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重要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指挥信号系统。交通监控系统、隔离设施 指挥岗亭、宣传栏和路边缓冲设施以及辅助管线等交通安全.管理、服务设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道路的有序畅通,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功能的发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把它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公安机关作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主管机关 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抓好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计划。规划,财政、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电力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二.全面加快道路交通设施的同步建设,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 建设单位应当将交通设施的建设纳入工程项目.一并立项。预算.设计,施工,验收,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会审。招投标。施工监管,项目验收等工作 交通设施验收合格后 统一移交公安机关管理 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 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要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不断对交通设施进行补建。更新和完善 以发挥道路交通设施的整体功能、逐步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多方筹集资金.确保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和维护需要,衢州市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衢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执行,三.切实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有关管理规定、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使用的 应当事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有效措施.事后应当负责立即恢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原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交通设施损坏,灭失的、管理和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遮盖、涂改、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及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通行,对违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