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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交通路网完好畅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 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 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村道 并做好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迫农民出工 备料.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相衔接,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县道.乡道 村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 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 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村道规划由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村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九条,农村公路规划需要进行修改调整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县道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乡道。村道年度建设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村道年度建设计划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当结合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量预测 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充分利用旧路资源 提高路面技术等级 保证通车能力,农村公路应当完善防护、排水、安全设施和标志 标线,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客运停靠站点.第十三条.县道.乡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实施。并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村道建设参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实施,第十四条.县道.乡道建设确需新占土地,拆迁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依法解决、村道建设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沥青,水泥 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第十六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监理,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主程序成立监督小组.参与村道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监督,第二十条、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相关技术档案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保存、第三章。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实行登记制度,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农村公路登记内容包括农村公路的名称.起止,里程。责任主体,技术状况、资金来源等、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登记管理工作,具体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根据不同技术等级 不同路面要求,推行养护招标。养护承包,养护合同等制度.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县道年度养护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乡道,村道年度养护计划 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村道养护计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二十四条 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 保障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二十五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六条。县级.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条件、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养护定额和养护工作考核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并实行年度考核,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设卡 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二 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三,摆摊设点 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四.堆放物料及设置障碍物,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六。焚烧稻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 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用 挖掘。穿 跨 越县,乡道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确需占用。挖掘 穿。跨。越村道的、应当取得村民委员会的同意,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日常农村公路巡查,宣传公路法律。法规.依法制止各种违法使用 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报告公路损坏情况.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 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 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一 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二。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三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四,企业或者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设区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年度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省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补助计划。并列入财政预算 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补助计划的建设,养护项目实行定额补助。设区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相应配套补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核拨应当公开,公正.及时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专项核算 并实行预 决算管理 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同时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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