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及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 分级管理,分步实施 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 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 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县。市 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三.已立项.初步设计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四,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 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设计及审批、第八条,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用漫水桥,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以下同 应不小于4 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 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 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第十一条 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 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 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监督管理 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实行全过程监理,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 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含撤渡建路。以下同 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 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路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 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2013.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 合计超过500米部分.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2014,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 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 第二十三条 撤渡建桥,路。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 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 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设区市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 安全 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 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0、1 0 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市 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 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 擅自变更的 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 2009、100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