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 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信用 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和交通部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包括经营业户.下同。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规费缴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用积分的形式体现并公示。第三条 信用档案包括建档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表1。和信用记录。见附表2.以及和企业经营状况有关的奖惩记录 监督检查记录、举报投诉记录 事故记录等 企业的基本情况由运管机构掌握,不向社会公开 企业的信用记录则由运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并进行信用得分排名、见附表3、发挥公示,提示 警示作用,第四条.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是全省的道路运输企业、按经营业务的不同暂分为客运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旅游客运企业。汽车租赁企业,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场,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等档案,建档企业按经营业务不同分别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互不影响.第五条,建档企业实行代码制、由各市运管处.局.按编码规则。见附表4.进行编码后报省局确认 第二章 考核的实施及程序、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运管机构负责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考核具体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运管机构的稽查部门负责,考核结果的公布权限,三级,含三级,以上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客运站。货运站,场 和一类维修企业 一类驾驶员培训企业.以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信用考核结果经省运管局核实后、由省局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其它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经企业所在市运管处。局,核实后,由市运管处.局,在全市范围内公布、第七条.信用档案由考核部门负责记录和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得出考核结果,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7月1日到12月31日各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八条.各建档企业每次考核的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100分 企业信用得分不满700分的、为不合格.700分以上的 为合格、第九条,信用考核合格者、实行信用等级制、信用等级的划分 每年按考评分数进行,第一等级为信用AAA级企业 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5.确定具体名额,第二等级为信用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10,确定具体名额、第三等级为信用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15,确定具体名额。第十条,信用考核项目分为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完费信用,信用表彰五个项目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积分方法、除了信用表彰一项可以视情况加分外、其他考核项目都是视情况扣分,见附表5,第十二条,经营信用 市场信用。服务信用,完费信用所需的材料由负责考核的运管机构收集.信用表彰所需的材料由各建档企业提供,运管机构核实。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建档机构应当及时收存。外地车辆被查处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抄送车籍地运管机构。第十三条,各建档企业每月应将考核所需的材料如实报送所在地运管机构。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四条。建档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于每年7月1.10日。次年1月1、10日、在96520网站上公示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被公示单位发现其信用考核结果有误 应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负责实施信用考核的运管部门提出异议,由该运管部门进行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异议成立的 由该运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上级运管部门。上级运管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认为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第十六条,建档企业信用考核的最终结果、由考核部门在每年7月20日,次年1月20日公布在96520网站上。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信用考核结果 可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审验 确定经营范围 线路招投标,线路审核,企业资质评定,站级核定的主要依据、第十八条.道路客运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线路审批和参加线路招投标。并对已到更新期的车辆自动停班,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整改期满。信用考核还不合格的 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某些线路。班车 停业整顿,引用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下同 第十九条,道路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货运业务的核准、整改期满、信用考核还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某些车辆停业整顿,第二十条。出租车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 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审批出租车经营权或暂停参加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并对已到更新期的车辆自动停运、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整改期满.信用考核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某些车辆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和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 暂停新增业务的审批,整改期满 信用考核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维修企业、驾培企业,检测站 客运站,货运站。场,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 暂停新增业务的核准,整改期满。信用考核不合格的,应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原经营范围作相应调整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全省举报投诉电话为96520 受理单位对举报投诉必须要有反馈记录、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按考核权限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通报.第二十四条、建档企业报送材料时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除在全省通报外、一年内不得参加经营线路招投标或申请新的经营事项、第二十五条.在贯彻实施本办法工作中,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 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