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流程 完善项目制度建设、强化项目管理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健康.有序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第二条,监督管理的对象为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审核上报.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条.监督管理的内容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五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质量监督.安全保障体系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制定的资金管理.审计 档案管理、廉政建设。项目后期管护等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管理办法在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第二章,项目规划和设计第四条。侧重监管对项目立项前的项目区选址踏勘.群众走访 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规划方案的编制和项目投资预算是否符合要求 项目在可研阶段规划设计审查,以及根据审查意见规划设计调整是否合理等情况,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 监管重点是项目法人制,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一、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立。工程管护。质量监管、职责履行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二,工程招投标制、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严谨,评标过程是否公开 公平,公正.评委的抽取和标底的编制及评标过程是否在市或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或国土部门纪检监察参与下进行。三、项目公告制 项目区内项目情况承担单位是否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工程招投标公告必须在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市国土局网站,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上登载 同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报市局审查备案,并在市。县,区、国土局门户网站公示、四,工程监理制,重点检查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资质、人员持证,从业经验、制度建立、人员到位,职责履行等方面情况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对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监理单位由省厅直接委派的除外 五,合同制,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重点检查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合同文本的规范性以及合同双方履行,变更 解除,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纠纷执行的严肃性等 第四章。工程建设下达和建设时间第六条、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进行实施、是否按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项目方案调整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是否按批复文件内容.建设标准、工程量等控制规模进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七条,重点监管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现金支付是否合理.一。制度建设、检查会计机构设置是否完整,人员配置是否到位 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制度执行是否规范、二 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资金支付是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依据项目法人和监理负责人签署的意见,进行拨付项目资金 资金执行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票据 帐册是否规范。齐全。资金结算是否合规、有无大额资金支付不当及资金挪用不正当行为、第六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八条,项目建设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群众参与质量监督.所在地镇政府参加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项目质量管理体制,第九条,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单体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和关键的基础设施工程、通过监理和质检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 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人要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 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改不力不放过 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进场货料,单体工程质量进行随时检查、及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对单体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控制、及时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等各项监理总结,真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第十二条,监理人员是否按监理合同要求.对单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原材料使用把关,工程质量进行旁站监理 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第十三条.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是否有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行为.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对进场材料检验工作 对单体工程验收评定手续是否齐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及处理是否及时做好记录,备案。报告,并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检查施工单位对原材料送质检单位取样检查是否规范.各项检测记录反映的问题是否准确、真实。经办人、审核人等签字手续齐全 第七章,工程验收与后期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是否按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内容 规划设计标准。项目建设时间内完成、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项目工程运行,对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土地整治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程序必须规范.第十七条,项目经省级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和后期管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发挥长期效益,第八章.监督管理的方式第十八条、监督管理的形式采用自管自查,上级管理部门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一。自管自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为项目法人 亦可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具体承担、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并对项目建设履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和实施进度跟踪负责制,对存在问题负责整改,跟踪落实到位.二.定期督查.根据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周期,每年集中时间对项目建设和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面 外业看项目建设形象和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内业查阅资料.在项目区开展座谈会的方式进行 全面检查项目建设 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 三,随机抽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开展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或配合做好有关专项检查工作、第九章,考核奖励第十九条.对土地整治项目在省厅下达的建设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县.市.区,在市级年终考核中,给予表彰奖励,在下年度申报的省级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第二十条.对市级督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职责履行不到位。配合协调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向上级国土部门或所在地县 市。区 级政府通报,对督查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进入盐城投招标市场经营,同时,打入.黑名单,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 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