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 根据交通需求 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 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 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 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县 市.区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 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三.已立项,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四.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第七条 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 设计及审批。第八条、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用漫水桥 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 含侧向宽度、以下同.应不小于4 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接线工程 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 接线路基 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第十一条,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 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 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 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 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 临时渡口,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 实行全过程监理.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 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 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 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 含撤渡建路.以下同 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 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闽交建,2013,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 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2014,2号.中 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 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撤渡建桥,路,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 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 0,1、0,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市。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2009,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