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流程、完善项目制度建设 强化项目管理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健康、有序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第二条.监督管理的对象为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各县,市 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审核上报,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条.监督管理的内容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 五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质量监督.安全保障体系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制定的资金管理,审计 档案管理,廉政建设。项目后期管护等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管理办法在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第二章、项目规划和设计第四条 侧重监管对项目立项前的项目区选址踏勘、群众走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规划方案的编制和项目投资预算是否符合要求 项目在可研阶段规划设计审查、以及根据审查意见规划设计调整是否合理等情况、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监管重点是项目法人制,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一,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立。工程管护 质量监管,职责履行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二,工程招投标制。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严谨,评标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评委的抽取和标底的编制及评标过程是否在市或县.市 区、纪委监察局 或国土部门纪检监察参与下进行。三。项目公告制,项目区内项目情况承担单位是否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工程招投标公告必须在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市国土局网站,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上登载、同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报市局审查备案 并在市.县 区。国土局门户网站公示.四。工程监理制.重点检查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资质,人员持证 从业经验,制度建立。人员到位,职责履行等方面情况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对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监理单位由省厅直接委派的除外,五 合同制,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合同文本的规范性以及合同双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纠纷执行的严肃性等.第四章,工程建设下达和建设时间第六条 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进行实施 是否按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项目方案调整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是否按批复文件内容.建设标准,工程量等控制规模进行组织实施,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七条,重点监管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现金支付是否合理。一、制度建设、检查会计机构设置是否完整、人员配置是否到位.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制度执行是否规范、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资金支付是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依据项目法人和监理负责人签署的意见,进行拨付项目资金。资金执行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票据,帐册是否规范,齐全,资金结算是否合规、有无大额资金支付不当及资金挪用不正当行为 第六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第八条。项目建设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 群众参与质量监督 所在地镇政府参加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项目质量管理体制、第九条,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单体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和关键的基础设施工程,通过监理和质检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人要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 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改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进场货料,单体工程质量进行随时检查,及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对单体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控制、及时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等各项监理总结、真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第十二条、监理人员是否按监理合同要求.对单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原材料使用把关 工程质量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第十三条、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是否有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行为、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对进场材料检验工作。对单体工程验收评定手续是否齐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及处理是否及时做好记录、备案、报告,并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检查施工单位对原材料送质检单位取样检查是否规范,各项检测记录反映的问题是否准确。真实,经办人、审核人等签字手续齐全.第七章、工程验收与后期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是否按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内容。规划设计标准 项目建设时间内完成,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项目工程运行,对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土地整治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程序必须规范,第十七条.项目经省级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和后期管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发挥长期效益,第八章,监督管理的方式第十八条。监督管理的形式采用自管自查、上级管理部门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一,自管自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为项目法人 亦可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具体承担 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并对项目建设履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和实施进度跟踪负责制,对存在问题负责整改 跟踪落实到位,二.定期督查.根据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周期,每年集中时间对项目建设和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内 外业相结合的方面,外业看项目建设形象和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内业查阅资料。在项目区开展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三。随机抽查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开展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 或配合做好有关专项检查工作,第九章,考核奖励第十九条、对土地整治项目在省厅下达的建设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县.市,区.在市级年终考核中 给予表彰奖励、在下年度申报的省级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第二十条,对市级督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整改不及时、职责履行不到位、配合协调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向上级国土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通报、对督查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进入盐城投招标市场经营,同时 打入。黑名单、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