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流程。完善项目制度建设。强化项目管理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健康,有序开展 现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第二条.监督管理的对象为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各县 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审核上报.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条.监督管理的内容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五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质量监督,安全保障体系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制定的资金管理。审计。档案管理,廉政建设.项目后期管护等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管理办法在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第二章,项目规划和设计第四条,侧重监管对项目立项前的项目区选址踏勘.群众走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规划方案的编制和项目投资预算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在可研阶段规划设计审查、以及根据审查意见规划设计调整是否合理等情况.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监管重点是项目法人制,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一,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制度建立,工程管护、质量监管 职责履行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二 工程招投标制。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 招标文件编制是否严谨,评标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评委的抽取和标底的编制及评标过程是否在市或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或国土部门纪检监察参与下进行.三.项目公告制,项目区内项目情况承担单位是否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工程招投标公告必须在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 市国土局网站、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上登载 同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报市局审查备案,并在市.县,区,国土局门户网站公示,四.工程监理制.重点检查监理单位资质 监理人员资质。人员持证、从业经验,制度建立 人员到位、职责履行等方面情况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对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监理单位由省厅直接委派的除外、五、合同制、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合同订立的合法性 合同文本的规范性以及合同双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纠纷执行的严肃性等。第四章 工程建设下达和建设时间第六条,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进行实施 是否按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项目方案调整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是否按批复文件内容 建设标准,工程量等控制规模进行组织实施.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七条 重点监管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现金支付是否合理,一、制度建设 检查会计机构设置是否完整.人员配置是否到位 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制度执行是否规范、二.资金使用和管理 是否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资金支付是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依据项目法人和监理负责人签署的意见,进行拨付项目资金。资金执行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票据。帐册是否规范、齐全。资金结算是否合规.有无大额资金支付不当及资金挪用不正当行为,第六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八条,项目建设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群众参与质量监督、所在地镇政府参加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项目质量管理体制。第九条,项目开工后 项目法人应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单体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和关键的基础设施工程 通过监理和质检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 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人要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 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 整改不力不放过 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进场货料,单体工程质量进行随时检查.及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对单体工程质量进行复核 做到,事前,事中 事后、三控制 及时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等各项监理总结 真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和项目实施全过程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是否按监理合同要求。对单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原材料使用把关.工程质量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是否有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行为。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对进场材料检验工作,对单体工程验收评定手续是否齐全 对存在的工程质量及处理是否及时做好记录,备案 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检查施工单位对原材料送质检单位取样检查是否规范。各项检测记录反映的问题是否准确、真实 经办人.审核人等签字手续齐全,第七章。工程验收与后期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是否按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内容。规划设计标准,项目建设时间内完成,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项目工程运行 对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土地整治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程序必须规范 第十七条。项目经省级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和后期管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 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发挥长期效益,第八章.监督管理的方式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的形式采用自管自查,上级管理部门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一 自管自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为项目法人.亦可委托项目所在乡,镇 政府具体承担。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加强对项目的监管 并对项目建设履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和实施进度跟踪负责制 对存在问题负责整改 跟踪落实到位 二,定期督查,根据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周期、每年集中时间对项目建设和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面。外业看项目建设形象和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内业查阅资料,在项目区开展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三,随机抽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开展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或配合做好有关专项检查工作。第九章.考核奖励第十九条、对土地整治项目在省厅下达的建设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县.市、区.在市级年终考核中,给予表彰奖励,在下年度申报的省级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第二十条、对市级督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职责履行不到位、配合协调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 向上级国土部门或所在地县,市 区 级政府通报、对督查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进入盐城投招标市场经营,同时 打入、黑名单,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 3月 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