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绍兴市区水系生态修复行动 做好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以及等相关要求.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请设计单位,图审机构严格执行,第二条。本规定实施范围包括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 上虞区,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二.管理规定。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各建筑物内应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第四条。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执行,第五条、阳台的雨水排水应单独设置雨水立管 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若底部间接排水确有困难、阳台排水地漏可采用防干涸地漏且下设存水弯.达到阻隔臭气的目的 第六条.设置废水立管的阳台,可不再另设阳台雨水立管,洗衣机排水地漏可以兼做地面排水地漏,第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在各类新建住宅设计中。根据建筑布置情况,除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外。尚应在每户住宅阳台合理位置增设一根废水立管.专供住户排放洗衣废水使用,并纳入市政废水管道系统 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雨 污 废水分流管网 管网窨井必须采用整体式检查井 小区污水必须接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网 不允许直接排入河道。第九条,强化新建住宅小区场外废水,污水排水管道的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及使用阶段监控管理。杜绝管道渗漏 第十条 新建住宅 全装修住宅.在竣工验收时。必须对每套住宅是否存在雨水。废水 污水管道混接情况予以检查.第十一条,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装修的、不允许任意改变雨,污 废水接口,不允许将废水,污水接入雨水立管 第十二条。住宅废水接口外表面应涂绿色,污水管接口外表面应涂褐色 雨水接口应不涂颜色。有条件的可在接口外挂说明接口类别的塑料牌、三。管理措施,第十三条,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管理要求进行设计的。当违反任何一条规定的。图审机构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颁发图审合格证书,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管理要求施工,当施工验收时 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 监理单位及质监站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验收。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小区排水管网的渗漏监控、发现渗漏.及时抢修.应做好装修过程的监督,对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阻止,阻止无效的应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五.附 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要求再新建住宅设计中增设阳台废水立管的通知,绍市建管。201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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