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区城市节约用水 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配备水资源,减少污水排放量 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第四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台州市城市节水,三同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城市节水。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台州市,区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水、三同时 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中必须有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参与工程项目的扩初设计会审,并对节水设计提出审查意见。节水设施设计篇章的编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工艺选型中要有详细的关于节水方面的技术数据和文字说明,二,节水目标 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参照国内同类工艺先进水平执行。蒸汽冷凝水回收率。60、不存在其他明显可回收利用水量而未利用的现象.三.节水设施采用的工艺。技术特点、方案分析比较 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内容。要有文字说明、并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人均生活取水量、设备用水单耗等必要的用水参数、四。提供给排水系统总图,水平衡方框总图,各类重复用水 主要是循环冷却水,工艺水回用,蒸汽冷凝水回用。污水回用等 及节水措施图示和说明,五、节水措施的主要设备、如冷却塔等 以及主要用水器具 如便器。便器水箱配件,水嘴 自闭冲洗阀等,符合国家节水器具的有关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安排节水设施建设和主体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扩初批复实施工程项目 不得擅自变更设计.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取得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认可.第七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通知单、供水企业凭验收通知单方可供水.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用水协议,由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对其下达用水计划,并纳入计划管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投入使用造成用水浪费的。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造成施工与设计不相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