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台水利、2014,32号,各县,市 区 水利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县。市 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 2008、116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浙政府令第261号、文件精神.切实发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水建,2013、87号.按照水利工程。分级负责。辖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 提出市、县两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 请遵照执行.附件、台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台州市水利局2014年2月27日。台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 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均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凡在本市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都必须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本实施意见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 排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 围垦,河道整治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市,县。市。区,两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具体如下.一.市级监督范围、1.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新建小 一、型水库工程.2、中型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m3 s,含.1000m3、s、3 装机流量10m3、s,含。50m3 s或装机功率1000kW、含.10000kW的中型泵站工程。4,总装机容量5MW,含。10MW或单机容量2。5MW、含,5MW的水电站工程,5、防潮标准在100年一遇 含。以上的海塘加固工程.防洪.潮.标准在50年一遇,含。至100年一遇且初步设计批复在1000万元以上的海塘及堤防工程,6.围垦滩涂面积5000亩,10000亩的滩涂围垦项目,7、引水流量10m3 s.含.50m3。s的中型引.供 水枢纽工程、8 省级监督以外、由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9.经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由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监督的水利工程项目。二,县级监督范围,1。省、市级监督以外的小型水库工程及以下的山塘水库,堰坝等工程。2.小型水闸工程 过闸流量100m3 s以下、3 装机流量10m3,s以下且装机功率1000kW以下的小型泵站工程和灌溉机埠工程。4.总装机容量5MW以下且单机容量2,5MW以下的水电站工程,5、防洪、潮。标准在50年一遇以下或初步设计批复在1000万元以下的海塘及堤防工程 6。围垦滩涂面积5000亩以下的滩涂围垦项目,7 引水流量10m3,s以下的小型引.供 水枢纽工程、8。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项目,9 省 市级质监以外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或县 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10.经与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由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监督的水利工程项目,三,其他、1,市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调确定质量监督机构.2 河道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工程.包括灌区工程。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3。由村级组织实施建设的水利工程,实施由乡镇水利站,员 监督检查,以村级组织作为监管主体、县 市 区 水利工程质监机构检查指导的监督管理制度、质量监督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加强组织领导 充实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队伍。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做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尚未成立质监机构的县、市,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