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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流程 完善项目制度建设、强化项目管理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健康。有序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第二条,监督管理的对象为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审核上报,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内容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五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质量监督,安全保障体系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制定的资金管理、审计,档案管理。廉政建设.项目后期管护等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管理办法在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第二章.项目规划和设计第四条,侧重监管对项目立项前的项目区选址踏勘,群众走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规划方案的编制和项目投资预算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在可研阶段规划设计审查、以及根据审查意见规划设计调整是否合理等情况、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监管重点是项目法人制 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一,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立、工程管护 质量监管,职责履行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工程招投标制 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严谨,评标过程是否公开 公平、公正、评委的抽取和标底的编制及评标过程是否在市或县,市 区,纪委监察局 或国土部门纪检监察参与下进行,三,项目公告制。项目区内项目情况承担单位是否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工程招投标公告必须在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市国土局网站,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上登载,同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报市局审查备案、并在市.县,区 国土局门户网站公示,四,工程监理制.重点检查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资质 人员持证。从业经验。制度建立,人员到位 职责履行等方面情况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对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监理单位由省厅直接委派的除外.五、合同制,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重点检查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合同文本的规范性以及合同双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执行的严肃性等,第四章。工程建设下达和建设时间第六条,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进行实施,是否按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项目方案调整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是否按批复文件内容,建设标准。工程量等控制规模进行组织实施,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七条。重点监管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现金支付是否合理。一、制度建设 检查会计机构设置是否完整、人员配置是否到位.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制度执行是否规范.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资金支付是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依据项目法人和监理负责人签署的意见,进行拨付项目资金。资金执行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票据。帐册是否规范。齐全。资金结算是否合规.有无大额资金支付不当及资金挪用不正当行为。第六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第八条,项目建设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群众参与质量监督、所在地镇政府参加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项目质量管理体制。第九条、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单体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和关键的基础设施工程、通过监理和质检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人要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改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进场货料 单体工程质量进行随时检查,及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对单体工程质量进行复核 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控制 及时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等各项监理总结。真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和项目实施全过程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是否按监理合同要求,对单体工程的主要工序 原材料使用把关.工程质量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第十三条.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是否有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行为、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对进场材料检验工作.对单体工程验收评定手续是否齐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及处理是否及时做好记录、备案,报告,并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检查施工单位对原材料送质检单位取样检查是否规范、各项检测记录反映的问题是否准确 真实 经办人.审核人等签字手续齐全、第七章。工程验收与后期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是否按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内容 规划设计标准。项目建设时间内完成,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项目工程运行.对单体工程.隐蔽工程 土地整治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程序必须规范。第十七条.项目经省级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和后期管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发挥长期效益,第八章、监督管理的方式第十八条.监督管理的形式采用自管自查 上级管理部门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一,自管自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为项目法人。亦可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具体承担、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并对项目建设履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和实施进度跟踪负责制,对存在问题负责整改,跟踪落实到位。二.定期督查。根据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周期 每年集中时间对项目建设和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面.外业看项目建设形象和进度 检查工程质量 内业查阅资料,在项目区开展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项目建设 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三.随机抽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开展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或配合做好有关专项检查工作。第九章,考核奖励第十九条 对土地整治项目在省厅下达的建设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县。市,区.在市级年终考核中 给予表彰奖励 在下年度申报的省级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第二十条、对市级督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职责履行不到位.配合协调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向上级国土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通报.对督查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 三年内不得进入盐城投招标市场经营.同时。打入、黑名单。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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