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 统筹规划 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 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 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 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 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三,已立项。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四.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 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 设计及审批、第八条 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 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用漫水桥,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 桥梁行车道宽度 含侧向宽度 以下同.应不小于4,5米 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接线设计 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第十一条。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 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 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 投资 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实行全过程监理,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 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 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含撤渡建路、以下同 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 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 2013,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 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2014。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撤渡建桥、路 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 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 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 安全,资金使用 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0 1,0。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市.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 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 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2009 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