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区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配备水资源 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第四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台州市城市节水、三同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城市节水、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台州市。区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水,三同时 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中必须有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参与工程项目的扩初设计会审 并对节水设计提出审查意见,节水设施设计篇章的编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工艺选型中要有详细的关于节水方面的技术数据和文字说明。二,节水目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参照国内同类工艺先进水平执行.蒸汽冷凝水回收率,60、不存在其他明显可回收利用水量而未利用的现象.三,节水设施采用的工艺、技术特点.方案分析比较,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内容、要有文字说明、并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 人均生活取水量。设备用水单耗等必要的用水参数,四、提供给排水系统总图、水平衡方框总图.各类重复用水,主要是循环冷却水.工艺水回用。蒸汽冷凝水回用,污水回用等。及节水措施图示和说明,五、节水措施的主要设备,如冷却塔等。以及主要用水器具.如便器 便器水箱配件.水嘴,自闭冲洗阀等,符合国家节水器具的有关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安排节水设施建设和主体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扩初批复实施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设计。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取得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认可。第七条、在工程竣工验收时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通知单,供水企业凭验收通知单方可供水.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新建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用水协议.由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对其下达用水计划 并纳入计划管理,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投入使用造成用水浪费的.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造成施工与设计不相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