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绍兴市区水系生态修复行动,做好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 雨。污,废水分流管理 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2009年版,以及等相关要求.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请设计单位.图审机构严格执行。第二条、本规定实施范围包括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上虞区.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二。管理规定。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各建筑物内应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第四条、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 执行,第五条.阳台的雨水排水应单独设置雨水立管。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若底部间接排水确有困难、阳台排水地漏可采用防干涸地漏且下设存水弯、达到阻隔臭气的目的,第六条。设置废水立管的阳台、可不再另设阳台雨水立管。洗衣机排水地漏可以兼做地面排水地漏.第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在各类新建住宅设计中.根据建筑布置情况,除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外、尚应在每户住宅阳台合理位置增设一根废水立管 专供住户排放洗衣废水使用 并纳入市政废水管道系统,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雨。污.废水分流管网。管网窨井必须采用整体式检查井 小区污水必须接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网 不允许直接排入河道。第九条.强化新建住宅小区场外废水 污水排水管道的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及使用阶段监控管理。杜绝管道渗漏。第十条,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在竣工验收时。必须对每套住宅是否存在雨水、废水.污水管道混接情况予以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装修的,不允许任意改变雨。污、废水接口、不允许将废水。污水接入雨水立管,第十二条、住宅废水接口外表面应涂绿色.污水管接口外表面应涂褐色.雨水接口应不涂颜色.有条件的可在接口外挂说明接口类别的塑料牌,三,管理措施,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管理要求进行设计的.当违反任何一条规定的,图审机构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颁发图审合格证书。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管理要求施工,当施工验收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监理单位及质监站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验收。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小区排水管网的渗漏监控。发现渗漏 及时抢修.应做好装修过程的监督。对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阻止,阻止无效的应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五,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要求再新建住宅设计中增设阳台废水立管的通知,绍市建管、2011 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