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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规定、一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绍兴市区水系生态修复行动。做好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2009年版.以及等相关要求、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请设计单位 图审机构严格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实施范围包括越城区.高新区 柯桥区 上虞区 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二。管理规定,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各建筑物内应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第四条 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执行,第五条,阳台的雨水排水应单独设置雨水立管、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若底部间接排水确有困难,阳台排水地漏可采用防干涸地漏且下设存水弯.达到阻隔臭气的目的.第六条 设置废水立管的阳台,可不再另设阳台雨水立管 洗衣机排水地漏可以兼做地面排水地漏.第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在各类新建住宅设计中、根据建筑布置情况。除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外.尚应在每户住宅阳台合理位置增设一根废水立管、专供住户排放洗衣废水使用。并纳入市政废水管道系统、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雨,污。废水分流管网 管网窨井必须采用整体式检查井,小区污水必须接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网,不允许直接排入河道、第九条 强化新建住宅小区场外废水、污水排水管道的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及使用阶段监控管理、杜绝管道渗漏,第十条、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在竣工验收时 必须对每套住宅是否存在雨水.废水,污水管道混接情况予以检查.第十一条。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装修的,不允许任意改变雨,污。废水接口。不允许将废水,污水接入雨水立管 第十二条。住宅废水接口外表面应涂绿色.污水管接口外表面应涂褐色,雨水接口应不涂颜色,有条件的可在接口外挂说明接口类别的塑料牌。三。管理措施.第十三条、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管理要求进行设计的 当违反任何一条规定的,图审机构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颁发图审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管理要求施工,当施工验收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监理单位及质监站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验收。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小区排水管网的渗漏监控、发现渗漏 及时抢修.应做好装修过程的监督,对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阻止,阻止无效的应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五 附 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关于要求再新建住宅设计中增设阳台废水立管的通知 绍市建管、201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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