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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区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配备水资源。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 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第四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台州市城市节水 三同时 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城市节水,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台州市 区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水。三同时 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中必须有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参与工程项目的扩初设计会审 并对节水设计提出审查意见,节水设施设计篇章的编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工艺选型中要有详细的关于节水方面的技术数据和文字说明,二.节水目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参照国内同类工艺先进水平执行,蒸汽冷凝水回收率、60。不存在其他明显可回收利用水量而未利用的现象 三.节水设施采用的工艺。技术特点。方案分析比较。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内容.要有文字说明。并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人均生活取水量、设备用水单耗等必要的用水参数,四、提供给排水系统总图.水平衡方框总图 各类重复用水.主要是循环冷却水.工艺水回用、蒸汽冷凝水回用,污水回用等.及节水措施图示和说明,五,节水措施的主要设备、如冷却塔等,以及主要用水器具.如便器、便器水箱配件。水嘴。自闭冲洗阀等,符合国家节水器具的有关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安排节水设施建设和主体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扩初批复实施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设计,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取得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认可。第七条,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通知单,供水企业凭验收通知单方可供水。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新建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用水协议,由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对其下达用水计划 并纳入计划管理,第九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投入使用造成用水浪费的,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造成施工与设计不相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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