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信用、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 切实保障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 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包括经营业户.下同。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规费缴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用积分的形式体现并公示、第三条.信用档案包括建档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表1。和信用记录,见附表2。以及和企业经营状况有关的奖惩记录,监督检查记录、举报投诉记录、事故记录等 企业的基本情况由运管机构掌握,不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记录则由运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并进行信用得分排名,见附表3,发挥公示 提示。警示作用.第四条,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是全省的道路运输企业 按经营业务的不同暂分为客运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旅游客运企业.汽车租赁企业、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 场。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等档案.建档企业按经营业务不同分别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互不影响。第五条、建档企业实行代码制。由各市运管处.局.按编码规则.见附表4 进行编码后报省局确认。第二章,考核的实施及程序。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运管机构负责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考核具体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运管机构的稽查部门负责,考核结果的公布权限、三级,含三级。以上客运企业、货运企业 客运站、货运站 场 和一类维修企业。一类驾驶员培训企业.以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信用考核结果经省运管局核实后,由省局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其它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经企业所在市运管处、局、核实后,由市运管处、局 在全市范围内公布.第七条、信用档案由考核部门负责记录和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得出考核结果.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7月1日到12月31日各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八条。各建档企业每次考核的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100分,企业信用得分不满700分的.为不合格 700分以上的 为合格,第九条 信用考核合格者。实行信用等级制 信用等级的划分,每年按考评分数进行,第一等级为信用A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5,确定具体名额,第二等级为信用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10.确定具体名额,第三等级为信用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15,确定具体名额.第十条、信用考核项目分为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完费信用.信用表彰五个项目.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积分方法 除了信用表彰一项可以视情况加分外,其他考核项目都是视情况扣分。见附表5、第十二条,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完费信用所需的材料由负责考核的运管机构收集,信用表彰所需的材料由各建档企业提供。运管机构核实。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建档机构应当及时收存,外地车辆被查处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抄送车籍地运管机构、第十三条,各建档企业每月应将考核所需的材料如实报送所在地运管机构、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四条。建档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于每年7月1,10日,次年1月1.10日,在96520网站上公示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第十五条、被公示单位发现其信用考核结果有误,应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负责实施信用考核的运管部门提出异议 由该运管部门进行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由该运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上级运管部门,上级运管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认为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第十六条。建档企业信用考核的最终结果、由考核部门在每年7月20日。次年1月20日公布在96520网站上。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信用考核结果,可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招投标,线路审核、企业资质评定 站级核定的主要依据,第十八条.道路客运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线路审批和参加线路招投标,并对已到更新期的车辆自动停班.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整改期满 信用考核还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某些线路 班车。停业整顿 引用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四十七条,下同,第十九条。道路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信用考核不合格的 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 暂停新增货运业务的核准、整改期满、信用考核还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 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某些车辆停业整顿,第二十条.出租车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 在整改期内.暂停审批出租车经营权或暂停参加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并对已到更新期的车辆自动停运.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整改期满,信用考核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某些车辆停业整顿。第二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和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业务的审批,整改期满。信用考核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维修企业.驾培企业,检测站,客运站、货运站,场、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 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业务的核准,整改期满。信用考核不合格的,应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原经营范围作相应调整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全省举报投诉电话为96520.受理单位对举报投诉必须要有反馈记录、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按考核权限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通报。第二十四条 建档企业报送材料时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除在全省通报外。一年内不得参加经营线路招投标或申请新的经营事项。第二十五条 在贯彻实施本办法工作中,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