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流程。完善项目制度建设。强化项目管理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健康、有序开展 现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第二条.监督管理的对象为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各县 市 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审核上报、由省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批准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条,监督管理的内容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五项制度 的落实情况、质量监督。安全保障体系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制定的资金管理,审计 档案管理。廉政建设、项目后期管护等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管理办法在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第二章.项目规划和设计第四条。侧重监管对项目立项前的项目区选址踏勘,群众走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规划方案的编制和项目投资预算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在可研阶段规划设计审查 以及根据审查意见规划设计调整是否合理等情况,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监管重点是项目法人制。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一、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制度建立 工程管护、质量监管 职责履行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二、工程招投标制。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严谨。评标过程是否公开 公平,公正,评委的抽取和标底的编制及评标过程是否在市或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或国土部门纪检监察参与下进行、三、项目公告制,项目区内项目情况承担单位是否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工程招投标公告必须在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 市国土局网站、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上登载,同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报市局审查备案、并在市、县,区、国土局门户网站公示 四,工程监理制、重点检查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资质,人员持证,从业经验、制度建立,人员到位,职责履行等方面情况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对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监理单位由省厅直接委派的除外.五,合同制.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重点检查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合同文本的规范性以及合同双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纠纷执行的严肃性等、第四章,工程建设下达和建设时间第六条,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进行实施 是否按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项目方案调整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是否按批复文件内容。建设标准.工程量等控制规模进行组织实施、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七条.重点监管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 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现金支付是否合理,一.制度建设.检查会计机构设置是否完整、人员配置是否到位,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制度执行是否规范。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资金支付是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依据项目法人和监理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进行拨付项目资金,资金执行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票据,帐册是否规范.齐全、资金结算是否合规.有无大额资金支付不当及资金挪用不正当行为。第六章 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第八条,项目建设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 群众参与质量监督。所在地镇政府参加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项目质量管理体制。第九条、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单体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单体工程 隐蔽工程和关键的基础设施工程 通过监理和质检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 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所在乡 镇。政府负责人要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 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 整改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进场货料、单体工程质量进行随时检查,及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对单体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控制。及时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等各项监理总结.真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第十二条,监理人员是否按监理合同要求,对单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原材料使用把关.工程质量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第十三条。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是否有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行为,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对进场材料检验工作,对单体工程验收评定手续是否齐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及处理是否及时做好记录、备案.报告、并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检查施工单位对原材料送质检单位取样检查是否规范,各项检测记录反映的问题是否准确。真实,经办人,审核人等签字手续齐全,第七章,工程验收与后期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是否按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内容.规划设计标准。项目建设时间内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项目工程运行,对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土地整治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程序必须规范.第十七条.项目经省级验收合格后 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和后期管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发挥长期效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的方式第十八条、监督管理的形式采用自管自查、上级管理部门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一.自管自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为项目法人,亦可委托项目所在乡 镇.政府具体承担,县 市,区,土地整理中心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并对项目建设履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和实施进度跟踪负责制、对存在问题负责整改,跟踪落实到位,二 定期督查 根据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周期.每年集中时间对项目建设和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面,外业看项目建设形象和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内业查阅资料、在项目区开展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三,随机抽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开展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或配合做好有关专项检查工作.第九章,考核奖励第十九条.对土地整治项目在省厅下达的建设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县,市,区、在市级年终考核中,给予表彰奖励,在下年度申报的省级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第二十条,对市级督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 职责履行不到位,配合协调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向上级国土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通报.对督查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 三年内不得进入盐城投招标市场经营。同时。打入,黑名单,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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