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 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 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 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 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 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三,已立项.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四。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 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设计及审批 第八条,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 不得采用漫水桥、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 以下同。应不小于4、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接线工程 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 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第十一条、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 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 择优选择设计方案.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 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 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 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 实行全过程监理,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 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 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条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 含撤渡建路。以下同 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 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 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2013、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 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2014 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撤渡建桥、路.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 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 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 0.1,0.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 市 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 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2009.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