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 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 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科技。卫生。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技术创新和推广 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 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湿地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布规划草案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 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二条。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湿地保护规划的调整、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 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 保障措施、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注重绿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林业,农业、渔业。水利,交通运输、环保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旅游等行政部门相关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的湿地进行规划控制。推进城市恢复既有湿地和建设人工湿地 第三章.保。护,第十五条,湿地根据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 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省重要湿地。一 国家级,省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二、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的栖息地。繁殖地。越冬地或者迁徙停歇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三 其他典型的 独特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或者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第十七条。省重要湿地的名录及其保护范围的划定与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其保护范围的划定与调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方案时,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意见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名录的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单位及其联系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第二十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条件的湿地 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但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采砂 取土、放牧 烧荒 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六。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 七.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动物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八。擅自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九 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十.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退耕还湿 轮牧禁牧限牧,移民搬迁、平圩.植被恢复、构建湿地生态驳岸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扩大湿地面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交汇处,入湖口.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采矿塌陷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治理塌陷区水面,洼地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塌陷区的积水区域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第二十三条,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生态保护带 隔离带。加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 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湿地的工程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种植适宜当地生长的湿地植物、根据野生动物活动特点和规律 建设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环境.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品种。减少围网养殖、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第二十六条,向重要湿地施放防疫药物的。防疫机构应当与湿地管理单位共同制定防疫方案、防疫机构按照方案组织实施.避免或者降低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放药物的监督.第四章 利,用、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第二十八条.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第二十九条、在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湿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游客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应当服从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第三十条.湿地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不再使用的,原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态修复,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土地开发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占用湿地的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占用重要湿地的。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占用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的队伍建设 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可以根据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单独或者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独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有关部门.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 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垦,围垦 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擅自开垦 围垦 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恢复、并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的阻水,排水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 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捡拾。收售动物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对造成湿地污染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制止措施的,四 未按规定批准占用湿地的.五,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利用不当、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林业,农业、渔业,国土资源 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湿地管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