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信用。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包括经营业户。下同,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 服务质量,规费缴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用积分的形式体现并公示。第三条.信用档案包括建档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表1 和信用记录,见附表2,以及和企业经营状况有关的奖惩记录、监督检查记录,举报投诉记录,事故记录等 企业的基本情况由运管机构掌握.不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记录则由运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并进行信用得分排名.见附表3,发挥公示。提示、警示作用 第四条 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是全省的道路运输企业 按经营业务的不同暂分为客运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旅游客运企业,汽车租赁企业。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客运站 汽车货运站,场.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等档案。建档企业按经营业务不同分别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互不影响。第五条。建档企业实行代码制.由各市运管处 局。按编码规则 见附表4。进行编码后报省局确认,第二章、考核的实施及程序,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运管机构负责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信用考核具体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运管机构的稽查部门负责,考核结果的公布权限 三级、含三级,以上客运企业 货运企业、客运站、货运站,场.和一类维修企业 一类驾驶员培训企业,以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信用考核结果经省运管局核实后,由省局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其它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经企业所在市运管处。局。核实后,由市运管处、局。在全市范围内公布、第七条。信用档案由考核部门负责记录和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 得出考核结果。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7月1日到12月31日各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八条。各建档企业每次考核的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100分.企业信用得分不满700分的,为不合格。700分以上的,为合格,第九条。信用考核合格者,实行信用等级制。信用等级的划分.每年按考评分数进行 第一等级为信用A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5 确定具体名额,第二等级为信用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10,确定具体名额。第三等级为信用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15,确定具体名额,第十条,信用考核项目分为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完费信用,信用表彰五个项目。第十一条,考核实行积分方法.除了信用表彰一项可以视情况加分外。其他考核项目都是视情况扣分、见附表5。第十二条,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完费信用所需的材料由负责考核的运管机构收集,信用表彰所需的材料由各建档企业提供,运管机构核实、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建档机构应当及时收存,外地车辆被查处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抄送车籍地运管机构 第十三条,各建档企业每月应将考核所需的材料如实报送所在地运管机构、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四条 建档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于每年7月1。10日、次年1月1 10日。在96520网站上公示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第十五条 被公示单位发现其信用考核结果有误,应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负责实施信用考核的运管部门提出异议。由该运管部门进行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由该运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上级运管部门.上级运管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认为异议成立的 予以更正,第十六条.建档企业信用考核的最终结果。由考核部门在每年7月20日、次年1月20日公布在96520网站上,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信用考核结果 可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 线路招投标 线路审核 企业资质评定,站级核定的主要依据,第十八条。道路客运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 暂停新增线路审批和参加线路招投标 并对已到更新期的车辆自动停班。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 整改期满 信用考核还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某些线路 班车,停业整顿 引用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下同 第十九条.道路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 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货运业务的核准,整改期满、信用考核还不合格的 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某些车辆停业整顿,第二十条 出租车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 暂停审批出租车经营权或暂停参加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并对已到更新期的车辆自动停运.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整改期满,信用考核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某些车辆停业整顿、第二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和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业务的审批。整改期满。信用考核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 维修企业、驾培企业,检测站,客运站、货运站 场.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 暂停新增业务的核准 整改期满,信用考核不合格的、应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原经营范围作相应调整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全省举报投诉电话为96520,受理单位对举报投诉必须要有反馈记录 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按考核权限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通报、第二十四条,建档企业报送材料时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除在全省通报外,一年内不得参加经营线路招投标或申请新的经营事项 第二十五条,在贯彻实施本办法工作中、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