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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 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 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 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二 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三,已立项。初步设计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四,配套资金已落实 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 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 设计及审批,第八条 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用漫水桥.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以下同、应不小于4、5米 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 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 接线路基,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第十一条、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 通航水域内.等 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 其建设规模 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 实行全过程监理,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 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 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 含撤渡建路 以下同 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 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2013。5号 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 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2014、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 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撤渡建桥,路、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省补资金 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 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 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 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 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0.1,0,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市,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 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 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2009,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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