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流程 完善项目制度建设。强化项目管理行为 确保项目建设健康。有序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条。监督管理的对象为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各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审核上报、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内容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五项制度 的落实情况,质量监督 安全保障体系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制定的资金管理,审计 档案管理.廉政建设.项目后期管护等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管理办法在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项目规划和设计第四条、侧重监管对项目立项前的项目区选址踏勘。群众走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规划方案的编制和项目投资预算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在可研阶段规划设计审查,以及根据审查意见规划设计调整是否合理等情况,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监管重点是项目法人制,项目公告制 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一.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立。工程管护.质量监管,职责履行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二,工程招投标制 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严谨。评标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评委的抽取和标底的编制及评标过程是否在市或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或国土部门纪检监察参与下进行。三。项目公告制、项目区内项目情况承担单位是否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工程招投标公告必须在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市国土局网站,县级以上、含县级 媒体上登载,同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报市局审查备案 并在市,县,区,国土局门户网站公示.四。工程监理制.重点检查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资质,人员持证,从业经验.制度建立,人员到位。职责履行等方面情况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对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监理单位由省厅直接委派的除外、五、合同制、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合同文本的规范性以及合同双方履行 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纠纷执行的严肃性等,第四章 工程建设下达和建设时间第六条.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进行实施,是否按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项目方案调整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是否按批复文件内容.建设标准,工程量等控制规模进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七条、重点监管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现金支付是否合理,一、制度建设 检查会计机构设置是否完整 人员配置是否到位,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制度执行是否规范,二、资金使用和管理 是否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独立核算、资金支付是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 依据项目法人和监理负责人签署的意见。进行拨付项目资金、资金执行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票据。帐册是否规范、齐全。资金结算是否合规 有无大额资金支付不当及资金挪用不正当行为,第六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第八条、项目建设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群众参与质量监督.所在地镇政府参加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项目质量管理体制 第九条。项目开工后 项目法人应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单体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对重要的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和关键的基础设施工程,通过监理和质检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所在乡 镇。政府负责人要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改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进场货料、单体工程质量进行随时检查、及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对单体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做到 事前、事中,事后。三控制、及时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等各项监理总结。真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第十二条,监理人员是否按监理合同要求、对单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原材料使用把关、工程质量进行旁站监理 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第十三条,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是否有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行为,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对进场材料检验工作。对单体工程验收评定手续是否齐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及处理是否及时做好记录,备案,报告,并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检查施工单位对原材料送质检单位取样检查是否规范,各项检测记录反映的问题是否准确 真实、经办人 审核人等签字手续齐全、第七章,工程验收与后期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是否按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内容,规划设计标准,项目建设时间内完成。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项目工程运行.对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土地整治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程序必须规范,第十七条。项目经省级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和后期管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发挥长期效益.第八章,监督管理的方式第十八条.监督管理的形式采用自管自查,上级管理部门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一,自管自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为项目法人.亦可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具体承担.县 市,区、土地整理中心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并对项目建设履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 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和实施进度跟踪负责制、对存在问题负责整改、跟踪落实到位 二、定期督查,根据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周期.每年集中时间对项目建设和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面 外业看项目建设形象和进度 检查工程质量,内业查阅资料,在项目区开展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三,随机抽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开展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或配合做好有关专项检查工作、第九章,考核奖励第十九条、对土地整治项目在省厅下达的建设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县、市,区、在市级年终考核中、给予表彰奖励、在下年度申报的省级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第二十条,对市级督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整改不及时,职责履行不到位.配合协调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向上级国土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通报、对督查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进入盐城投招标市场经营 同时。打入。黑名单,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 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