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区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合理配备水资源,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 是指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第四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台州市城市节水 三同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城市节水 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台州市.区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水 三同时,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中必须有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参与工程项目的扩初设计会审、并对节水设计提出审查意见。节水设施设计篇章的编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工艺选型中要有详细的关于节水方面的技术数据和文字说明、二。节水目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 95,直接冷却水参照国内同类工艺先进水平执行。蒸汽冷凝水回收率。60、不存在其他明显可回收利用水量而未利用的现象,三,节水设施采用的工艺 技术特点,方案分析比较,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内容.要有文字说明,并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人均生活取水量.设备用水单耗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四。提供给排水系统总图,水平衡方框总图、各类重复用水、主要是循环冷却水 工艺水回用.蒸汽冷凝水回用,污水回用等,及节水措施图示和说明.五,节水措施的主要设备,如冷却塔等,以及主要用水器具。如便器 便器水箱配件 水嘴、自闭冲洗阀等、符合国家节水器具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安排节水设施建设和主体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扩初批复实施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设计、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取得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认可,第七条,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通知单 供水企业凭验收通知单方可供水。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新建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用水协议 由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对其下达用水计划 并纳入计划管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投入使用造成用水浪费的。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造成施工与设计不相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