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 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 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 逐步撤销渡口 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县 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 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 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三.已立项。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 四。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设计及审批 第八条 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用漫水桥,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以下同。应不小于4,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 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第十一条。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 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 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实行全过程监理 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 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 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 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 含撤渡建路,以下同 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 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2013、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2014。2号.中 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撤渡建桥。路 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 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 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安全 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 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 0,1.0 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市,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 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2009。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