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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有序 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通知如下,一 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重要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指挥信号系统.交通监控系统,隔离设施,指挥岗亭 宣传栏和路边缓冲设施以及辅助管线等交通安全。管理、服务设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道路的有序畅通、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功能的发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把它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公安机关作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主管机关、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抓好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计划。规划,财政.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电力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 建设 管理工作,二.全面加快道路交通设施的同步建设、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交通设施的建设纳入工程项目,一并立项、预算 设计、施工,验收.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会审.招投标.施工监管.项目验收等工作,交通设施验收合格后 统一移交公安机关管理。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 醒目.准确、完好.要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不断对交通设施进行补建,更新和完善、以发挥道路交通设施的整体功能 逐步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多方筹集资金,确保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和维护需要.衢州市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衢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执行、三.切实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养护 维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使用的 应当事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有效措施 事后应当负责立即恢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原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交通设施损坏 灭失的,管理和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危及交通安全的 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 遮盖,涂改、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 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及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通行,对违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二 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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