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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区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时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配备水资源,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第四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台州市城市节水。三同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城市节水,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台州市,区发展改革 水利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水。三同时、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中必须有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参与工程项目的扩初设计会审,并对节水设计提出审查意见,节水设施设计篇章的编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工艺选型中要有详细的关于节水方面的技术数据和文字说明,二、节水目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参照国内同类工艺先进水平执行.蒸汽冷凝水回收率。60,不存在其他明显可回收利用水量而未利用的现象,三。节水设施采用的工艺.技术特点,方案分析比较.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内容,要有文字说明 并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人均生活取水量。设备用水单耗等必要的用水参数.四 提供给排水系统总图、水平衡方框总图。各类重复用水 主要是循环冷却水。工艺水回用.蒸汽冷凝水回用 污水回用等。及节水措施图示和说明.五.节水措施的主要设备。如冷却塔等。以及主要用水器具 如便器 便器水箱配件,水嘴.自闭冲洗阀等、符合国家节水器具的有关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安排节水设施建设和主体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 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扩初批复实施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取得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认可、第七条。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通知单、供水企业凭验收通知单方可供水。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 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用水协议,由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对其下达用水计划、并纳入计划管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投入使用造成用水浪费的.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造成施工与设计不相符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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