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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 雨污废水分流管理规定 一 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绍兴市区水系生态修复行动,做好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2009年版、以及等相关要求 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请设计单位 图审机构严格执行,第二条、本规定实施范围包括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上虞区,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 二、管理规定,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各建筑物内应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第四条.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执行,第五条.阳台的雨水排水应单独设置雨水立管 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若底部间接排水确有困难、阳台排水地漏可采用防干涸地漏且下设存水弯。达到阻隔臭气的目的、第六条.设置废水立管的阳台,可不再另设阳台雨水立管,洗衣机排水地漏可以兼做地面排水地漏 第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在各类新建住宅设计中.根据建筑布置情况、除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外 尚应在每户住宅阳台合理位置增设一根废水立管、专供住户排放洗衣废水使用。并纳入市政废水管道系统 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雨.污,废水分流管网,管网窨井必须采用整体式检查井,小区污水必须接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网.不允许直接排入河道、第九条,强化新建住宅小区场外废水,污水排水管道的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及使用阶段监控管理.杜绝管道渗漏,第十条.新建住宅 全装修住宅,在竣工验收时.必须对每套住宅是否存在雨水。废水、污水管道混接情况予以检查,第十一条,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装修的 不允许任意改变雨、污,废水接口.不允许将废水,污水接入雨水立管 第十二条.住宅废水接口外表面应涂绿色、污水管接口外表面应涂褐色 雨水接口应不涂颜色。有条件的可在接口外挂说明接口类别的塑料牌。三,管理措施。第十三条。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管理要求进行设计的 当违反任何一条规定的、图审机构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颁发图审合格证书,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管理要求施工,当施工验收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监理单位及质监站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验收,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小区排水管网的渗漏监控。发现渗漏。及时抢修 应做好装修过程的监督,对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阻止,阻止无效的应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要求再新建住宅设计中增设阳台废水立管的通知、绍市建管 201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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