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 第三条 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 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县,市 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 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三、已立项、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四.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 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 设计及审批 第八条。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用漫水桥,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 以下同,应不小于4,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 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 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 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第十一条 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 进度 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 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 实行全过程监理.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 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 通航水域内建桥.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 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含撤渡建路.以下同 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2013、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 合计超过500米部分、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2014.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 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撤渡建桥,路,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 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 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设区市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 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 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0。1.0,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市,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 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 2009。100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