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 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 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 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 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 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三.已立项 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 四。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 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设计及审批.第八条.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用漫水桥,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以下同,应不小于4,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 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 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 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第十一条,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 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 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 实行全过程监理,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八条 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 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 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 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 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含撤渡建路,以下同 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 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 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 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闽交建,2013 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 整桥重建类,省补标准执行 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 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2014.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 撤渡建桥,路 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 省补资金 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 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 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 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 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 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0 1,0 5分 座。并暂停下达该县 市,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 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2009 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