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 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及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 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 的原则 根据交通需求、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 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 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二 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三 已立项.初步设计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四 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 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设计及审批。第八条 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用漫水桥 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以下同 应不小于4。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 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第十一条。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其建设规模 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 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 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监督管理 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 实行全过程监理 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 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 含撤渡建路.以下同,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2013。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 闽交规、2014 2号、中 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 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撤渡建桥,路,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 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 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 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 0,1.0。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 市.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 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 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2009、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