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 逐步撤销渡口 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 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三、已立项。初步设计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四,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 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设计及审批、第八条 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用漫水桥.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 含侧向宽度,以下同、应不小于4,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 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第十一条 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 等 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其建设规模 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 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实行全过程监理.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 通航水域内建桥 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 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含撤渡建路、以下同,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 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撤渡建桥.路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2013,5号 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2014,2号,中 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撤渡建桥,路,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 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设区市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 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0、1 0,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市,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 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2009 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