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土地储备中心 根据国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 4号,及省,市有关规定 为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 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储备行为.不得在土地储备职能之外.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事务,不得从事政府融资 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等业务,已经承担的上述事务的,应当从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上述业务对应的人员,资产和债务等也相应剥离或划转.二。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当地财力状况 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 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由于土地储备规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三,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对清理甄别后认定为地方政府债务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 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偿债资金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并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要按,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的渠道筹集、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是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你中心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密切合作 周密部署,强化督导,确保上述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并于2017年2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特此通知.盐城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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