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衢承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衢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 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衢州市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第四条,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衢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必须按本办理法规定办理进衢登记备案。其中省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衢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应按有关规定先到省建设厅办理进浙备案登记手续。境外.国外工程设计企业进衢承接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按照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设、2004,78号、执行 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衢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衢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进入衢州市区 含柯城区.衢江区,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各县,市,建设局负责进入本县 市,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市区及各县.市、的登记备案情况应于每月5日内汇总上报市建设局,第七条,外地进衢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在签订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前到项目所在地市,县 市 建设局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在衢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特殊情况的须在项目合同签订15天内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一,衢州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衢承接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此表可在衢州建设信息网下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出证明,四.本企业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加盖企业公章。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需加盖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从业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资格证。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 企业统一缴纳社保证明原件 由社保局提供、和复印件,五,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还应提供进浙备案登记证明 第八条 外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在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5天内、将合同文本提交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要求在衢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办理、衢州市外地在衢勘察设计企业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方可在衢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办理,登记手册。需提交下列资料.一。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出证明,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三 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和业绩证明,四,分支机构技术骨干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经鉴定的劳动合同,企业统一交纳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其中注册执业人员证书加盖执业印章,技术骨干必须配备4名、其中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各1名、水,电工程师各1名,五,分支机构所属企业公章。出图章、合同专用章等样签、六,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七、勘察企业还需提供主要设备清单和土试委托合同,八。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还需提供进浙登记备案证明,持有.登记手册、的企业 实行年度定期检查并不再进行单项登记备案 第十条,外地进衢勘察设计企业办理了登记备案和设立分支机构手续后,应当主动将,登记表.或。登记手册,原件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图审查和项目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出具、登记表,或.登记手册 未提供。登记表 或,登记手册、的 图纸审查机构不得为该项目出具审查合格书 不得办理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外地进衢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成果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本市经浙江省建设厅批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如在技术上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外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需事先到市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二条,将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外地企业的建设单位。应督促和配合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办理进衢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三条。外地进衢企业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项目抽查和年度定期检查的方式 对外地进衢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衢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市场行为、勘察设计质量.诚实守信等 并将考核结论记入.登记表,或。登记手册 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公示、同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浙江省建设厅。第十五条。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清退、一。超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三,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拒不改正的 四。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五、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附件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