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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绍兴市区水系生态修复行动,做好新建住宅 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2009年版,以及等相关要求 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请设计单位。图审机构严格执行.第二条。本规定实施范围包括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上虞区,袍江开发区 滨海新城 二、管理规定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各建筑物内应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第四条 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执行、第五条、阳台的雨水排水应单独设置雨水立管 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若底部间接排水确有困难,阳台排水地漏可采用防干涸地漏且下设存水弯 达到阻隔臭气的目的、第六条,设置废水立管的阳台 可不再另设阳台雨水立管,洗衣机排水地漏可以兼做地面排水地漏,第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在各类新建住宅设计中。根据建筑布置情况、除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外。尚应在每户住宅阳台合理位置增设一根废水立管、专供住户排放洗衣废水使用 并纳入市政废水管道系统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雨、污 废水分流管网,管网窨井必须采用整体式检查井.小区污水必须接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网.不允许直接排入河道。第九条、强化新建住宅小区场外废水 污水排水管道的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及使用阶段监控管理 杜绝管道渗漏.第十条 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在竣工验收时.必须对每套住宅是否存在雨水。废水 污水管道混接情况予以检查,第十一条.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装修的、不允许任意改变雨,污.废水接口。不允许将废水、污水接入雨水立管 第十二条.住宅废水接口外表面应涂绿色,污水管接口外表面应涂褐色,雨水接口应不涂颜色,有条件的可在接口外挂说明接口类别的塑料牌,三 管理措施。第十三条,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管理要求进行设计的、当违反任何一条规定的,图审机构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颁发图审合格证书.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管理要求施工.当施工验收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监理单位及质监站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验收、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小区排水管网的渗漏监控 发现渗漏、及时抢修,应做好装修过程的监督、对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阻止,阻止无效的应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四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五,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关于要求再新建住宅设计中增设阳台废水立管的通知,绍市建管,201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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