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区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合理配备水资源.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 三同时.是指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 扩建的工程项目.第四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台州市城市节水,三同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城市节水、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台州市,区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水 三同时,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中必须有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参与工程项目的扩初设计会审、并对节水设计提出审查意见、节水设施设计篇章的编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工艺选型中要有详细的关于节水方面的技术数据和文字说明.二,节水目标 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参照国内同类工艺先进水平执行。蒸汽冷凝水回收率,60、不存在其他明显可回收利用水量而未利用的现象、三.节水设施采用的工艺 技术特点,方案分析比较 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内容,要有文字说明。并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人均生活取水量。设备用水单耗等必要的用水参数。四,提供给排水系统总图,水平衡方框总图.各类重复用水、主要是循环冷却水,工艺水回用、蒸汽冷凝水回用,污水回用等,及节水措施图示和说明,五.节水措施的主要设备、如冷却塔等,以及主要用水器具,如便器,便器水箱配件。水嘴。自闭冲洗阀等 符合国家节水器具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安排节水设施建设和主体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扩初批复实施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设计,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取得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认可、第七条,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通知单,供水企业凭验收通知单方可供水、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新建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用水协议、由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对其下达用水计划、并纳入计划管理。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投入使用造成用水浪费的,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造成施工与设计不相符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