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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 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 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 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 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 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三.已立项、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已经批复.四。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第七条 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 可利用上,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设计及审批、第八条,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 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 不得采用漫水桥.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 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以下同、应不小于4、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 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 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第十一条、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 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 择优选择设计方案,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 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 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 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实行全过程监理,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 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含撤渡建路.以下同,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路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 2013,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 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 闽交规。2014、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 撤渡建桥.路 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 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 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 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0,1,0。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市 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 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2009 100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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