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流程,完善项目制度建设.强化项目管理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健康.有序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第二条、监督管理的对象为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各县 市 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审核上报、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条。监督管理的内容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五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质量监督,安全保障体系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制定的资金管理,审计,档案管理、廉政建设.项目后期管护等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管理办法在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第二章,项目规划和设计第四条.侧重监管对项目立项前的项目区选址踏勘.群众走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规划方案的编制和项目投资预算是否符合要求 项目在可研阶段规划设计审查.以及根据审查意见规划设计调整是否合理等情况.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监管重点是项目法人制,项目公告制 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一,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立。工程管护.质量监管 职责履行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二。工程招投标制,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严谨,评标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评委的抽取和标底的编制及评标过程是否在市或县。市、区 纪委监察局 或国土部门纪检监察参与下进行。三,项目公告制.项目区内项目情况承担单位是否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工程招投标公告必须在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市国土局网站 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上登载、同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报市局审查备案.并在市。县,区,国土局门户网站公示.四.工程监理制.重点检查监理单位资质 监理人员资质,人员持证,从业经验,制度建立.人员到位。职责履行等方面情况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对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监理单位由省厅直接委派的除外。五。合同制、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合同文本的规范性以及合同双方履行。变更,解除 终止。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执行的严肃性等,第四章,工程建设下达和建设时间第六条,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进行实施.是否按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项目方案调整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是否按批复文件内容.建设标准.工程量等控制规模进行组织实施、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七条。重点监管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现金支付是否合理,一。制度建设.检查会计机构设置是否完整、人员配置是否到位、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制度执行是否规范,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独立核算、资金支付是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依据项目法人和监理负责人签署的意见,进行拨付项目资金,资金执行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票据 帐册是否规范.齐全。资金结算是否合规。有无大额资金支付不当及资金挪用不正当行为、第六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第八条 项目建设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 群众参与质量监督、所在地镇政府参加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项目质量管理体制.第九条 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单体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和关键的基础设施工程,通过监理和质检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人要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 责任不明不放过。整改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进场货料、单体工程质量进行随时检查.及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对单体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控制。及时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等各项监理总结,真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第十二条,监理人员是否按监理合同要求 对单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原材料使用把关 工程质量进行旁站监理 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第十三条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是否有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行为、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对进场材料检验工作,对单体工程验收评定手续是否齐全 对存在的工程质量及处理是否及时做好记录,备案,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检查施工单位对原材料送质检单位取样检查是否规范.各项检测记录反映的问题是否准确、真实,经办人、审核人等签字手续齐全.第七章。工程验收与后期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是否按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内容 规划设计标准,项目建设时间内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项目工程运行,对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土地整治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程序必须规范。第十七条,项目经省级验收合格后 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和后期管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 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发挥长期效益,第八章。监督管理的方式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的形式采用自管自查、上级管理部门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一,自管自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为项目法人 亦可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具体承担 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并对项目建设履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和实施进度跟踪负责制、对存在问题负责整改.跟踪落实到位。二,定期督查、根据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周期,每年集中时间对项目建设和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内 外业相结合的方面 外业看项目建设形象和进度 检查工程质量,内业查阅资料、在项目区开展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 三、随机抽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开展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或配合做好有关专项检查工作、第九章、考核奖励第十九条、对土地整治项目在省厅下达的建设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县、市.区。在市级年终考核中,给予表彰奖励.在下年度申报的省级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对市级督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职责履行不到位 配合协调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向上级国土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通报 对督查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 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进入盐城投招标市场经营,同时,打入,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 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