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绍兴市区水系生态修复行动,做好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以及等相关要求,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请设计单位,图审机构严格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实施范围包括越城区.高新区 柯桥区,上虞区,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 二 管理规定.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各建筑物内应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第四条.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执行、第五条。阳台的雨水排水应单独设置雨水立管,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若底部间接排水确有困难、阳台排水地漏可采用防干涸地漏且下设存水弯.达到阻隔臭气的目的。第六条,设置废水立管的阳台 可不再另设阳台雨水立管。洗衣机排水地漏可以兼做地面排水地漏。第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在各类新建住宅设计中,根据建筑布置情况,除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外.尚应在每户住宅阳台合理位置增设一根废水立管、专供住户排放洗衣废水使用,并纳入市政废水管道系统.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雨,污。废水分流管网 管网窨井必须采用整体式检查井、小区污水必须接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网 不允许直接排入河道,第九条,强化新建住宅小区场外废水 污水排水管道的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及使用阶段监控管理,杜绝管道渗漏,第十条、新建住宅 全装修住宅,在竣工验收时、必须对每套住宅是否存在雨水,废水.污水管道混接情况予以检查。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装修的,不允许任意改变雨 污。废水接口。不允许将废水 污水接入雨水立管.第十二条.住宅废水接口外表面应涂绿色.污水管接口外表面应涂褐色.雨水接口应不涂颜色,有条件的可在接口外挂说明接口类别的塑料牌.三、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管理要求进行设计的,当违反任何一条规定的 图审机构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颁发图审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管理要求施工 当施工验收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监理单位及质监站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验收。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小区排水管网的渗漏监控。发现渗漏、及时抢修。应做好装修过程的监督,对发现违反规定的 应及时阻止,阻止无效的应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四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五.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要求再新建住宅设计中增设阳台废水立管的通知。绍市建管.201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