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 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 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 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 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 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 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三。已立项,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四、配套资金已落实 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 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设计及审批。第八条、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用漫水桥.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以下同,应不小于4、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 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 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 第十一条,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 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 通航水域内,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监督管理 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实行全过程监理,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 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含撤渡建路 以下同.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 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 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闽交建、2013,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 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2014.2号 中、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撤渡建桥、路,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 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 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 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0,1、0,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市。区 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 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2009。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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