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信用。规范服务 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 切实保障旅客 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和交通部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包括经营业户,下同,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 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规费缴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用积分的形式体现并公示。第三条。信用档案包括建档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表1.和信用记录、见附表2。以及和企业经营状况有关的奖惩记录 监督检查记录,举报投诉记录,事故记录等,企业的基本情况由运管机构掌握,不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记录则由运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并进行信用得分排名、见附表3、发挥公示 提示.警示作用.第四条、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是全省的道路运输企业。按经营业务的不同暂分为客运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旅游客运企业 汽车租赁企业.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场,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等档案.建档企业按经营业务不同分别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互不影响 第五条.建档企业实行代码制.由各市运管处、局 按编码规则,见附表4,进行编码后报省局确认,第二章 考核的实施及程序,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运管机构负责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考核具体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运管机构的稽查部门负责,考核结果的公布权限,三级,含三级。以上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客运站,货运站 场。和一类维修企业。一类驾驶员培训企业 以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信用考核结果经省运管局核实后,由省局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其它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经企业所在市运管处。局,核实后,由市运管处、局 在全市范围内公布、第七条、信用档案由考核部门负责记录和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得出考核结果、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7月1日到12月31日各为一个考核周期。第八条,各建档企业每次考核的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100分、企业信用得分不满700分的,为不合格。700分以上的 为合格,第九条.信用考核合格者。实行信用等级制,信用等级的划分、每年按考评分数进行 第一等级为信用AAA级企业 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5 确定具体名额 第二等级为信用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10,确定具体名额、第三等级为信用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15,确定具体名额。第十条.信用考核项目分为经营信用。市场信用 服务信用。完费信用 信用表彰五个项目、第十一条、考核实行积分方法.除了信用表彰一项可以视情况加分外,其他考核项目都是视情况扣分、见附表5。第十二条,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完费信用所需的材料由负责考核的运管机构收集,信用表彰所需的材料由各建档企业提供,运管机构核实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 违章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建档机构应当及时收存 外地车辆被查处的 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抄送车籍地运管机构 第十三条,各建档企业每月应将考核所需的材料如实报送所在地运管机构 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四条、建档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于每年7月1 10日.次年1月1 10日。在96520网站上公示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第十五条 被公示单位发现其信用考核结果有误,应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负责实施信用考核的运管部门提出异议 由该运管部门进行核实 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由该运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上级运管部门,上级运管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认为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第十六条,建档企业信用考核的最终结果.由考核部门在每年7月20日.次年1月20日公布在96520网站上,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信用考核结果,可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招投标,线路审核,企业资质评定 站级核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道路客运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线路审批和参加线路招投标 并对已到更新期的车辆自动停班 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整改期满、信用考核还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某些线路.班车.停业整顿,引用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下同,第十九条.道路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货运业务的核准,整改期满 信用考核还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某些车辆停业整顿,第二十条.出租车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审批出租车经营权或暂停参加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并对已到更新期的车辆自动停运 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整改期满,信用考核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 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某些车辆停业整顿,第二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和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业务的审批,整改期满,信用考核不合格的 其年审不予通过 限期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维修企业,驾培企业,检测站、客运站。货运站,场.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业务的核准,整改期满,信用考核不合格的 应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原经营范围作相应调整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全省举报投诉电话为96520.受理单位对举报投诉必须要有反馈记录、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 按考核权限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通报.第二十四条。建档企业报送材料时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除在全省通报外 一年内不得参加经营线路招投标或申请新的经营事项,第二十五条,在贯彻实施本办法工作中,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