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流程,完善项目制度建设,强化项目管理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健康.有序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第二条。监督管理的对象为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经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审核上报,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条,监督管理的内容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五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质量监督、安全保障体系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制定的资金管理、审计、档案管理。廉政建设 项目后期管护等情况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管理办法在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第二章,项目规划和设计第四条,侧重监管对项目立项前的项目区选址踏勘,群众走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规划方案的编制和项目投资预算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在可研阶段规划设计审查.以及根据审查意见规划设计调整是否合理等情况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监管重点是项目法人制 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一,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立 工程管护,质量监管。职责履行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工程招投标制 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严谨,评标过程是否公开 公平 公正.评委的抽取和标底的编制及评标过程是否在市或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或国土部门纪检监察参与下进行。三,项目公告制、项目区内项目情况承担单位是否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工程招投标公告必须在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市国土局网站。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上登载、同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报市局审查备案。并在市。县,区 国土局门户网站公示,四,工程监理制.重点检查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资质 人员持证,从业经验。制度建立.人员到位。职责履行等方面情况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情况 是否对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监理单位由省厅直接委派的除外,五,合同制.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合同文本的规范性以及合同双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执行的严肃性等,第四章,工程建设下达和建设时间第六条,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进行实施,是否按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项目方案调整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是否按批复文件内容,建设标准.工程量等控制规模进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七条,重点监管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 现金支付是否合理 一 制度建设,检查会计机构设置是否完整、人员配置是否到位。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制度执行是否规范,二 资金使用和管理 是否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资金支付是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依据项目法人和监理负责人签署的意见、进行拨付项目资金,资金执行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票据,帐册是否规范 齐全、资金结算是否合规 有无大额资金支付不当及资金挪用不正当行为,第六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第八条,项目建设应由项目法人负责 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 群众参与质量监督。所在地镇政府参加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项目质量管理体制,第九条.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单体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和关键的基础设施工程.通过监理和质检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所在乡 镇 政府负责人要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 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改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进场货料,单体工程质量进行随时检查、及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对单体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控制 及时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等各项监理总结.真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和项目实施全过程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是否按监理合同要求.对单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原材料使用把关。工程质量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是否有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行为,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对进场材料检验工作.对单体工程验收评定手续是否齐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及处理是否及时做好记录。备案 报告,并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检查施工单位对原材料送质检单位取样检查是否规范,各项检测记录反映的问题是否准确,真实,经办人 审核人等签字手续齐全。第七章。工程验收与后期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是否按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内容,规划设计标准,项目建设时间内完成.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项目工程运行 对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土地整治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程序必须规范。第十七条、项目经省级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和后期管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发挥长期效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的方式第十八条.监督管理的形式采用自管自查、上级管理部门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 自管自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为项目法人,亦可委托项目所在乡 镇.政府具体承担,县.市 区、土地整理中心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并对项目建设履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 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和实施进度跟踪负责制.对存在问题负责整改。跟踪落实到位,二 定期督查.根据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周期。每年集中时间对项目建设和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面、外业看项目建设形象和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内业查阅资料、在项目区开展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三,随机抽查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开展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或配合做好有关专项检查工作.第九章,考核奖励第十九条.对土地整治项目在省厅下达的建设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县,市。区 在市级年终考核中 给予表彰奖励、在下年度申报的省级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第二十条.对市级督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整改不及时,职责履行不到位。配合协调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向上级国土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通报 对督查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 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进入盐城投招标市场经营、同时,打入。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第十章。附 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