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 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 分级管理,分步实施 的原则 根据交通需求,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 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 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三,已立项,初步设计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 四 配套资金已落实 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 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 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 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设计及审批。第八条,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用漫水桥。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以下同。应不小于4,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 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 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第十一条,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其建设规模 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四章 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 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 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 实行全过程监理 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 通航水域内建桥。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 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 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含撤渡建路,以下同.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 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2013.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 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 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2014 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 执行 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撤渡建桥 路。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 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 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 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 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 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 0,1,0。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 市 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2009,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