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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 分级管理 分步实施 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 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 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 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 三。已立项.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四 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设计及审批。第八条,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用漫水桥、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以下同 应不小于4。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第十一条,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 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实行全过程监理.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 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 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 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含撤渡建路,以下同 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 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2013.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 2014,2号 中.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撤渡建桥、路 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 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 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0 1,0、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 市.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 收回下达计划 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 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2009,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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