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区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时 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配备水资源,减少污水排放量 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台州市城市节水 三同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城市节水。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台州市 区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水、三同时、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中必须有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参与工程项目的扩初设计会审。并对节水设计提出审查意见,节水设施设计篇章的编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工艺选型中要有详细的关于节水方面的技术数据和文字说明,二,节水目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参照国内同类工艺先进水平执行.蒸汽冷凝水回收率、60,不存在其他明显可回收利用水量而未利用的现象 三.节水设施采用的工艺 技术特点 方案分析比较。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内容、要有文字说明 并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人均生活取水量,设备用水单耗等必要的用水参数,四,提供给排水系统总图。水平衡方框总图.各类重复用水。主要是循环冷却水 工艺水回用,蒸汽冷凝水回用.污水回用等,及节水措施图示和说明、五.节水措施的主要设备.如冷却塔等。以及主要用水器具.如便器,便器水箱配件,水嘴。自闭冲洗阀等 符合国家节水器具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安排节水设施建设和主体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扩初批复实施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取得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认可。第七条.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通知单,供水企业凭验收通知单方可供水、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新建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用水协议、由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对其下达用水计划、并纳入计划管理、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投入使用造成用水浪费的,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造成施工与设计不相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