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流程,完善项目制度建设。强化项目管理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健康.有序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第二条.监督管理的对象为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经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审核上报、由省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批准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条。监督管理的内容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五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质量监督,安全保障体系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制定的资金管理.审计。档案管理.廉政建设,项目后期管护等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管理办法在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第二章.项目规划和设计第四条.侧重监管对项目立项前的项目区选址踏勘、群众走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规划方案的编制和项目投资预算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在可研阶段规划设计审查,以及根据审查意见规划设计调整是否合理等情况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 监管重点是项目法人制 项目公告制 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一 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立、工程管护,质量监管、职责履行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二.工程招投标制。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严谨,评标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评委的抽取和标底的编制及评标过程是否在市或县,市。区 纪委监察局。或国土部门纪检监察参与下进行,三,项目公告制。项目区内项目情况承担单位是否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工程招投标公告必须在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市国土局网站 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上登载 同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报市局审查备案,并在市。县.区。国土局门户网站公示.四 工程监理制 重点检查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资质 人员持证,从业经验 制度建立,人员到位,职责履行等方面情况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情况 是否对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监理单位由省厅直接委派的除外、五、合同制,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合同文本的规范性以及合同双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纠纷执行的严肃性等,第四章、工程建设下达和建设时间第六条,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进行实施。是否按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项目方案调整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是否按批复文件内容.建设标准,工程量等控制规模进行组织实施、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七条,重点监管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 现金支付是否合理。一、制度建设。检查会计机构设置是否完整.人员配置是否到位,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制度执行是否规范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独立核算。资金支付是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依据项目法人和监理负责人签署的意见、进行拨付项目资金,资金执行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票据,帐册是否规范。齐全 资金结算是否合规、有无大额资金支付不当及资金挪用不正当行为 第六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 施工单位保证.群众参与质量监督.所在地镇政府参加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项目质量管理体制、第九条,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单体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和关键的基础设施工程,通过监理和质检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所在乡.镇 政府负责人要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报告 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 责任不明不放过,整改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进场货料、单体工程质量进行随时检查.及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对单体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做到 事前、事中 事后,三控制,及时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等各项监理总结,真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第十二条,监理人员是否按监理合同要求、对单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原材料使用把关.工程质量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第十三条.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是否有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行为、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对进场材料检验工作,对单体工程验收评定手续是否齐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及处理是否及时做好记录、备案 报告,并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检查施工单位对原材料送质检单位取样检查是否规范、各项检测记录反映的问题是否准确,真实、经办人.审核人等签字手续齐全。第七章 工程验收与后期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是否按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内容.规划设计标准.项目建设时间内完成,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项目工程运行、对单体工程 隐蔽工程,土地整治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程序必须规范.第十七条、项目经省级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和后期管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发挥长期效益,第八章、监督管理的方式第十八条、监督管理的形式采用自管自查.上级管理部门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管自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为项目法人,亦可委托项目所在乡 镇.政府具体承担、县 市.区。土地整理中心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并对项目建设履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和实施进度跟踪负责制。对存在问题负责整改、跟踪落实到位、二,定期督查、根据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周期.每年集中时间对项目建设和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面、外业看项目建设形象和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内业查阅资料、在项目区开展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三。随机抽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开展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或配合做好有关专项检查工作,第九章、考核奖励第十九条.对土地整治项目在省厅下达的建设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县,市,区。在市级年终考核中,给予表彰奖励.在下年度申报的省级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第二十条 对市级督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整改不及时.职责履行不到位,配合协调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 向上级国土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通报,对督查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 三年内不得进入盐城投招标市场经营,同时,打入。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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