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 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 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 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 三.已立项 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四。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设计及审批.第八条 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用漫水桥 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 以下同,应不小于4,5米 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接线工程 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 第十一条。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 通航水域内。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其建设规模 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四章 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 临时渡口、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实行全过程监理。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 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 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 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 含撤渡建路.以下同。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闽交建。2013 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 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 2014。2号,中 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撤渡建桥 路、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 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 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 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 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 0,1,0。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市、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 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 2009,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