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流程,完善项目制度建设、强化项目管理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健康、有序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第二条、监督管理的对象为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审核上报 由省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批准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条。监督管理的内容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五项制度 的落实情况,质量监督。安全保障体系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制定的资金管理、审计 档案管理,廉政建设。项目后期管护等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管理办法在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第二章.项目规划和设计第四条,侧重监管对项目立项前的项目区选址踏勘、群众走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规划方案的编制和项目投资预算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在可研阶段规划设计审查、以及根据审查意见规划设计调整是否合理等情况。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监管重点是项目法人制.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一,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制度建立 工程管护,质量监管,职责履行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工程招投标制,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严谨,评标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评委的抽取和标底的编制及评标过程是否在市或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或国土部门纪检监察参与下进行、三.项目公告制,项目区内项目情况承担单位是否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工程招投标公告必须在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市国土局网站.县级以上 含县级、媒体上登载,同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报市局审查备案.并在市,县 区.国土局门户网站公示。四,工程监理制,重点检查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资质。人员持证 从业经验.制度建立,人员到位,职责履行等方面情况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对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监理单位由省厅直接委派的除外、五、合同制 按照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合同文本的规范性以及合同双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纠纷执行的严肃性等,第四章。工程建设下达和建设时间第六条、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进行实施.是否按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项目方案调整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是否按批复文件内容.建设标准.工程量等控制规模进行组织实施.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七条,重点监管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现金支付是否合理,一,制度建设,检查会计机构设置是否完整、人员配置是否到位,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制度执行是否规范,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资金支付是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 依据项目法人和监理负责人签署的意见、进行拨付项目资金,资金执行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票据.帐册是否规范,齐全。资金结算是否合规。有无大额资金支付不当及资金挪用不正当行为,第六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八条,项目建设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群众参与质量监督.所在地镇政府参加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项目质量管理体制,第九条.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单体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和关键的基础设施工程、通过监理和质检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人要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 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改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进场货料 单体工程质量进行随时检查,及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对单体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控制,及时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等各项监理总结 真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第十二条、监理人员是否按监理合同要求.对单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原材料使用把关、工程质量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第十三条.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是否有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行为,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对进场材料检验工作,对单体工程验收评定手续是否齐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及处理是否及时做好记录。备案.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检查施工单位对原材料送质检单位取样检查是否规范,各项检测记录反映的问题是否准确、真实,经办人、审核人等签字手续齐全,第七章。工程验收与后期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是否按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内容。规划设计标准。项目建设时间内完成,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项目工程运行、对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土地整治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程序必须规范,第十七条 项目经省级验收合格后 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和后期管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发挥长期效益,第八章.监督管理的方式第十八条,监督管理的形式采用自管自查,上级管理部门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一 自管自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为项目法人 亦可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具体承担,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并对项目建设履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和实施进度跟踪负责制.对存在问题负责整改。跟踪落实到位 二.定期督查 根据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周期,每年集中时间对项目建设和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面。外业看项目建设形象和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内业查阅资料。在项目区开展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三,随机抽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开展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或配合做好有关专项检查工作、第九章,考核奖励第十九条,对土地整治项目在省厅下达的建设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县.市、区,在市级年终考核中,给予表彰奖励 在下年度申报的省级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第二十条.对市级督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 职责履行不到位、配合协调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向上级国土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区 级政府通报.对督查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进入盐城投招标市场经营 同时,打入,黑名单、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 3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