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管理流程。完善项目制度建设、强化项目管理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健康,有序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第二条。监督管理的对象为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各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审核上报。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条,监督管理的内容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五项制度 的落实情况,质量监督,安全保障体系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制定的资金管理.审计、档案管理,廉政建设、项目后期管护等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管理办法在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第二章,项目规划和设计第四条、侧重监管对项目立项前的项目区选址踏勘,群众走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规划方案的编制和项目投资预算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在可研阶段规划设计审查、以及根据审查意见规划设计调整是否合理等情况,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监管重点是项目法人制,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一、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立,工程管护.质量监管,职责履行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二,工程招投标制,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严谨、评标过程是否公开、公平 公正、评委的抽取和标底的编制及评标过程是否在市或县。市.区 纪委监察局,或国土部门纪检监察参与下进行,三、项目公告制 项目区内项目情况承担单位是否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工程招投标公告必须在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市国土局网站、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上登载,同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报市局审查备案,并在市,县.区.国土局门户网站公示 四、工程监理制.重点检查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资质.人员持证 从业经验、制度建立。人员到位.职责履行等方面情况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对工程建设投资 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监理单位由省厅直接委派的除外,五。合同制。按照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合同订立的合法性 合同文本的规范性以及合同双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纠纷执行的严肃性等,第四章、工程建设下达和建设时间第六条,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进行实施、是否按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项目方案调整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是否按批复文件内容,建设标准 工程量等控制规模进行组织实施、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七条,重点监管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现金支付是否合理,一、制度建设,检查会计机构设置是否完整,人员配置是否到位。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制度执行是否规范。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资金支付是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依据项目法人和监理负责人签署的意见、进行拨付项目资金.资金执行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票据,帐册是否规范、齐全。资金结算是否合规。有无大额资金支付不当及资金挪用不正当行为、第六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第八条,项目建设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群众参与质量监督.所在地镇政府参加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项目质量管理体制.第九条,项目开工后 项目法人应对工程施工 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单体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和关键的基础设施工程 通过监理和质检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 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所在乡 镇.政府负责人要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改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进场货料。单体工程质量进行随时检查。及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对单体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控制 及时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等各项监理总结。真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第十二条.监理人员是否按监理合同要求、对单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原材料使用把关,工程质量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第十三条。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是否有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行为.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对进场材料检验工作,对单体工程验收评定手续是否齐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及处理是否及时做好记录 备案.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检查施工单位对原材料送质检单位取样检查是否规范 各项检测记录反映的问题是否准确.真实、经办人、审核人等签字手续齐全。第七章,工程验收与后期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是否按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内容、规划设计标准 项目建设时间内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项目工程运行,对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土地整治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程序必须规范,第十七条、项目经省级验收合格后 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和后期管护手续 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 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发挥长期效益.第八章,监督管理的方式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的形式采用自管自查.上级管理部门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管自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为项目法人 亦可委托项目所在乡 镇,政府具体承担、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并对项目建设履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和实施进度跟踪负责制,对存在问题负责整改、跟踪落实到位、二、定期督查、根据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周期、每年集中时间对项目建设和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面 外业看项目建设形象和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内业查阅资料 在项目区开展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三、随机抽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开展需要 不定期地组织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 或配合做好有关专项检查工作.第九章 考核奖励第十九条.对土地整治项目在省厅下达的建设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县。市 区、在市级年终考核中 给予表彰奖励,在下年度申报的省级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第二十条。对市级督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整改不及时、职责履行不到位.配合协调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向上级国土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通报,对督查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进入盐城投招标市场经营、同时.打入,黑名单、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