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 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 根据交通需求,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 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 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 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 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 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 三。已立项 初步设计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 四,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 第七条 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设计及审批。第八条,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用漫水桥 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 以下同。应不小于4,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 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第十一条、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 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 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 投资 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 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 实行全过程监理 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 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 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含撤渡建路、以下同 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 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闽交建 2013 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 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 合计超过500米部分,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2014 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 执行.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 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 撤渡建桥,路。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 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 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 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0。1,0、5分、座 并暂停下达该县、市、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 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 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 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闽交建.2009、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