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流程,完善项目制度建设。强化项目管理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健康 有序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第二条 监督管理的对象为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各县 市 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审核上报 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内容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五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质量监督 安全保障体系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制定的资金管理,审计,档案管理,廉政建设 项目后期管护等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管理办法在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第二章,项目规划和设计第四条,侧重监管对项目立项前的项目区选址踏勘 群众走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规划方案的编制和项目投资预算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在可研阶段规划设计审查.以及根据审查意见规划设计调整是否合理等情况、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监管重点是项目法人制,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一、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立 工程管护.质量监管。职责履行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工程招投标制、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严谨,评标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评委的抽取和标底的编制及评标过程是否在市或县,市 区、纪委监察局、或国土部门纪检监察参与下进行、三 项目公告制、项目区内项目情况承担单位是否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工程招投标公告必须在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市国土局网站.县级以上 含县级 媒体上登载。同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报市局审查备案、并在市.县。区,国土局门户网站公示。四,工程监理制 重点检查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资质、人员持证.从业经验,制度建立。人员到位、职责履行等方面情况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情况 是否对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监理单位由省厅直接委派的除外.五,合同制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合同订立的合法性 合同文本的规范性以及合同双方履行。变更,解除 终止 违约责任、合同纠纷执行的严肃性等 第四章,工程建设下达和建设时间第六条.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进行实施 是否按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项目方案调整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是否按批复文件内容,建设标准,工程量等控制规模进行组织实施,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七条,重点监管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现金支付是否合理,一,制度建设,检查会计机构设置是否完整,人员配置是否到位.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制度执行是否规范,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资金支付是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依据项目法人和监理负责人签署的意见、进行拨付项目资金,资金执行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票据。帐册是否规范。齐全。资金结算是否合规。有无大额资金支付不当及资金挪用不正当行为.第六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第八条。项目建设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 施工单位保证。群众参与质量监督、所在地镇政府参加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项目质量管理体制 第九条,项目开工后 项目法人应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单体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和关键的基础设施工程、通过监理和质检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人要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改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进场货料 单体工程质量进行随时检查、及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对单体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做到,事前。事中、事后 三控制.及时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等各项监理总结、真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第十二条,监理人员是否按监理合同要求 对单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原材料使用把关.工程质量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是否有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行为,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对进场材料检验工作。对单体工程验收评定手续是否齐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及处理是否及时做好记录 备案.报告.并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检查施工单位对原材料送质检单位取样检查是否规范,各项检测记录反映的问题是否准确。真实、经办人 审核人等签字手续齐全,第七章 工程验收与后期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是否按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内容。规划设计标准、项目建设时间内完成.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项目工程运行.对单体工程 隐蔽工程 土地整治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程序必须规范、第十七条,项目经省级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和后期管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发挥长期效益.第八章。监督管理的方式第十八条,监督管理的形式采用自管自查 上级管理部门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管自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为项目法人 亦可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具体承担 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并对项目建设履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和实施进度跟踪负责制,对存在问题负责整改 跟踪落实到位。二。定期督查.根据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周期,每年集中时间对项目建设和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面 外业看项目建设形象和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内业查阅资料,在项目区开展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三,随机抽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开展需要 不定期地组织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或配合做好有关专项检查工作,第九章,考核奖励第十九条,对土地整治项目在省厅下达的建设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县 市 区,在市级年终考核中、给予表彰奖励 在下年度申报的省级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第二十条、对市级督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职责履行不到位。配合协调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向上级国土部门或所在地县.市 区。级政府通报、对督查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 三年内不得进入盐城投招标市场经营。同时、打入,黑名单,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 违纪行为,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