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 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 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 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 三,已立项.初步设计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四,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 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设计及审批、第八条,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 不得采用漫水桥 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 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以下同、应不小于4。5米 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 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 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 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 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第十一条,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 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等 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四章 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 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实行全过程监理 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含撤渡建路 以下同,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路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闽交建.2013.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 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 闽交规、2014、2号 中.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撤渡建桥.路.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 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 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 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0,1。0,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市,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 对弄虚作假 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 2009,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