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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 雨污废水分流管理规定、一,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绍兴市区水系生态修复行动。做好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2009年版.以及等相关要求,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请设计单位.图审机构严格执行.第二条 本规定实施范围包括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上虞区。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 二.管理规定、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各建筑物内应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第四条.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执行、第五条。阳台的雨水排水应单独设置雨水立管 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若底部间接排水确有困难,阳台排水地漏可采用防干涸地漏且下设存水弯 达到阻隔臭气的目的,第六条,设置废水立管的阳台.可不再另设阳台雨水立管.洗衣机排水地漏可以兼做地面排水地漏,第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在各类新建住宅设计中,根据建筑布置情况,除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外,尚应在每户住宅阳台合理位置增设一根废水立管,专供住户排放洗衣废水使用,并纳入市政废水管道系统.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雨.污 废水分流管网.管网窨井必须采用整体式检查井。小区污水必须接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网,不允许直接排入河道。第九条.强化新建住宅小区场外废水 污水排水管道的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及使用阶段监控管理.杜绝管道渗漏、第十条,新建住宅 全装修住宅,在竣工验收时。必须对每套住宅是否存在雨水 废水,污水管道混接情况予以检查。第十一条、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装修的,不允许任意改变雨,污.废水接口,不允许将废水。污水接入雨水立管、第十二条。住宅废水接口外表面应涂绿色。污水管接口外表面应涂褐色,雨水接口应不涂颜色。有条件的可在接口外挂说明接口类别的塑料牌.三,管理措施,第十三条。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管理要求进行设计的 当违反任何一条规定的,图审机构应责令整改 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颁发图审合格证书。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管理要求施工。当施工验收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监理单位及质监站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验收.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小区排水管网的渗漏监控.发现渗漏,及时抢修。应做好装修过程的监督.对发现违反规定的 应及时阻止.阻止无效的应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四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五 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要求再新建住宅设计中增设阳台废水立管的通知、绍市建管。201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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