩,将堆场与港口内部道路有效分隔、第十三条。生产用池 坑,沟等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港口前沿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进行生产的港口应保证足够的照明、采取降噪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 第十四条。保持港口安全通道畅通。标记明显、工具,材料,货物堆放整齐,并有醒目标志实行定位.第十五条 港口应配置防撞缓冲设备 系船设备及装卸 运输等现代化,专业化的设备。设施.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散货港口应配备堆取料机,吊机.装船机,卸船机,牵引车等机械设备。散货装船作业不得使用车辆向船舱直倒的方式,易起尘干散货装卸船作业应采用连续性装卸设备 干散货港口的堆场,落料口,转运点等位置应建设喷淋 收尘器等抑尘设施.不能洒水抑尘的易起尘散货 应实现全封闭储存 装卸和运输,皮带运输机廊道应当封闭.有集装箱码头的港口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 集装箱装卸桥、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 5t、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 集装箱正面吊运机,集装箱叉车 集装箱空箱堆箱机等,港口进出口通道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通过导流沟槽与沉淀池相连,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或排放,第十六条。港口作业前、应检查生产设备.设施状况 作业过程中 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作业现场流动机械应实行定置管理,完成作业后应进行设备.设施清理并归置原位。港口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外观整洁、性能完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格证、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有合格证件.大型起吊设备应统一着色,第十七条 在港口前沿,储存场所,仓库。卡口等安装摄像头、实行24小时全方位实时视频监控并与管理部门联网,第十八条,港口项目应配套建设绿化,亮化工程 绿地率控制在10,15 范围内,场地周边应采用灌木等进行绿化隔离 场地内要确保排水通畅、污水需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应配备足够数量带盖、分类垃圾桶并保持外表整洁,存放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装卸操作人员、辅助装卸生产人员,货运业务人员 生产调度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等、并制定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员工行为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制度重点内容应在港口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条、建设完成的港口码头项目均应参照本规定实施达标整治.对落后的设施,设备应予拆除、并加大投入配置先进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和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 第四章 建设流程第二十一条,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依据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的港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项目申请报告 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 组织项目监理 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 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 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 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