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绍兴市区水系生态修复行动。做好新建住宅 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2009年版,以及等相关要求.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请设计单位,图审机构严格执行,第二条,本规定实施范围包括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上虞区,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二.管理规定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各建筑物内应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第四条,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 GB50400 执行,第五条、阳台的雨水排水应单独设置雨水立管。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若底部间接排水确有困难、阳台排水地漏可采用防干涸地漏且下设存水弯,达到阻隔臭气的目的 第六条,设置废水立管的阳台、可不再另设阳台雨水立管 洗衣机排水地漏可以兼做地面排水地漏,第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在各类新建住宅设计中.根据建筑布置情况 除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外、尚应在每户住宅阳台合理位置增设一根废水立管、专供住户排放洗衣废水使用,并纳入市政废水管道系统,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雨。污,废水分流管网,管网窨井必须采用整体式检查井。小区污水必须接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网、不允许直接排入河道。第九条,强化新建住宅小区场外废水 污水排水管道的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及使用阶段监控管理 杜绝管道渗漏 第十条.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在竣工验收时,必须对每套住宅是否存在雨水.废水,污水管道混接情况予以检查。第十一条。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装修的。不允许任意改变雨 污 废水接口.不允许将废水,污水接入雨水立管 第十二条.住宅废水接口外表面应涂绿色,污水管接口外表面应涂褐色 雨水接口应不涂颜色、有条件的可在接口外挂说明接口类别的塑料牌,三.管理措施,第十三条。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管理要求进行设计的,当违反任何一条规定的,图审机构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颁发图审合格证书、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管理要求施工,当施工验收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监理单位及质监站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验收.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小区排水管网的渗漏监控,发现渗漏,及时抢修。应做好装修过程的监督、对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阻止 阻止无效的应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五,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要求再新建住宅设计中增设阳台废水立管的通知.绍市建管,201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