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 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 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 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 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 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 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三.已立项。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已经批复、四 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设计及审批,第八条.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用漫水桥。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 含侧向宽度。以下同,应不小于4,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接线工程 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 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 接线路基,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 第十一条、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 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四章 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 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实行全过程监理,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八条 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 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含撤渡建路.以下同,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 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 2013.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 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 2014 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撤渡建桥 路。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 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 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 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资金使用 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0.1.0 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市.区 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2009.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