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新建住宅 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规定、一 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绍兴市区水系生态修复行动 做好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雨 污.废水分流管理,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以及等相关要求 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请设计单位.图审机构严格执行,第二条、本规定实施范围包括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 上虞区 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二.管理规定,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各建筑物内应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第四条,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执行,第五条、阳台的雨水排水应单独设置雨水立管。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若底部间接排水确有困难,阳台排水地漏可采用防干涸地漏且下设存水弯 达到阻隔臭气的目的,第六条、设置废水立管的阳台。可不再另设阳台雨水立管、洗衣机排水地漏可以兼做地面排水地漏。第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在各类新建住宅设计中。根据建筑布置情况、除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外,尚应在每户住宅阳台合理位置增设一根废水立管。专供住户排放洗衣废水使用,并纳入市政废水管道系统。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雨、污,废水分流管网 管网窨井必须采用整体式检查井,小区污水必须接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网。不允许直接排入河道.第九条,强化新建住宅小区场外废水.污水排水管道的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及使用阶段监控管理 杜绝管道渗漏,第十条,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在竣工验收时.必须对每套住宅是否存在雨水.废水,污水管道混接情况予以检查、第十一条,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装修的。不允许任意改变雨 污,废水接口,不允许将废水,污水接入雨水立管,第十二条 住宅废水接口外表面应涂绿色,污水管接口外表面应涂褐色、雨水接口应不涂颜色、有条件的可在接口外挂说明接口类别的塑料牌、三 管理措施。第十三条,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管理要求进行设计的,当违反任何一条规定的 图审机构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颁发图审合格证书。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管理要求施工,当施工验收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监理单位及质监站应责令整改 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验收,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小区排水管网的渗漏监控,发现渗漏。及时抢修、应做好装修过程的监督。对发现违反规定的 应及时阻止、阻止无效的应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要求再新建住宅设计中增设阳台废水立管的通知 绍市建管 201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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